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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nqa466 wrote:
軟體7日可退,說出來會笑死人
如果要如此,請國內的線上銷售一視同仁...(恕刪)

+1...
雖然我沒用google的這項服務

台灣政府有GUTS的話
請全面實施軟體.視聽商品的可七日退貨
Android Market只是Google提供的平台
讓軟體開發者跟使用者各蒙其利

其實整件事很好解決,Google只要在付費軟體下載前加註

本軟體開發者不提供7日鑑賞期,購買前請三思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我覺得Google暫時下架的做法...並無不妥...
也沒有說政府的不是....

總比一些塑化劑產品..點明了有問題還一直賣...然後雪球越滾越大
Google將有問題商品..暫時下架...等待後續商討..
以免這段時間購買人的糾紛...還算合理...

延長多久我是覺得沒差...7天有點太扯了..我是覺得3小時以內要摸熟軟體很容易

設計軟體很辛苦的.....除臭蟲就除到發瘋了...

一個軟體真的很便宜阿...有幾10元的..或不到一百元的...
大型一點的頂多1.2百元....
少喝幾瓶飲量..可以給作者一點鼓勵....我覺得很好阿...

我是覺得當你要購買一個軟體時..我一定是想得很清楚..才會下訂的...

就算買錯了.或不實用.....我也不會退訂...我也是當做給作者的小小鼓勵..

所以沒有誰對誰錯....就看自己怎麼想囉..




nqa466 wrote:
惡法亦法,我是不認同的,時代變遷很快
商品的販售方式變化也很快,法律要跟得上時代


支持google , 也支持樓主 , 不適合法令硬要套上當前狀況 就是惡法
難道我們要像對岸一樣橫蠻,再發生一次Gmail , goole search事件?

我可以線上購買StarCraft II 玩個三天不眠不休 , 單人任務過了再來退款?
我可以線上購買DVD回家看完了 , 七天鑑賞 , 鑑賞完了要退貨囉!!
我可以線上購買哈利波特 然後七天鑑賞?

數位內容 文學創作等等不亦皆然?

也許認為15分鐘內容過短 , 中間就是要協商
google被政府認為market有不利於消費者之處
為了避免爭議把相關產品暫時販售
不等同於前陣子朔化劑 , 你拿不出證明就一律下架 , 寧可錯殺不可放過任何一個
搞不懂,你知不知道你在力挺什麼?

引用葉狀師:
其實我不解的是,遵守國際貿易交易行為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可以說是國際貿易的ABC,如果Yahoo在一般網路銷售上可以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果Apple在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上也願意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那麼,Google為什麼不能?

Google今天的態度,代表了Google寧願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也不願意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範,其實這對於Android手機的製造商跟消費者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Google可以恣意對某一個國家停止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那在這個一切講究雲端的時代,以後還有誰敢製造、購買隨時可能停止雲端服務的Android手機?

3a1993 wrote:
力挺拒絕網路購物想有...(恕刪)


美國很多退費機制的成立是因為所有店家跟產品同時遵守, 風險被分散, 所以可以理解

如果只有一兩家做的話少數家店承擔所有風險 你馬上被奧客玩死 (真的要硬推的話, 台灣政府不應該只針對google, 或許政客只聽過google吧)
3a1993 wrote:
.......
要不要去美國看看,很多商品用過的還可已退...(恕刪)

智慧財產權跟實體物品的法律不一樣...

不信你去網路買一張光碟或軟體.....看看廠商會不會讓你退


不過我個人是支持修法啦....因為美國廠商實在太惡劣了...當初用301逼台灣修法...都根據美國人修改....把原本台灣法律個人侵權修改為刑法(這就差很多喔..可以用以刑逼民)......平行輸入的軟體也修為違法的.........etc.

期待法國人的勢力夠大...也來逼台灣修法...將名牌包包以及香水未經代理商而自行平行輸入也變成違法
法律就是法律,沒有不遵守的理由...

另外,入境隨俗,你既然要在這個國家營業賺錢,就是要遵守該國的律法,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

就像對岸,網路就是有限制,你只要想進去營業,就是要遵守這個規範,

不想遵守就是走人嘛,又沒人逼你留下來(像某人的名言...嫌貴就不要裝嘛....)
要力挺,是不是要公開一下您的真實身份,好讓大家看到您的誠意?
不然,實在是看不到什麽力...
支持GOOGLE~
7日可退太超過了....
市府要求真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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