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qa466 wrote:軟體7日可退,說出來會笑死人如果要如此,請國內的線上銷售一視同仁...(恕刪) +1...雖然我沒用google的這項服務台灣政府有GUTS的話請全面實施軟體.視聽商品的可七日退貨
我覺得Google暫時下架的做法...並無不妥...也沒有說政府的不是....總比一些塑化劑產品..點明了有問題還一直賣...然後雪球越滾越大Google將有問題商品..暫時下架...等待後續商討..以免這段時間購買人的糾紛...還算合理...延長多久我是覺得沒差...7天有點太扯了..我是覺得3小時以內要摸熟軟體很容易設計軟體很辛苦的.....除臭蟲就除到發瘋了...一個軟體真的很便宜阿...有幾10元的..或不到一百元的...大型一點的頂多1.2百元....少喝幾瓶飲量..可以給作者一點鼓勵....我覺得很好阿...我是覺得當你要購買一個軟體時..我一定是想得很清楚..才會下訂的...就算買錯了.或不實用.....我也不會退訂...我也是當做給作者的小小鼓勵..所以沒有誰對誰錯....就看自己怎麼想囉..
nqa466 wrote:惡法亦法,我是不認同的,時代變遷很快商品的販售方式變化也很快,法律要跟得上時代 支持google , 也支持樓主 , 不適合法令硬要套上當前狀況 就是惡法難道我們要像對岸一樣橫蠻,再發生一次Gmail , goole search事件?我可以線上購買StarCraft II 玩個三天不眠不休 , 單人任務過了再來退款?我可以線上購買DVD回家看完了 , 七天鑑賞 , 鑑賞完了要退貨囉!!我可以線上購買哈利波特 然後七天鑑賞?數位內容 文學創作等等不亦皆然?也許認為15分鐘內容過短 , 中間就是要協商google被政府認為market有不利於消費者之處為了避免爭議把相關產品暫時販售不等同於前陣子朔化劑 , 你拿不出證明就一律下架 , 寧可錯殺不可放過任何一個
搞不懂,你知不知道你在力挺什麼?引用葉狀師:其實我不解的是,遵守國際貿易交易行為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可以說是國際貿易的ABC,如果Yahoo在一般網路銷售上可以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果Apple在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上也願意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那麼,Google為什麼不能?Google今天的態度,代表了Google寧願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也不願意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範,其實這對於Android手機的製造商跟消費者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Google可以恣意對某一個國家停止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那在這個一切講究雲端的時代,以後還有誰敢製造、購買隨時可能停止雲端服務的Android手機?
3a1993 wrote:力挺拒絕網路購物想有...(恕刪) 美國很多退費機制的成立是因為所有店家跟產品同時遵守, 風險被分散, 所以可以理解如果只有一兩家做的話少數家店承擔所有風險 你馬上被奧客玩死 (真的要硬推的話, 台灣政府不應該只針對google, 或許政客只聽過google吧)
3a1993 wrote:.......要不要去美國看看,很多商品用過的還可已退...(恕刪) 智慧財產權跟實體物品的法律不一樣...不信你去網路買一張光碟或軟體.....看看廠商會不會讓你退不過我個人是支持修法啦....因為美國廠商實在太惡劣了...當初用301逼台灣修法...都根據美國人修改....把原本台灣法律個人侵權修改為刑法(這就差很多喔..可以用以刑逼民)......平行輸入的軟體也修為違法的.........etc.期待法國人的勢力夠大...也來逼台灣修法...將名牌包包以及香水未經代理商而自行平行輸入也變成違法
法律就是法律,沒有不遵守的理由...另外,入境隨俗,你既然要在這個國家營業賺錢,就是要遵守該國的律法,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就像對岸,網路就是有限制,你只要想進去營業,就是要遵守這個規範,不想遵守就是走人嘛,又沒人逼你留下來(像某人的名言...嫌貴就不要裝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