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是把數位內容軟體商品當作一般硬體商品來看待...
看來我得趕緊在7天之內把XBOX的遊戲玩過癮,再來要求退費,然後再拿來買另一款遊戲...
以後不要有程式設計師來設計這些軟體了啦,花了好幾個月的心思設計,被玩個7天就退(厲害的可能不用1天),還有什麼賺頭,這是浪費設計師的時間與心血
政府還在說要推動什麼數位內容產業勒~這樣的情況設計師們都賺不到錢,誰願意配合來設計好軟體產品來協助推動啊!軟體公司都準備要關門大吉了~
不要一直要求軟體商品也要7天的鑑賞期,可以依軟體分類來要求不同的使用期,不應該全部都是7天(很多食物過7天也會壞吧),不同的商品理當有不同的鑑賞(試用)期,而不是全部都是一樣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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