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台北市政府怎麼推翻法院的判決書
如果推翻不了,台北市政府只是違法行政
再貼一次
google internation llc
與 google inc 是兩家獨立公司
是完全獨立的
台北分公司 是google internation llc 的子公司
只負責google internation llc
無需對 google inc 的行為負責
台北市政府如果不能推翻這份判決書的看法
那 台北市政府不僅處分台北分公司於法無據
且 因為google 台北分公司 無需對google inc 的行為負責
而依據經濟部
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
google inc 不是由經濟部主管
台北市政府無權 依次份公告 對 google 處罰
google inc 不折不扣是境外公司
那android market 買賣不折不扣變成是境外交易
android market 採用美國加州法律
完全沒有問題
而google inc 是境外公司
台北市政府不僅沒有管轄權
所做的行為 全部會成為 違法行政
google 已提起訴願
從結果就可確定誰合法、誰違法了 ~
以下節錄轉貼自判決書
【裁判字號】 97,上,99
【裁判日期】 970520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一)按所謂關係企業,其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律上人格
,其財務結構亦截然分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3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英文名稱為「Google Internat
ional LLC」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唯一股
東為加州之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Inc.」,有被上訴人之
公司章程可參(附該公司認許卷內,影本見本院卷205頁至
208頁)。被上訴人屬加州「Google Inc.」(即母公司)之
子公司,二者雖為關係企業,然各具獨立之法律上人格,應
可認定
dirtypoint wrote:
如果推翻不了,台北市政府只是違法行政...(恕刪)
看來你對法律很有研究,快去告發北市府吧,告發記得PO上來讓大家讚賞吧。
pk881pk881 wrote:
這就是台北官員,永遠都在扯台灣人後腿
做秀的程度世界上無人可比~給點掌聲~趴趴趴
對自己有利時,即使要政府違法行政也不在乎,
對自己不利時,即使合法也要喊政府圖利廠商,
這就是台灣人民,雙重標準扯政府後腿的程度世界上無人可比。
excalibur wrote:
就算是GOOGLE 台灣分公司在台北。
針對這種可能有跨縣市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應要聯合多縣市或者是中央主導,
看不出來台北市府有要和台灣其他縣市聯合執法的意味。
葉主委搞的自己像Hero般...(恕刪)
有人已經解釋了還是看不懂,
用另一種方式來講,Google的確可以只有台北市停賣,可惜他做不到只好全台停賣,
但有些人就算別人講了也不明白,
搞得自己比全台念法律的人還強般...
nissan567 wrote:
長久以來消費者在台灣網站上購買軟體光碟"已拆封使用"也是不能退的
假如北市府對這樣的販售行為認定合法而從未取締,為何僅針對特定廠商重罰?...(恕刪)
你硬要退當然可以退,廠商也可以硬要你『恢復原狀』,
法律只保障你『一定可以退』,可沒保障你破壞『退貨商品』『一定不用賠』,
不要把一些廠商佛心地讓你拆封退不用賠當理所當然。
sking17 wrote:
android market 是台灣的網站嗎?
地方政府甚麼時候變成可以管美國公司了?
好想知道耶!?...(恕刪)
多去補充法律知識吧,好好學學樓主的態度,不要一知半解還在那邊酸。
WiDE wrote:
我只見到政府在扯後腿
一扯我的Android付費權後腿
二扯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後腿
這種爭議隨著時代進步一定會一直發生...(恕刪)
我只見到人民在扯後腿,法律有問題應該找立委修法而不是要政府違法行政。
yst16 wrote:
google這件事,我只看到地方政府想出風頭、想作秀、選擇性執法.....
明明該出面主導的中央政府卻只有立場,不敢有是非。...(恕刪)
台灣人真行,不了解怎麼運作的就開始大放厥詞,
自我感覺良好地腦內補完就開始一頂一頂的帽子扣上去。
james063 wrote:
是白紙黑字 沒有爭議
google應該不會這麼白目...(恕刪)
『google應該不會這麼白目』?
Google也是一般商人又不是公益團體,台灣人會這麼認為商人有善心還真是希奇,
而且它養的一堆律師就是解決爭議用的,
光是這討論串就一堆人在曲解法律了,最好是白紙黑字就沒有爭議。
月影松聲 wrote:
沒見過這麼蠢的政府,一步一步把自己逼入死角 。
再者我也無法理解軟體位什麼要有鑑賞期,即使有,google提出的15分鐘應該也算合理...(恕刪)
我也無法理解法律明明就寫『猶豫期』,為何有人還是要說『鑑賞期』,
更不用說很多人無法理解行政單位跟立法單位的不同了。
ying_chang wrote:
台北市都在走自己的路,以台北看台灣,他們是首善捏,以最近的北北基聯測好了,明知錯了還死要堅持,教育部沒辦法管,監察院不查,只因為他們是"台北市"(恕刪)
我喜歡這段,尤其是最後一句"只因為他們是"台北市""
所以台北市=台灣=打死不承認自己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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