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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邏輯清楚、非常有水準的文章,完全不輸給章忠信,借轉會附上出處,感謝!
首先惡法非法不是純學理討論,
證據在前幾年的紅衫軍已經演給你看了,
此為市民不服從、惡法非法(集遊法)的適例。

再者,樓主說購買前有提供試用版就不適用消保法,
我倒覺得,經濟部那個說法應該可以更寬一點,
購買後也可以有機會讓消費者可以用過後後悔,能夠退掉,
那就不適用消保法。
因為重點在於,消費者能在誤買不合心意的軟體時能夠有後悔的機會,
若有此機會,為何還要計較購買前或購買後?

總而言之,這還是一個可供討論的議題,
軟體提供試用,這是在消費者與軟體開發者間取捨,
不是什麼都要以消費者為大,
也不是一定要以開發者為先,
而是怎麼抓到平衡,仍是有待討論,
因為若遽然下了樓主這結論,
那麼比較網購賣的軟體,雖有實體但購買前多未提供試用,
購買後若拆開包裝就不能退,
一個是賣光碟,另一個是線上下載,假定都未提供買前試用,
依照樓主的說法,
會變成:
線上下載的可以用7天鑑賞期,
買實體的光碟拆開就不能退了。
但是基於軟體的特性,用光碟與用線上下載並無二致,
如此一來變成等者不等之,違反平等原則。
或者若認為不違平等原則,那就表示讓每個公司都一定要出實體光碟?
由此可見消保法的規定並不充分,
遽然適用在新形態的消費模式,硬搬過來套用,會有諸多問題。

CSIL wrote:
請特別注意,所謂「適當期間」不是在吵「15分鐘」還是「7天」,而是「購買前」或「購買後」。對應上面提到消保法的「二個層次」,經濟部的意思是「如果某項虛擬商品,在『購買前』有提供檢視商品的適當機制,就可以不算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恕刪)




這一段 沒看到法源依據 or 判例、判決來支持你的看法
購買前才算、購買後15分退費不算
因為經濟部的文章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所以google 的律師也可以主張說 他們提供15分鐘內退費的機制
足以供消費者 檢視,所以android market 不在郵購範圍
就不受19條的保護
主張google完全合法
台北市政府非法處罰











a8leo wrote:
邏輯清楚、非常有水準...(恕刪)



謝謝幾位板友的鼓勵,小弟只是提供法律角度的討論,當然還要有其他角度的參與,問題才能最完美地被解決,只是過程中還是不要讓錯誤的法律解釋誤導大家。

要轉小弟的文章請隨意,沒出處也無妨


其實小弟剛才在車上想了一下,其實「試用版」可能真的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平衡點,一來可以讓業者免於七天鑑賞期的負擔,二來消費者也比較不會誤觸地雷。


至於破解試用版的問題,只能說這是任何軟體都會遇到的風險,跟消保法無關,而且法律畢竟有其極限,我們總不能因為有人拿菜刀砍人,就禁止所有人使用菜刀吧
樓主分析的不錯~!
結論也很清楚~!!

但是有一個盲點:
試用版=正式版?

我可以主張或證明這兩者並不全然相同時??
論述清楚明確,不過民氣...媒體.....

看來是口服心不服吧?? 然後選擇性遺忘
別人錯了,不等於你就對了。

suallen wrote:
如果你要討論「臺北市...(恕刪)


拜託,就事論事,幹嘛影射別人呢?

老實講,樓主寫這麼周延,的確,國家法律都要遵守,不管是哪個企業、外國人,不是應遵守國家當地法律嗎?若不遵守,豈不是中國以前的不平等條約享有治外法權...沒想到一堆人盲目究裡的說北市問題...

法律若有問題,可以修法解決,但現在,就是要遵守我國法規。

bhis wrote:
首先惡法非法不是純學...(恕刪)



紅衫軍的集遊法的官司,小弟剛好有參與,當時我們雖然都幫法官寫好釋憲聲請書了,但最後還是直接用集遊法的層次就判無罪,所以惡法如果不惡用,不必然會有惡果。


至於其他部分,小弟前面提過,消保法確實「不足」,但有沒有「過多」呢?


最後,不法是不能主張平等的。˙
如果「試用版」跟「正式版」是分別下載的,可以看成兩個獨立的軟體,所以這次事件不適用
個人認為 7 天太長,15 分太短,協調溝通一下就好了,幹嘛兩邊都這麼硬
iFans 口中的新思維就是賈伯斯為了賺錢設下的種種限制,活在賈伯斯設定的世界裡還大力讚賞是創新,可憐

CSIL wrote:
請特別注意,所謂「適當期間」不是在吵「15分鐘」還是「7天」,而是「購買前」或「購買後」。對應上面提到消保法的「二個層次」,經濟部的意思是「如果某項虛擬商品,在『購買前』有提供檢視商品的適當機制,就可以不算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恕刪)




這一段 沒看到法源依據 or 判例、判決來支持你的看法
購買前才算、購買後15分退費不算
因為經濟部的文章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所以google 的律師也可以主張說 他們提供15分鐘內退費的機制
足以供消費者 檢視,所以android market 不在郵購範圍
就不受19條的保護
主張google完全合法
台北市政府非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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