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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搞清楚這次事件的本質


小金鋼 wrote:
大家說的都很有道理在
但我看新聞怎麼好像是在說谷歌連談都不談
直接回絕政府的要求
七天我個人也認為就market真的算太長
但有談的話.情況是不是就能有所改變
改成一天我倒覺得就能接受
反正就看谷歌跟政府怎麼去橋
對我來說免費的就能找到很多同性質的東西
付費對我來說是還好
只是這次的事件
就個人看完這幾天的討論後
"難怪外商都吃定台灣了"....
個人感覺.不喜勿看


我看到的是
一堆本來就不想付費的人在那酸言酸語~呵呵

其實用蘋果習慣了,本來就有的機制...有什麼好奇怪的???
之前新聞還有報= =
有一位仁兄重覆多次買APP又要求退費,雖然老賈特地回他MAIL罵他一頓
但還是給他退費了......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本日最忠肯............
感覺台北是自己亂搞一通,法律看清楚再刮別人吧!!
pachingoooo wrote:
樓主的邏輯實在大有....(恕刪)


剛剛看到有人提, Google 已經修改程式,之前買的可以下載跟更新了~~有人可以確認嗎?
行政院消保會官網的資料
台北市政府不知道怎麼解釋這些法律的問題
當然不用解釋
號召義和團,那需要解釋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384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 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消 保 法 字 第○九二○○○○三 九 三 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說得好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將軟體規範在七日鑑賞期的範圍內,
是北市府自己要解讀錯誤並無限放大,
硬給樹大招風的app store跟android market按上莫須有的罪名。

七日鑑賞期與apple既有的一個月審查機制並不抵觸,所以大有敷衍市北府的本錢,
但google這個無敵倒霉鬼就中槍了,
google不從北市府的結果就是無論有理沒理,北市府先開罰一百萬殺雞儆猴再說。
換成你是google你會甘心嗎?
有人指稱google沒協調就先關閉market,那北市府沒協調先罰一百萬又是怎麼回事?

政府爭取消費者的權益很好沒錯,
但不能用詭異的標準去針對某些業者。
如果採同樣的標準,
那網路購物中所有的軟體,線上遊戲中所有的商城,
甚至連MOD、壹網通等線上影音點閱服務,kkbox、ezpeer等音樂串流服務,
也全都應該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甚至我在網路上購買電影票、演唱會門票,難不成也能"試看"後七日內退票嗎?
上述的產品全都行之有年,經營的時間幾乎都比android market來的早,
為什麼北市府就是視而不見呢?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叫好並沒有錯,有更好的權益何樂而不為呢?
但支持google的人並不是傻子,傻傻的被google制約而幫他們說話,
只不過這次的事件,北市府的手法實在是暴力又粗糙,
一面聲稱google綁架消費者來談判,但北市府又何嘗不是拿著名為消費者的雞毛大搞民粹呢?
世界教了我們太多的堅持與等待, 卻忘了教我們同樣重要的放棄與釋懷
pachingoooo wrote:
=>法律為了"軟體類"要特別明文? 法律以網購(含電視購物)及實體來分,
軟體你去Market買就是網購類,本來就有鑑賞期,如果7天太長可以去訴願,
但哪來解讀錯誤阿?? 哪來無限放大??你要政府自己打嘴巴不守法嗎?


新聞連結
「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雖由電信法管理,但依現行法規播放無線電視節目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MOD許多無線台的偶像劇都因此無法播出。他指電視戲劇為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MOD是軟體產品,為什麼NCC就說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android app一樣是軟體產品,就要沒事躺著中槍?
至於為什麼軟體不在鑑賞期的範圍內,
我想本板已經有一堆被重複貼了又貼的條文可以參考,不需要我再貼一次了。


pachingoooo wrote:
=>請搞清楚,是因為google"拒絕"改善(不是拖延喔),加上關閉付費Market來反制,
才會被罰的OK??如果覺得法律不好,可以有很多管道,但為何要拿消費者來陪葬?簡而言之,
Google的強硬不合作不協調的處理態度決定了這次的重罰結果,沒有倒不倒楣,甘不甘心的
問題,只有傲慢及低EQ的問題。


我敢跟你保證,Google一定也養了一大堆法律顧問,你認為他就不會去找那些顧問來處理嗎?
google要是問過法律顧問後,認為他站的住腳,憑什麼一定要"改善"?
不願去改善他認為站的住腳的事,結果就被罰一百萬,北市府這是哪門子的協調?這叫獨裁。

pachingoooo wrote:
=>居然把票務也拿來比,服了你了。要不要乾脆說台鐵高鐵網路訂票也有"試坐"的服務??
線上訂飯店有沒有"試住"的服務?!簡直是乩童阿講...


我舉的那些,每一項都屬於"軟體"。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講到最後連Pchome和Yahoo也中槍,
因為消保法根本沒規定"拆封的軟體,音樂,影片可以不接受7天內退貨",
所以這條也是違法的!

一堆人說惡法亦法嘛!要一起來嗎?
開版樓主講得太棒了~

更好笑的是有人以為支持北市政府=愛國
支持北市政府無理取鬧的行為=支持台灣,為台灣人爭一口氣
還有人覺得付錢的最大,付錢的是大爺,Google就是壓榨
然後再那邊選邊站...


唉...
講一句嚴厲,但不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發言的真心話:

一個事件,可以看出很多人事物的素質和程度...

回歸理性吧~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jaywang4 wrote:
講到最後連Pchom...(恕刪)


最好軟體,音樂,影片都能7天退貨

這才是消費者的福利阿

jaywang4 wrote:
講到最後連Pchom...(恕刪)


台北市政府認為Pchome & yahoo 都已遵循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9035/122011062800110.html
北市府去年起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應保障網路消費者有7天的鑑賞期,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遵循,葉慶元說,只有Google無視我國法律規定,北市府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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