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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已付費的market 軟體都不讓你下 您還挺google?

從第一頁看到現在

小的覺得

市政府這樣做錯了

畢竟誠如樓上幾樓所說的

這樣的話對消費者看似很好

但是開發者呢?

這樣搞對開發者的保障在哪裡?

這樣的話大家都用個六天再退費就好啦

那有誰要開發軟體

軟體公司也是要養家的

chiang wrote:你大概不知道什麼叫作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吧
rhy660713 wrote:
盜版何時變成goog...(恕刪)

看來你完全狀況外...
消保法規定7天內可退貨指的是郵購買賣的部分
包含郵寄,網路買賣
看電影是電影院郵寄片子給你看嗎
請先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消費者保護法之後在說吧..
如果台灣為了google把7天改成15分鐘...
那上網買手機收到手機之後過15分鐘就不能退貨了..這才叫好政府嗎
15分鐘連發個開箱文都不夠了..
google+1
開發app是很辛苦的,繼續更新也仰賴付費支持,
當然大多數人想要那"七天鑑賞期",
~~試想~~如果全世界都套用這種退費機製,以後誰還會想開發呢?

我不愛喇賽 wrote:
從第一頁看到現在小的...(恕刪)

開發者權益的保護應該是由廠商負責啊
廠商不想負責卻把責任推給消費者這樣對嗎
防盜拷機制本來就要由廠商維護..
apple這方面就做的不錯啊
難道政府要幫google設立防拷機制嗎?
軟體跟電子書、音樂影片這些東西還是能區別的吧,
15分鐘內的退費規定實在太誇張,
任意關閉market更是吃定消費者的作法,
再說google也能針對購買者退費的情況去做一些限制,
藉以防止惡意鑽漏洞任意退費的使用者。
施行的辦法很多,
可以再討論...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我偏向 Google.

我覺得要妥協一下.
15分鐘太短了. (這是有含下載時間的嗎?)

7天太長了.該玩也都玩完了
這樣..誰要開發軟體?
我常在月光下出沒, 而且,我每個月錢都花光, 故名-月光光騎士
沒錯! 投政府一票 幹得好 +1

倘若因為不下架會被連續開罰而逃避責任 自行下架軟體
Google無視消費者與開發者權益 就是不對
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反覆堅持自己商業態度 卻不願進一步作協調
是要跟政府打持久戰嗎?
兩邊都不挺,,有付費沒付費有啥差別,,,

大多數人還是一樣用謎版用的爽歪歪,,

何況好用的軟體還是那幾樣

nethawkc wrote:
為什麼軟體就不能7天鑑賞期?...(恕刪)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沒有上面這個東西!
sunup921 wrote:
看來你完全狀況外...
消保法規定7天內可退貨指的是郵購買賣的部分
包含郵寄,網路買賣



現場看電影也是摸不到實體的東西,為何不能適用???
只看DM銷售的商品也適用消保法...享7天鑑賞期的咧
再請問你在網路買DVD算不算郵購買賣?
買回家copy爽爽或看爽了再退貨你覺得如何?
誰在狀況外啊?

政府才狀況外啊,要全搞7天鑑賞期
智慧財產的相關產品都不用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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