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wsonliu wrote:1.Google拒絕...(恕刪) 不論誰是夜郎消保法是台灣既成的法律,GOOGLE TAIWAN於北市註冊,接受中華民國法律與商業法管轄,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如果北市政府不執行法律,為行政怠忽;試問,在美國領地,如有外國公司不遵守美國法律會怎樣 ?前一陣子的EVA、華航不是剛罰過錢 ?再前一陣子,一堆面板公司在美國也被罰錢坐牢!怎麼不看見有人跳出來說 ?
Takol wrote:你可以寫一封信給臺北...(恕刪) 我沒有頭殼一個洞!!所以打死都不點!!請繼續號召貴公司的員工去點!!政府正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我想一般的使用者都很清醒!!明辨是非!!大樓是蓋的起來了!!恭喜可惜沒人會笨到要把自己的權益往垃圾桶丟!!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我個人是認為,固然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時間不夠合理,但Google的處理態度也是讓人覺得心寒。當然,你要立即下架止血是沒有問題,但已經購買過相關產品的User要再次下載卻不行,這是怎麼回事? 那錢要不要退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