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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我已經決定下一隻手機一定不是android手機了,google桌面也要換回yahoo了,在costco 買蛋吃一半都可以退了,同是美國公司在台開店,怎麼服務差這麼多,不過或許是google 技術果然還是差蘋果很多

推倒胡 wrote:
官員不念書(或許有念...(恕刪)


你是大法官嗎?在胡屁什麼? 只是防買錯需要七天嗎?頭殼內裝什麼? 應該不是腦!
你唸多少書,好來這裏賣弄,顛倒是非,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推倒胡 wrote:
消保法19條是為了讓消費者在無法檢視的情況下產生誤購,給予合理的猶豫期間,不是為了讓你試用後不滿意可以退而定的。(恕刪)

(你是從哪裏讀出這麼深奧的意義的,只是防止誤購,給予合理的猶豫期間,需要七天嗎----啊!我買錯了!要七天來考慮要不要退貨!!!----?)

推倒胡 wrote:
簡單講,依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如果郵購商品與你原來想購買的東西本來就一致,只是用了以後不甚合意,那不是消保法19條要保障的範疇。(但有可能是標示不清、標示與內容不符等等,那是消保法其他條文的議題)(恕刪)

(你是如何知道的???要不要考慮當大法官,法都是你說了算,大家看不出來的,你倒看得出來?)

你要不就一句一句條文解釋,不要在那自說自話,自己望文亂臆,還自覺有讀書,會上網查提案.
如果只防買錯,為何要給消費者如此強大的保障(無須說明理由),既無須說明理由,只要我不願買受,我要退時不用跟你多說!

superko wrote:
搞不懂這有這麼難嗎....(恕刪)

認同!!..
我想以相關單位的立場只有管或者不管..
不管..就依照廠商的規定吧...最好是大家都認為15分鐘夠用...
要管嘛..就只有依照法條:7日囉...
鑑賞時間長短或許有商量空間...看來gooogle是連商量都不想商量..才惹惱相關單位吧..
至於鑑賞期遊戲限制只能破到第幾關...電子書只試閱其中幾章等等種種方法..
那是廠商的事吧??....
雙方還需就很多細節作協商呢...
相關單位想幫消費者跨出這一步.許多人卻還忙著搬來更多石頭來擋.......這邏輯我也搞不懂!!
妳的美麗..我看見了..就不會忘記了......
7日就數位內容絕對是不合理的....

???? 那蘋果還可以30日退費,

會抑制軟體的發展?

那app store上那麼多的軟體是?
2011-06-28 【台灣醒報/陳昀鍾】
針對Google手機付費軟體的7天鑑賞期爭議,是否適合以消保法規範?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今天受訪時指出,Google可提供消費者7天免費試用版,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若消費者決定購買正版,則無鑑賞期。此外她也指出,Google提供的15分鐘鑑賞期,時間過短,無法讓消費者完整感受產品是否適合,應即改善。

Google手機付費軟體的7天鑑賞期爭議,今天在網路上引起大批網友討論,部分網友認為數位相關產品不應受消保法規範,例如數位遊戲或音樂,在7天內可能都已破關或燒成光碟,產品也因此失去購買價值。

Google因應用軟體App Store沒有7天鑑賞期的退費機制,遭台北市政府重罰一百萬元,在持續與北市府溝通之下,已於昨天宣布「暫時」將台灣軟體商店中的付費應用程式下架。Google大動作下架,影響層面極廣,引發社會關注。

蘇錦霞回應表示,其實Google可以跟其他數位產品業者一樣,透過科技解決這個問題,提供7天免費試用版,若消費者覺得合適,再進一步購買內容完整的正版,正版商品則可不受7天鑑賞期的限制。

蘇錦霞回應表示,其實Google可以跟其他數位產品業者一樣,透過科技解決這個問題,提供7天免費試用版,若消費者覺得合適,再進一步購買內容完整的正版,正版商品則可不受7天鑑賞期的限制。

Google公關經理許佳齡今天受訪時表示,針對付費應用程式,其實Android Market一直以來在全球各地都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

蘇錦霞認為,15分鐘的鑑賞期對消費者而言,實在過於短暫,下載時間可能就已佔掉大半,無法讓消費者充分體驗產品內容是否適合。她進一步強調,Google既然想打進台灣市場,就應遵守本地的法律規範,否則難以保障台灣消費者的權益,對其他受消保法規範的數位內容產品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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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蠻贊成試用版程式, 像google就有免費和付費軟體, 我想這個問題不嚴重

可以透過技術修改, 但是, 難得政府在消費者這邊,我是支持google需要適當尊重在地政府

用對抗手法來處理,我覺得並不尊重我們這些用戶

除非有另外立"網路販售軟體"的法規

不然GOOGLE沒理由不遵守我國的法律

GOOGLE現在的做為的確就是"綁架廣大消費者 來威脅我國政府妥協"

說真的...非常惡質

Mad Latte wrote:
要力挺,是不是要公開一下您的真實身份,好讓大家看到您的誠意?
不然,實在是看不到什麽力......(恕刪)





惡法亦法,當然要遵守,

不滿意應去推動修法才對
力挺政府!打擊不法業者!
google在大陸也撒野過!還不是又摸著鼻子回大陸!
政府不管的話!google會更加囂張!
下載遊戲七日內一定能破~哈哈!

那還賺啥啊?一堆工程師不就回家吃自己。
pms wrote:
??有嗎 ?下面的條...(恕刪)

的確是這樣沒有錯哪~~~
不過感覺上PChome是用拆封無法復原來卡,
這個理由看起來似乎不適用market

如果要走market現行的既有作法,
該不會得要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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