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倒胡 wrote:
官員不念書(或許有念...(恕刪)
你是大法官嗎?在胡屁什麼? 只是防買錯需要七天嗎?頭殼內裝什麼? 應該不是腦!
你唸多少書,好來這裏賣弄,顛倒是非,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推倒胡 wrote:
消保法19條是為了讓消費者在無法檢視的情況下產生誤購,給予合理的猶豫期間,不是為了讓你試用後不滿意可以退而定的。(恕刪)
(你是從哪裏讀出這麼深奧的意義的,只是防止誤購,給予合理的猶豫期間,需要七天嗎----啊!我買錯了!要七天來考慮要不要退貨!!!----?)
推倒胡 wrote:
簡單講,依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如果郵購商品與你原來想購買的東西本來就一致,只是用了以後不甚合意,那不是消保法19條要保障的範疇。(但有可能是標示不清、標示與內容不符等等,那是消保法其他條文的議題)(恕刪)
(你是如何知道的???要不要考慮當大法官,法都是你說了算,大家看不出來的,你倒看得出來?)
你要不就一句一句條文解釋,不要在那自說自話,自己望文亂臆,還自覺有讀書,會上網查提案.
如果只防買錯,為何要給消費者如此強大的保障(無須說明理由),既無須說明理由,只要我不願買受,我要退時不用跟你多說!
針對Google手機付費軟體的7天鑑賞期爭議,是否適合以消保法規範?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今天受訪時指出,Google可提供消費者7天免費試用版,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若消費者決定購買正版,則無鑑賞期。此外她也指出,Google提供的15分鐘鑑賞期,時間過短,無法讓消費者完整感受產品是否適合,應即改善。
Google手機付費軟體的7天鑑賞期爭議,今天在網路上引起大批網友討論,部分網友認為數位相關產品不應受消保法規範,例如數位遊戲或音樂,在7天內可能都已破關或燒成光碟,產品也因此失去購買價值。
Google因應用軟體App Store沒有7天鑑賞期的退費機制,遭台北市政府重罰一百萬元,在持續與北市府溝通之下,已於昨天宣布「暫時」將台灣軟體商店中的付費應用程式下架。Google大動作下架,影響層面極廣,引發社會關注。
蘇錦霞回應表示,其實Google可以跟其他數位產品業者一樣,透過科技解決這個問題,提供7天免費試用版,若消費者覺得合適,再進一步購買內容完整的正版,正版商品則可不受7天鑑賞期的限制。
蘇錦霞回應表示,其實Google可以跟其他數位產品業者一樣,透過科技解決這個問題,提供7天免費試用版,若消費者覺得合適,再進一步購買內容完整的正版,正版商品則可不受7天鑑賞期的限制。
Google公關經理許佳齡今天受訪時表示,針對付費應用程式,其實Android Market一直以來在全球各地都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
蘇錦霞認為,15分鐘的鑑賞期對消費者而言,實在過於短暫,下載時間可能就已佔掉大半,無法讓消費者充分體驗產品內容是否適合。她進一步強調,Google既然想打進台灣市場,就應遵守本地的法律規範,否則難以保障台灣消費者的權益,對其他受消保法規範的數位內容產品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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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蠻贊成試用版程式, 像google就有免費和付費軟體, 我想這個問題不嚴重
可以透過技術修改, 但是, 難得政府在消費者這邊,我是支持google需要適當尊重在地政府
用對抗手法來處理,我覺得並不尊重我們這些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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