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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法規會已經和google開完會,台北市法規會以拖待變

這一切都是習慣性問題
有品牌意象之意

講白一點
我們人民 背壟斷在這個生活市場了

intel:amd:via 也只有這三家 別無選擇
意思是一樣的

現在是他是軟體
虛有特殊規定或法規來保護等

講你不能沒有啥 那是另一種 自私行為 (請允許我,用比較不好言詞形容)

就好比 男女熱戀時,你時時刻刻不能沒有彼此意思一樣

你不能沒啥 那是因為你自使用以來至今 以成習慣,無法改變一時沒有感覺罷了

以前沒 愛瘋 沒htc 怎不說部 習慣啦!~~~~


在一次說明:你不能沒啥 那是因為你自使用以來至今 以成習慣,無法改變一時沒有感覺罷了



來吧 炮我吧~對我不滿的人




煩惱任何事情.啥事情都不用做了
這個新聞炒得沸沸揚揚

google老大不爽也祭出~~下架付費軟體的殺手鐧

擺明就是要跟市政府抗爭

我覺得~鑑賞期~~是為了保障~~消費者認知上的差異

有人說~~那線上電影 音樂等之類的可不可以退

當然不能退~為什麼

那都是~~一個開放的資訊

電影公司 唱片公司 或者 一些活動單位

都會大方開放資訊給消費者參考

即使~所有人覺得這是一個大爛片

但至少~他的資訊是開放的~到處都能查閱的到

就像買中古車一樣~看起來是嶄新的

但開起來就是哩哩摳摳~只能說~~消費者功課做得不夠多

但~放在~~google market上面的軟體

有誰會願意為它們背書

我們只能接受創作者的圖片以及說明~吸引

google只要符合她們的規格~就能把軟體放上架

google~沒辦法控管~~資訊是否與軟體的內容相符合

消費者只能傻傻地看著~創作者寫的說明~就花錢下載

下載完~原來是一個空殼~或者是個爛東西

作為媒介的google~有盡到督導的責任嗎?

從這整個事件中~並沒有

倒是市政府~~看到了~~~不管他的手法多麼的粗糙

至少~他是為我門消費者著想

反看~~google~~有意識到~~他必須負起品質的責任嗎?

並沒有~~他只是很灑脫地~~表示~~google~沒有妳們台灣~~也行~~~

不管是七天~六天~五天~~~~~甚至十五分鐘~~

只要google~能承認~並坐下來~協商~~~多久時間可以退貨都是可以談的

但目前為止~~~我只看到google~只是在霸凌我門台灣人民

甚至還有人幫她們說話..................那~這叫做愛台灣嗎?@@

禁錮之魂 wrote:
當然不能退~為什麼

那都是~~一個開放的資訊

電影公司 唱片公司 或者 一些活動單位

都會大方開放資訊給消費者參考

即使~所有人覺得這是一個大爛片

但至少~他的資訊是開放的~到處都能查閱的到

就像買中古車一樣~看起來是嶄新的

但開起來就是哩哩摳摳~只能說~~消費者功課做得不夠多

但~放在~~google market上面的軟體

有誰會願意為它們背書

我們只能接受創作者的圖片以及說明~吸引

...(恕刪)






老是故意視而不見或裝作不認識字也沒辦法了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強辭奪理 馬屁不通
去唸一唸邏輯推理的書再來炮
禁錮之魂 wrote:
這個新聞炒得沸沸揚揚...(恕刪)
honwen2157 wrote:
老是故意視而不見或裝...(恕刪)

別這樣,其實很多在罵Google的人根本沒用過Android...

禁錮之魂 wrote:
只要google~能承認~並坐下來~協商~~~多久時間可以退貨都是可以談的
但目前為止~~~我只看到google~只是在霸凌我門台灣人民
甚至還有人幫她們說話..................那~這叫做愛台灣嗎?@@
...(恕刪)


完全沒法治觀念的傢伙
多久時間可以退貨都是可以談的????

見鬼了哩
台灣如果要向上提昇國際化
還搞這種人治..的非法治行為? 笑死人了吧

如果法律規定7天, 那就是7天...沒什麼可談的 (還談哩..要不要送送禮包紅包?)
問題是法律真的有對軟體規定7天退費嗎????
現行法令Google是不是真不合法...其實還一堆人有不同見解哩

真正令人反感的是 [自己解釋法律很高興的北市府], 不是台灣法律
相關法律來就是有不明確處.

連"愛台灣"都出來了...可見這淺薄的民萃還真是有人愛啊
請不要把台灣和那愛出風頭的葉狀師劃等號好嗎! 令人作噁

google 這樣被罰錢也能被你用霸凌形容?! 這是什麼時代的共產黨反美帝八股啊?

本次的事件,相信某些跟我一樣,不太贊同Android Market使用7天鑑賞期來規範,也因為反對而被罵愚民,但是我不介意,我只知到對的和錯的,那些批評的人,我想大概沒有使用過Android系統,或者根本沒有付費買過軟體,而我相信舊法要約束新的商業型態是有很大問題的,法律雖然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否則將來衍生的問題將不只有Google來承擔,而是大家一起承擔,我說的嚴重一點.....時間久了,我相信會導致台灣資訊業與媒體業的落後~不要說我危言聳聽! 時間會說明這條法律在某些層面是不合理的!!!

那些為市府講話的朋友,也不要罵我不愛台灣幫別人說話,當初我的票是投給郝龍斌,現在我非常不解他的行為,全世界都15分鐘,台灣為何不能? 難到全世界只有台灣保護消費者? 我希望他們能夠有些智慧的將法條修正一下!

PS:我沒有大學畢業! 我愛台灣,但是我不會盲從~

禁錮之魂 wrote:
有人說~~那線上電影 音樂等之類的可不可以退

當然不能退~為什麼

那都是~~一個開放的資訊

電影公司 唱片公司 或者 一些活動單位

都會大方開放資訊給消費者參考

即使~所有人覺得這是一個大爛片

但至少~他的資訊是開放的~到處都能查閱的到
...(恕刪)


請問..愛情文藝動作片
變成 莒光園地..能退費嗎
喔!!我想通了!! 那妳想開了嗎?!
禁錮之魂 wrote:
倒是市政府~~看到了~~~不管他的手法多麼的粗糙

至少~他是為我門消費者著想


唉~~那些家暴的父母有那個不是說是為孩子著想呢?

禁錮之魂 wrote:
這個新聞炒得沸沸揚揚...(恕刪)


基本的精神個人很認同,但我覺得例子舉得不好,事實上也很難舉出很貼切的例子。

我想,是互動性吧,電影、音樂的互動性太低,幾乎沒有。而軟體則相對較多。這一講下去又是一大篇。

法律其實有很多問題,因為科技進步太快了。
但個人很不認同「因為惡法,所以違法有理」,特別是拿盜版這個議題出來。
如果智財法和消保法能因認知為相違則不守,那是不是也可以解釋為「android所有開發廠商同意拋棄智財法保護」?

這個議題不但突顯法律的不足,也突顯網民文學用字的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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