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uu wrote:雖然很多人說軟體不該...(恕刪) ??有嗎 ?下面的條款不是寫"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北市府的法規我個人的立場是絕對樂觀其成的
華爾道夫 wrote:重點是吃到剩西瓜皮 剩骨頭再拿去退這些退貨的人的心態是正常的嗎?他們從這些退貨機制去貪小便宜這種人的心態不可取 更要緊的是, 這樣的人有幾個?好事多在台灣到今天還越開越多.那代表這是極少數人的不良心態. 並不影響營運.而Google為何做不到? 上架軟體無功能還被收費的新聞也才剛播過.為何他對自己商品沒有任何把關動作, 還不准退費.
concall81 wrote:在台灣也可以, 各大賣場也沒有因此而倒閉.那為什麼軟體不行? 我相信7天試用期絕對合理.唯一的問題是, 他們銷售的很多軟體都太差勁, 根本玩沒幾天就不想再繼續擁有.所以它不敢讓人試用7天. 官員不念書(或許有念,只是故意誤導),老百姓也跟著人云亦云。消保法19條是為了讓消費者在無法檢視的情況下產生誤購,給予合理的猶豫期間,不是為了讓你試用後不滿意可以退而定的。簡單講,依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如果郵購商品與你原來想購買的東西本來就一致,只是用了以後不甚合意,那不是消保法19條要保障的範疇。(但有可能是標示不清、標示與內容不符等等,那是消保法其他條文的議題)老把「試用」、「鑑賞」和消保法19條劃上等號的,建議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法律提案系統」及「法律審查系統」去查查當初的立法精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