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克小車 wrote:
尚未擬定更"適切"的...(恕刪)
其實很多事情討論一下,就會跑出更多的話題!
所以很多無法改變法令,只能改變自己不再網路銷售
也所以很多人改變自己,可以在網路上銷售!這件事會討論不完,我也認為新鮮產品在網路銷售不適用,但市面上確實有人做到,或許農民不想如此複雜按法令包裝行銷,但我還是認為末端的消費者買東西,不會認為你是農民,其實任何東西拿出來賣,消費者認為你就是商人!這點我真的無法解釋為何如此現實
很多農民因為無法接受心血讓人任意踐踏,所以只能放任中盤商剝削...,您知道踐踏農作物在農民新中的痛....
我的認知是很多不肖商人造成今日消保法的成立,損及可販售商品的範圍!中盤商剝削似乎與消費者比較沒有關係,消費者大概錯在"濫用權力"
所以很多智慧書籍或是數位作品,無法接受讓人任意踐踏,所以甘願不提供有償分享....您知道踐踏他人的智慧...在他們心中的痛.....
就是現在法令的結果......
現在也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智慧財產權"....,和"消保法"是不同的!一個是保護消費者,一個是對著作者與商人與任何自己的智慧的保護,然"濫用7日猶豫期"是另一回事,那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假設今日沒有7日猶豫期了"也是會擔心,不肖商品再度出現,只不過還是卡在商品的範圍是否通通適用,我認為"軟體下載"是適用的,反問"數位商品在網路上銷售猶豫期要多少日才合理"!"哪些產品不適用"我想這些都是以後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要明確改變一下
其實就是修法讓他們更貼近現在.....,讓他們可以合理生存,會很困難嗎....
不斷的修法貼近現在,我也想!我是很自私的說我不懂修法,不過以我從小到大的生活經驗來說,那是"困難的",通常要有"奇蹟"或重大事件發生才會迅速改變法令
我記得我憲法概要老師說,美國許多法令令人玩味!有一洲是今天你庭院的樹,樹枝長到隔壁的庭院,或是你的樹葉"因為風吹"(風不可抗力喔)吹到B君庭院,經B君告知而不立即改善"立即喔"不是明天後天是現在喔,你就觸法了,B君可以馬上去告你了!!當然是有實例的,但在美國用這條法令去告人的有多少,很少很少,但為何有這樣的法令?!台灣為何有消保法?!我也是商人我也被"消保法"限制很多,別的不肖商人害的!我也是消費者但我不濫用消保法!就這樣!
sking17 wrote:
免費的軟體成千上萬用...(恕刪)
買到爛東西是權利的傷害...我認為啦
盜版是傷害著作!!
板上許多很"激動的"就看看就好了,反正大家都是言論發表
最後還是會有個結果啦!
blackpig99
showermin
我認為"7日猶豫期"對的,軟體我認為適用,因為這技術真的不難(但軟體可能分很多種並非全部適用)!
google不想配合改變可以,我也認為google的退費機制不錯,但其中的15分有點太短,台灣的網路通訊有時候15分幹不了啥事,幾日適合可以討論!我也認同"不要賣"就沒事了!
我有疑問,不賣罰100萬!爬很多文,我還是看不出來原因?
有人舉條文!但時間順序很亂
目前看起來這100萬是從7/1一直到現在,和7/15google聲明無關!
156alfa156 wrote:
買到爛東西是權利的傷.我有疑問,不賣罰100萬!爬很多文,我還是看不出來原因?
有人舉條文!但時間順序很亂
目前看起來這100萬是從7/1一直到現在,和7/15google聲明無關!..(恕刪)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6/27 新聞寫的很清楚
6/27 罰100萬 , 因 6/24 限期改善沒有改善, Google 6/24 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
怎麼會與 7/1一直到現在有關 ?
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 6/24 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 6/27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 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6/27 google 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
6/30 臺北市政府今日下午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及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的陪同下,會見Google代表Kenneth Carter(Android系統的策略顧問,Android Policy Counsel)等人,針對Google定型化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的爭議進行會談,
臺北市政府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4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7/15 google聲明,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
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葉慶元主委進而表示,將再給予Google 兩週的期間研議,並將持續與Google溝通。
臺北市政府沒再罰 google, 業主委說罰款是手段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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