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s0125 wrote:
真的很悲慘買個軟體還...(恕刪)
政府表面上說要培植軟體產業
但是這樣一搞根本就是直接斷了寫 android 系統軟體人的生路
要賺錢只能轉去寫 ios 的 app 才行
可是國產手機都是用 android 系統的
這是圖利蘋果嗎?
如果屬實可以告台北市政府圖利罪嗎?
epocilin wrote:
我剛剛已經寫信給台北...(恕刪)
大家都希望Google Play能重新開放台灣地區用戶購買權限,但有網友直接陳情寫信到行政院長信箱也沒用了,回答的全是制式的官腔制式回覆,所以別望了。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關於Google市集付費機制爭議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務局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一、感謝您的來信,本案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二、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除Google外,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能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足徵此項法律規範並無實施上之困境。蘋果App Store網頁更明載:「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7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併予敘明,益增此項規定無執行上之困難。三、本局在法律未為變更前,仍會依法要求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不容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四、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又本局仍本一貫立場,歡迎Google主動遵循我國法律規定。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六、承辦人:陳漢仁;電話:02-27208889轉4546。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epocilin wrote:複製、貼上真是一項很好的功能,端看下面這個連結的18篇當中就可看出端倪。
市長信箱已經回覆,看來在選舉之前仍是無解,政府真的無視廣大android用戶的心聲,就看著辦吧....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關於Google市集付費機制爭議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務局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一、感謝您的來信,本案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二、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除Google外,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能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足徵此項法律規範並無實施上之困境。蘋果App Store網頁更明載:「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7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併予敘明,益增此項規定無執行上之困難。三、本局在法律未為變更前,仍會依法要求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不容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四、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又本局仍本一貫立場,歡迎Google主動遵循我國法律規定。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六、承辦人:陳漢仁;電話:02-27208889轉4546。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vvhn74 wrote:
行政院把我的陳情轉給北市府 北市府倒是回應了
意思是應該要修法.
可向單一立委陳情 效果恐怕不大吧
不知道行政院能帶頭提個修正案嗎?
來信主旨:
(Case Subject) [280-101]
信件內容:
(Case Content)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組結案,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
【文號】[280-101]
【受文者】280 台北市政府
※回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應注意事項:
欄位請填入:
欄位請填入:
欄位請填入:eypo@ey.gov.tw
欄位請填入:[280-101]
【民眾姓名】
【民眾電子信箱位址】
【民眾來信主旨】Google play 付費機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法務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2/11/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來信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反映關於Google play付費機制的問題,已交下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感謝您的來信,本案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 二、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除Google外,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能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足徵此項法律規範並無實施上之困境。蘋果App Store網頁更明載:「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7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併予敘明,益增此項規定無執行上之困難。 三、本局在法律未為變更前,仍會依法要求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不容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 四、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又本局仍本一貫立場,歡迎Google主動遵循我國法律規定。 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六、承辦人:陳漢仁;電話:02-27208889轉4546。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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