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ce wrote:
雖然這法律的確有問題...(恕刪)
處理過程不好? 你說得太婉轉了 是處理過程差到極點...
事情過了快半年才有後續動作 這就是官僚

rayhuang wrote:
講那麼多,為什麼你不...(恕刪)
hygh771202 wrote:
這不是叫法律配合廠商...(恕刪)

初華 wrote:
1.臺北市政府只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執行機關,並沒有消保法的解釋權。
2.行政院消保會早在92年就已經解釋,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並保障消費者在七日內得無條件退費的權利。
3.所以依據相同的法理,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當然也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這樣的見解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獨創,事實上也獲得消保會、消基會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專業機關、機構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