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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辦法一人一信要求台北市政府開放 Google Market 啊?


froce wrote:
雖然這法律的確有問題...(恕刪)


處理過程不好? 你說得太婉轉了 是處理過程差到極點...
事情過了快半年才有後續動作 這就是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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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be wrote:
強烈要求選出來的總統...(恕刪)


問題在於 明明就是七天"猶豫期" 就是你根本就不能用他 你只能放著猶豫要不要留
可是誰下載軟體會放著猶豫要不要留? 但是買衣服當然可以啊 圖案 顏色 都可以用看的
但是軟體這種 看也看不出個所以然的東西 哪適合用"猶豫期"
北市府擴大解釋法律變成"鑑賞期" 北市府早就已經違法在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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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elutw wrote:
問題是是台北市先搞出...(恕刪)

人家APPLE就能遵守.google有什麼理由可以豁免?

現在已經不是台北市政府的問題.而是修法的問題.
再說開放google market付費的權責在google不在政府.
google不願照APPLE一樣遵守法律就只能關閉付費機制.
阿人家APPLE從去年遵守到現在.是有出現什麼問題嗎?
錢不還是爽爽的賺?

北市府若說:好吧.google你們就15分鐘我接受.
馬上就會被冠上瀆職和不依法行政的大帽子.

真的覺得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在亂扯.北市府再大也大不過中央法律.
只是他開第一槍指出google這個付費機制有違法之嫌而已.

rayhuang wrote:
講那麼多,為什麼你不...(恕刪)


這不是叫法律配合廠商改 而是要配合時代改
過去根本就沒有網路軟體購買下載平台這種東西
七天猶豫期是郵購時代的產物 郵購通常會買的東西都是 看得到 摸得到的
而CD出現的時代 因為幾乎都是先有試聽(音樂)或試覽(電影)
所以CD就算郵購 拆封也是消費者負責
但這個年代已經不同了 任何數位商品皆可用網路付費下載
而且數位商品都可以用複製貼上的功能大量複製
這種本身就很難保障開發者的基本功能 現在還能配合七天嗎?
用都給你用了 還有"猶豫期"這件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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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華 wrote:
人家APPLE就能遵...(恕刪)


你要先搞清楚 Apple是自從退費開始 就不能再購買了
而Google的15分鐘 是退費後 你還有機會再購買一次
如果不小心退費了 恐怕你連在用到的機會都沒有
為什麼Apple遵守 Google就要遵守?
小明屈服於惡勢力 小英就要一起屈服?
過去就有 法律有問題 就馬上修法的案例
根本就不是先罰在修 這根本就是 我先打你 在跟你說你有理
被打的有理 那打人的不就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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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h771202 wrote:
這不是叫法律配合廠商...(恕刪)

1.臺北市政府只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執行機關,並沒有消保法的解釋權。
2.行政院消保會早在92年就已經解釋,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並保障消費者在七日內得無條件退費的權利。
3.所以依據相同的法理,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當然也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這樣的見解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獨創,事實上也獲得消保會、消基會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專業機關、機構的肯定。

引用自: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676837

這是法律問題.要改只能等立法院改.謾罵改變不了事實

rtx_itd wrote:
是現行法令規定要有鑑...(恕刪)


當初是台北批准Google Android Market付費下載功能啟動的
既然是台北批准 為什麼當時看Google條款的時候沒有發現七天"猶豫期"的問題?
Google可以告北市府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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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華 wrote:
1.臺北市政府只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執行機關,並沒有消保法的解釋權。
2.行政院消保會早在92年就已經解釋,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並保障消費者在七日內得無條件退費的權利。
3.所以依據相同的法理,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當然也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這樣的見解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獨創,事實上也獲得消保會、消基會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專業機關、機構的肯定。


1. 當初就是葉大狀師出來解釋他所謂的七天"猶豫期"...
2. 所以當初消保會就已經帶頭作亂了? 而且明明就是"猶豫期" 如果消費者拆封那怎麼算?
3. 郵購買賣的軟體 音樂等數位商品皆有"盒裝"以及"封條" 網路下載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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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youdady wrote:
支持七天猶豫期,消費...(恕刪)


明著講保護消費者 但實際上卻傷害創作者 請問 消保會是這種機關嗎??

你支持的七天"猶豫期" 猶豫的解釋 你懂嗎? "猶豫"可以變"鑑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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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華 wrote:
人家APPLE就能遵...(恕刪)




請看VC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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