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中天 wrote:
我早就想過了打卡功能
犯罪者可以當作不在場證明,
再加上上傳假相片影像
似乎脫罪可行!
不知道有無法律判例?
目前並沒有判例,因為檢調單位腦袋沒有簡單到這種地步。
楚中天 wrote:
共犯用犯案者的手機設定爛爛的相機去翻拍平板的螢幕
你以為這種程度的翻拍會檢查不出來嗎,
那你又把攝影師的腦袋和專業技術想得太簡單了......
楚中天 wrote:
此時犯案者在異地做案即可製造出不在場證明。
問題就是,這種東西根本不能叫做不在場證明,
連人證當作不在場證明的效力都很薄弱了,
這種個人發佈的網路記錄你以為會有效力嗎?
沒有法律常識也該看過CSI,更何況這種犯罪方式等級更low
你以為法官和檢調單位是三歲小孩喔!
結論是,小朋友還是好好唸書,
成年人還是好好工作賺錢才是正途,
不要整天想一些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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