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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tsaichisheng wrote:
我只覺得台北市府只是...(恕刪)


就您的標題來看,「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並不覺得鑑賞期有討論的餘地

大部份的人的想法都是覺得7天真的是太久

而目前在協商完成前,政府只會開罰

GOOGLE哪裡作錯了?他為了他的立場保護開發者

暫停販售付費軟體,直到協調完成

也不會每天被罰100萬,這樣也不對了?

他說了退出台灣付費APP市場了嗎?

大家都只會提APPLE可以為何GOOGLE不行?

為何不說明白一點?

GOOGLE是點下去不囉嗦,直接退

APPLE是還要審核,通過才給退(還不一定通過的了)

那我能不能說為何GOOGLE可以直接退款,APPLE不行?

"把退費7天推論成助長盜版, 退費15分鐘有效防止盜版"
這樣的推論, 有沒有辦法證明?

老實說, 這東西當年DRM就有結果了
真正會去盜版的人, 你用DRM也沒有辦法阻止
不會去用盜版的人, 你不鎖任何東西, 他也會買
不要臉的人就不需要討論了, 你的公司會不會因為怕有強盜就不做生意了?

不管是15分鐘還是5分鐘, 都可以成功盜版
因為...誰說盜版後需要退費? 我不退費也可以盜, 不是嗎???

所以不要搞錯了, 退費時限跟盜版沒有關係

tsaichisheng wrote:
邏輯不對!方向不對!

一個是影像音樂,一個是軟件。..(恕刪)



軟件... 只是個泛稱 你在"邏輯不對"個什麼?

軟件可以是工具 可以是故事 可以是有價值的資訊 可以是連線服務 網路遊戲

更可能包含音樂、創意以及逗你開心的好點子

好創意得來不易,好故事 好美術 好的程式員 全都要不少的成本

0.99美元 還要繳通路費 所得稅 行銷費... 外國有廣大的市場,那投身台灣在地市場的就該死啊?

你有聽過智慧財產權嗎? 什麼 "邏輯不對!方向不對!"

真是 片面又驕傲的想法與態度!



addison331 wrote:
很多影像音樂也是使用...(恕刪)


什麼是CD.....

什麼是DVD.....

你可以去google一下在來討論嗎???

CD,DVD是實體光碟片!!!

Jetter wrote:
都是數位內容那裡不一...(恕刪)


CD....DVD他販售的是實體物品.......
tsaichisheng wrote:
CD....DVD他販售的是實體物品.......


CD/DVD只是載體... 真正重要的是內容..

你可以買來拆開後看看能不能退..

richard_huangtw wrote:
軟件... 只是個泛...(恕刪)


我實在很不想說,apple ios平台30天退費標準!

請問死了多少人?!台灣市場七天就該死?那國外三十天不就地球毀滅了!?

apple給三十天就代表他不尊重智慧財產!?當然沒有,只是你每次退款不是說一個按鍵點擊就讓你退款,

而是要通過apple寫信通知填寫資料審核,審核通過才退款!!您知道嗎???


這不是片面討論!而是就事論事!!

我們在討論一件事情不是說會引用就是正確!!

也要看來源與相對論。


大部分反對7天理由,我覺得很可悲
全都是盜版的觀念(買了備份,歸還廠商),不然就是7天看完了,退給廠商(惡意消費者)





tsaichisheng wrote:
CD....DVD他販售的是實體物品..........(恕刪)


跟你討論簡直是秀才遇到兵…

你買的CD/DVD都掛在腳踏車後面和輪框上嗎?

steve0608 wrote:
大部分反對7天理由,我覺得很可悲
全都是盜版的觀念(買了備份,歸還廠商),不然就是7天看完了,退給廠商(惡意消費者)
...(恕刪)


很可悲呵? 301條款就是為咱們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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