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E0125 wrote:實體販賣軟體提供試用...(恕刪) 是啊,所以我說問題在「修法層次」,不是在「用法層次」,因為「透過網際網路」是消保法明文規定的郵購買賣要件(之一),但「實體販售」不是,所以大家可以指責「消保法有漏網之魚」,但已經被消保法規範進來的「網路下載」,就沒有違法的空間。簡單來說,現行法下(如果要修法自然另當別論),只有「是否要納入實體」的問題,沒有「是否要排除網路」的問題。至於實體販售軟體「該不該」被納入鑑賞期呢?老實說,我有一些細節問題沒想清楚,所以還沒有見解。
aoki.lin wrote:http://gci...(恕刪) 你發的文裡面就寫得很清楚了莫非你覺得試用版沒法讓你了解商品內容嗎?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各位大大~看看消保法 中央主管機關 消保會怎麼解釋滴.......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 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消保會函釋
讚!!看了好多篇,這一篇算是比較有根有據的文章只不過在網路的世界裡,往往大家都是截對方片段文字來攻擊與自己理念不同的"敵方"所以你寫的越多,就越容易被有心人抓下一段來攻擊。。。其實建議樓主也不用一一回應,只要回應有理反駁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