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1912 wrote:照這麼說,誠品應該早...(恕刪) 誠品這例子舉得不錯雖然人到書店和隨時可下載的apps還是有點不同重點是好東西自然有人買一堆人出來替google講話google也不會付薪水給你們的(除非你本身就是他們的員工)如果你是為了怕google真的退出台灣市場才幫他講話恭喜你已被google綁架
neverfly wrote: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樓主的邏輯實在大有... 以下逐條說明~1.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將軟體規範在七日鑑賞期的範圍內,是北市府自己要解讀錯誤並無限放大,硬給樹大招風的app store跟android market按上莫須有的罪名。=>法律為了"軟體類"要特別明文? 法律以網購(含電視購物)及實體來分,軟體你去Market買就是網購類,本來就有鑑賞期,如果7天太長可以去訴願,但哪來解讀錯誤阿?? 哪來無限放大??你要政府自己打嘴巴不守法嗎?2.七日鑑賞期與apple既有的一個月審查機制並不抵觸,所以大有敷衍市北府的本錢,但google這個無敵倒霉鬼就中槍了,google不從北市府的結果就是無論有理沒理,北市府先開罰一百萬殺雞儆猴再說。換成你是google你會甘心嗎?有人指稱google沒協調就先關閉market,那北市府沒協調先罰一百萬又是怎麼回事?=>請搞清楚,是因為google"拒絕"改善(不是拖延喔),加上關閉付費Market來反制,才會被罰的OK??如果覺得法律不好,可以有很多管道,但為何要拿消費者來陪葬?簡而言之,Google的強硬不合作不協調的處理態度決定了這次的重罰結果,沒有倒不倒楣,甘不甘心的問題,只有傲慢及低EQ的問題。3.政府爭取消費者的權益很好沒錯,但不能用詭異的標準去針對某些業者。如果採同樣的標準,那網路購物中所有的軟體,線上遊戲中所有的商城,甚至連MOD、壹網通等線上影音點閱服務,kkbox、ezpeer等音樂串流服務,也全都應該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甚至我在網路上購買電影票、演唱會門票,難不成也能"試看"後七日內退票嗎?上述的產品全都行之有年,經營的時間幾乎都比android market來的早,為什麼北市府就是視而不見呢?=>居然把票務也拿來比,服了你了。要不要乾脆說台鐵高鐵網路訂票也有"試坐"的服務??線上訂飯店有沒有"試住"的服務?!簡直是乩童阿講...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叫好並沒有錯,有更好的權益何樂而不為呢?但支持google的人並不是傻子,傻傻的被google制約而幫他們說話,=>所以... 就是有人傻傻這樣做只不過這次的事件,北市府的手法實在是暴力又粗糙,一面聲稱google綁架消費者來談判,但北市府又何嘗不是拿著名為消費者的雞毛大搞民粹呢?=>如果今天google不要把付費Market關掉的話,兩方是可以協調的,因為關掉Market的舉動對消費者而言,更是暴力粗糙。如果連更高高在上的蘋果APP都做得到的事情,Google有何立場拒絕守法及協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