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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Google 最新聲明

坦克小車 wrote:
這點無法認同,難道要...(恕刪)

消費者買幾根香蕉加運費划算 ? 運費都比香蕉還貴幾倍
做生意要計算可能成本包含退貨及寄送損失, 不划算就不要做, 選擇適合方式
公司對公司網路買賣農產品, 不在消保法規定範圍

生鮮食品外觀品質, 消費者購買前不容易確認
退貨及寄送損失, 商人要自已估算
看完文章很多!覺得大家的建議建言都很有角度!

我不是科技產業界的人,我也不是啥教派的人!

我表達一下我的想法
但是我是從媒體的文章,與網路論壇看完之後的想法,可能有偏頗!各位多海涵

1.有人說北市府管很大!北市府發現問題!某商品恐有違法,依法處理!就好像警察路邊看到小偷,不需要即刻報到內政部警察署吧,然後請內政部處理吧!

2.法規上的"7日猶豫期"很明確,所以定7日!但是否適用每項商品(商品今日定義越來越廣,市府認為"軟體"現在是商品!),但也有法律條文說明"軟體"可不一定是7日,可在所謂的"合理"時間!所以大爭論!

3.所以北市府立意是對的,但技術上有很大的困難!所謂技術包括,北市府只是北市府,他不是美國政府,也不是日本政府!

4.有人提google不也是退出中國?!我覺得"那是好賺錢地方,但言論極不自由的國度,講個茉莉花也會被抓?!"勿混在一起!

5.有人說很多目前肯定辦不到事情是否適用於”7日猶豫期”,來突顯北市府的”蠻”
其實同一棵果樹之果子不一定一樣甜,同一版的軟體是一樣的功能!再者新鮮商品這例如水果這有新鮮度的商品放在網路上賣,業者就要承擔”退貨的風險”,消費者要退貨就得恢復原狀退回,這點很清楚!但軟體,DVD,音樂,電影,這些商品,目前看起來比較”有如何恢復原狀的疑義”,但也有人說”擁有權”和”使用權”的不同可以”解釋退貨的精神”
好像音樂CD販售店,可以讓你試聽”整張CD”,聽完全部!喜歡再買!這是業者提出的”銷售手段”(請不要說並沒有每張CD都可聽,時空下這樣的環境很不錯了,實際上ezpeer這些線上音樂好像大部分都可以試聽,但並非擁有),

6.已經有開發商說”軟體7日猶豫期是辦得到的,就算是30日猶豫期都沒問題,朝試用版的方向去就可以了”,所以google的意思是”恕難辦到”還是”辦不到”,這點爭議也很大!

7. iphone 之 app願意接受台灣的法律”讓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但服務有沒有縮水?退費容不容易?這也是大家討論與期待的,反觀google android market
為了不違法先全部下架以免受罰,也有可能無限期下架!看起來,至少app還有東西可買,android market是想買沒有!所以有人說app是顧及消費者,能賺1元是1元!android market是顧及開發者的權益,不想為了去賺那1元,搞的很多麻煩!google認為北市府的要求會讓開發者權益受損,不過開發商品是為了啥麼?成就賺錢還是為了興趣?!! 這部份就是蠻多人反”google”此次的原因!還有人說”機制”不同,其實消費程序末端是相同的”消費者只是末端,我們都是透過裝置去買東西買軟體付的都是錢”,iphone上面的和android上面的whats app不一樣嗎?一樣吧!!這也是消費者常說的”apple能為何google不能”消費者不管你的機制,只在乎拿到的東西是否一樣!我個人真的認為『”機制”不同,不能代表”消費”不同!』,單純的apple能為何google不能,應是如此!機制是你的內規,消費是大眾普羅的方式!

8.有人說有了”7日”大家會一直”退”,可憐的台灣人,google就是認定妳台灣人會一直退所以不敢?!是這樣嗎?!會一直退的人真的很多嗎?會一直退的人會管他30日有條件,15分無條件,7日無條件,永久有條件退貨?!這問題還是”界線”問題!

9.法條文說”7日猶豫期”,法條文說”軟體可於協議合理時間退貨,不受7日猶豫規訂”,目前google android有3方案,北市府不接受,北市府一定要7日,所以卡住!
如同我所言30日有條件,15分無條件,永久性有條件,與7日無條件…哪個好!哪個不好!google有自己的考量,市府有自己的考量!目前無解!因立場不同,我個人認為引起這樣多的言輪,很多是”片面解讀”或是大家只想聽所想聽!!

10.這麼多樓!還是有很多”感性”與”性感”的人!7天猶豫期,apple答應了,會不會縮水,真的不敢預測!但是,長遠來說,我真的認為有比沒有好,慢慢的會越來越多更有保障!反之,這條文確實也是太多不好的商品,才會成立,現今範圍拉到軟體!

11.許多鄉民說,要就要全部都要比照,許多鄉民都會提yahoo購物,拍賣,pchome購物,露天拍賣….,我想,消保有在抓,抓不完,不是沒抓!且不是沒告,告輸是法官的判定,消保會的態度我想應都是相同!

12.新鮮商品真的不適合目前的網購,不要再拿來相提並論!且就算有人買了網購水果6天要退,請恢復原狀再退!其實”網購最大的被退貨商-東森購物”,是可以讓消費者退水果的,退雞肉的,退蔥油餅的..因為人家有提供”試吃包”並且承擔10天後產品不新鮮的後果!若是”新鮮商品商”要網路消售,可能要多花心思,按法律來”商品包裝才是”!理論上,好吃不怕退!當然理論上”台灣人都怕一直被退好玩的”
其實還蠻可悲的!

13.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恐有違法所以先下架付費軟體,這點確實是對的!

當然!看起來我很護北市府,
原因:單純的認為"7日猶豫期"這制度沒有啥不好,應是良多於弊!軟體開發商有人說做得到,有人說做不到!那我相信做得到的!
我不是討厭google!
而是這件事,google的"商業行為很霸,不是鴨霸喔,鴨霸是不講理,霸是那種....其實文字上我表現不出來?!",
我沒挺apple喔,今日apple這樣做我也是不喜歡!比例上,就算apple app縮水也比沒有"強"!

北市府是維護消費者的權利?google是維護消費者與開發者的權利?
哪個比較有"商業與利益"行為?!
我還是強調,有開發商說"7日"是辦得到且願意接受!!
156alfa156 wrote:
看完文章很多!覺得大..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恐有違法所以先下架付費軟體,這點確實是對的!
.(恕刪)


android market下架付費軟體 , 在法律上沒問題 , 但是要考慮消費者利益.

台北市法規委員會並沒有命令google android market下架付費軟體 ,google 主動下架付費軟體 ,
台北市法規委員會無法再開罰單。

台北市法規委員會表示,將與Google繼續溝通協商,希望能儘快恢復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服務。

這也說明台北市法規委員並不是google 暫停付費軟體服務而罰款 100萬。

Google 已循法律救濟途徑,提出行政訴願,判斷只是為免繳罰金。

所以不找行政院消保會協調或與台北市法規委員協商。

除非政府同意現在退費方式,google 不想在台灣經營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

全部APP 朝試用版的方向去改善,可以幫助行銷, 為何不做 ? 無心經營 ?

葉主委說
揚言下架付費軟體 --> 無心改善 --> 罰款 100萬
變成
下架付費軟體 --> 罰款 100萬
DAVIDC2924 wrote:
消費者買幾根香蕉加運...(恕刪)



農產品收到馬上即可檢視,沒有必要一定要七天,現在網路銷售不一定是商人對商人,農場/農夫也可以自行上網銷售,至於那樣才是合理猶豫期可以在協議修改法規,相信當初消保法沒有把農產品和即期物品考慮進去,法不合適就協議修改法規才是正確的

消保法應該要針對一些特殊性商品,訂定不同的規範,不是一昧的要求全部的商品都一樣

沒有道理消費者因為沒有收到可以立即檢視範圍,卻因為消費者個人疏忽倒置食品過期損失要讓農民負擔,農民已經很苦了,不要一直說他們自己上網銷售就該承擔消費者自己的過失,農產品收到馬上就可以知道品質如何,應該不需要放七天來測試品質
DAVIDC2924 wrote:
android ma...(恕刪)


所以
可能相關"網購"的"法"目前不能涵蓋所有"商品",包含"採購"...

但!
尚未擬定更"適切"的法之前

今日想要在"網路上賣商品"
是不是要按"現在的法"去銷售!
現在的法也接受說"某些商品不適用7日猶豫期,提出合理的期限(是否需要報備?!我不知道)..."

應該不是說,我現在要賣商品"但你的法律規定不好",所以我還是按我的說詞和創造來賣商品!

法不適切是一回事

你現在就一定要賣,應該是就先遵守一下吧!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賣!

真的!猶豫期的長短,每個人見解不一定!


156alfa156 wrote:
所以可能相關"網購"...(恕刪)


尚未擬定更"適切"的法之前
今日想要在"網路上賣商品"
當然要遵守顯在法令,不然就不要銷售

所以很多無法改變法令,只能改變自己不再網路銷售

也很多農民因為無法接受心血讓人任意踐踏,所以只能放任中盤商剝削...,您知道踐踏農作物在農民新中的痛....

所以很多智慧書籍或是數位作品,無法接受讓人任意踐踏,所以甘願不提供有償分享....您知道踐踏他人的智慧...在他們心中的痛.....


就是現在法令的結果......

其實就是修法讓他們更貼近現在.....,讓他們可以合理生存,會很困難嗎....


葉主委說
揚言下架付費軟體 --> 無心改善 --> 罰款 100萬
--->你確定他那麼說???
害我一直以為北市府很強的,
這樣等著看罰款的法條了!

PS:現在我很期待google和北市府上法院,
攻防應該蠻精彩的!
jamesbob wrote:
葉主委說
揚言下架付費軟體 --> 無心改善 --> 罰款 100萬
--->你確定他那麼說???...(恕刪)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6-27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 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恕刪

DAVIDC2924 wrote:
Google停售付費...(恕刪)

雖然個人不專業認為上法院時北市府贏面不大,
但我還是幫在台灣的北市府加油!

PS:非常期待google和北市府上法院!!!

DAVIDC2924 wrote:
'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恕刪)


市府這種這麼主觀的言論和片面之詞 也可以一直拿來當支持論點
鬼打牆嗎? 還是你把北市法規會當神拜? 可以相信但不要迷信 OK??
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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