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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支持政府+1
GOOGLE不尊重消費者行為,真是太離譜了!
台灣人應該團結,
中央應該出面了吧!
猶豫期: 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形,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在受領物品七天之內,消費者如果覺得購買的物品不合用,或是其他原因,皆可將物品退還出賣人,解除其買賣契約。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我google查到的,沒說是"試用期"啊!七日猶豫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沒錯啊!

arthurkc wrote:
To acks 這是一般法律常識,不用當立委才知道啦。不知道也沒關係,google一下就有。今天的爭議就是北市府錯把猶豫期當成試用期,爭論點就是在此。怎麼可以不去理解立法理由呢?

我一再要說明的是,猶豫期不等同於試用期。行政機關不應該任意擴充解釋法令。

對法律適用性有不同見解,被認定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先停止。不然警察說你酒駕,你可以說沒關係,你開罰單,我在去申訴,然後繼續開車嗎?所以關閉付費market,是正確的。免費market也沒關閉,對大多數使用者的影響不是太大。

看看去年的大埔事件,公權力濫用之可怕,哪天讓你遇到你才知道。不要跟我說你去年沒看新聞,google一下很簡單。


我同意你的立法理由跟行政機關不應該任意擴充解釋法令,

不過反過來說也一樣,跨國企業也不該有擅自解讀當地政府法令的權利不是嗎?

不管是立法理由,精神,或是法令解釋,這些都該回歸到正當途徑,

尋求法院判決。

如果GOOGLE今天覺得自己站的住腳,是台北市政府單方面誤用法條或擴大解釋了,

大可進行行政訴訟,並要求訴訟期間一切行政裁罰暫緩,或是公告後先暫停爭議交易行為,

並在勝訴後要求台北市政府國賠。

問題是今天GOOGLE方面完全無視這方面的規定,片面將所有合法消費者的權益逕行下架,並取消服務。


酒駕有法條...本來就不能繼續開...

第三十五條(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大埔事件我知道,我住頭份...不過沒有很熟,目前追各網站GOOGLE這次下架事件就很忙了
希望你簡略說明一下(懶人包希望...)
為什麼不連到政府網站查法條呢?

有些人用Google查資料,隨便引用一筆查詢結果來當佐證資料,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

消保法根本沒有「試用期」、「猶豫期」這種名詞~~~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覆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個事件最恐怖的地方是google立即關閉所有付費軟體,沒有公告沒有緩衝期
如果哪天google無預警關閉gmail服務...你們是稱讚叫好,還是叫政府出面解決?
如果這個案例市政府輸掉,那所有的軟體廠商以後都可以依此判決提出行政訴訟,規避很多品管責任
一堆人還在那邊酸得很開心...
三等公民 wrote:
對岸封鎖網路也有他的考量啊,為什麼沒這麼多人支持?

相較起來我反而比較看不起Google因為自身利益而犧牲公眾權益的行為,其實之前放話要退出大陸市場又自打嘴巴的行為,就很明顯的告訴我們這是一家賺錢第一的公司,只是沒想到會這麼不擇手段....



對岸 封鎖 是為了不讓大陸人 透過 Google search 太多東西

且對岸 有太多 google 想要進去的地方

所以他才會 妥協 ~~~~ 台灣呢!? 地那麼小 市場那麼小 在Google市場眼中 不痛不癢


你覺得 Google 是家 賺錢第一公司 嗎!? 你真的 眼光太小了

你用的 Google Search and Google Map 有跟你要錢了嗎!?

Google 創辦人~~~ 可以說是資訊業 少有 真正有眼光的公司~很多都是 Free ~~~


這個事情不是一個 錢 那麼簡單的~

在 Google map 推出來之前~~~~ 光是 Map 這個市場 就不知有多少家在做 都是要錢

Google 免費 給大家用~ 有收錢嗎!? (商業用途 不知道)

光這點 比 M$ 一堆死要錢的廠商 很有良心囉
我認為兩邊都有問題.....標題寫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不是就是因為開罰才把Market的附費軟體關閉嗎? 哪來的不鳥?

Google不賣附費軟體是OK 沒有觸犯法律 但是已經附費的人應該可以繼續下載吧

台北市政府雖然依台灣法律執行...但是附費軟體也要7天鑑賞期?

一般User我覺得給個1HR-12HR 差不多吧。15Min是少了點

Google有必要保障開發者的智慧財產權

而台北市政府站在消費者這邊。

為什麼軟體也限用7天退貨的條款...難道你買Windows 7回來灌

7天後覺得不好用然後可以退嗎?
123456789
如果一家跨國企業可以因為不服外國政府的法規,

就片面不提供產品/服務,

消費者完全沒有售後保障~~~

不過國家本身要拿出實力,中國的 百度 搜尋引擎屹立不搖~~~

adsl78728 wrote:

我認為兩邊都有問題.....標題寫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不是就是因為開罰才把Market的附費軟體關閉嗎? 哪來的不鳥?


是GOOGLE不鳥,然後直接關閉以後才罰。請看新聞!

adsl78728 wrote:Google不賣附費軟體是OK 沒有觸犯法律 但是已經附費的人應該可以繼續下載吧


贊成

adsl78728 wrote:台北市政府雖然依台灣法律執行...但是附費軟體也要7天鑑賞期?

一般User我覺得給個1HR-12HR 差不多吧。15Min是少了點


我想時間長短可以討論,但GOOGLE完全不跟台北市政府討論...

adsl78728 wrote:Google有必要保障開發者的智慧財產權

而台北市政府站在消費者這邊。

為什麼軟體也限用7天退貨的條款...難道你買Windows 7回來灌

7天後覺得不好用然後可以退嗎?


提醒你,WIN7有試用版...而且你買的是實體,與此案無關...
Google 對使用者投射廣告,就是透過使用者賺錢~~~

這種心態很怪:
使用者不能對 免費 提供產品/服務的人 提出意見 or 建議?!
使用者 不能 抱怨 免費的產品/服務 很爛?!

從以前各大學BBS、Yahoo!奇摩信箱、無名小站…都有人灌輸這樣的思想
每當有人不滿意這些網站的服務,就一定會有人說:你沒付費,不爽可以不要用

是啊,就算付了錢,不爽也是可以不使用,這樣有差嗎? @@

skycc wrote:
你覺得 Google 是家 賺錢第一公司 嗎!? 你真的 眼光太小了

你用的 Google Search and Google Map 有跟你要錢了嗎!?

Google 創辦人~~~ 可以說是資訊業 少有 真正有眼光的公司~很多都是 F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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