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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阿米孤 wrote:
是嗎?憤怒鳥我不到七...(恕刪)


當然阿,玩了一下就全破就不玩了不是爛軟體是啥?當然應該退費.
但憤怒小鳥我全破了還是偶而會想拿出來玩,當然我願意停留在我的
手機上並且付費.

絕大多數的人都是擁有正常工作或是學業的人,沒有幾個人會為了那
幾個錢的app放棄正常生活沒日沒夜的用然後賺退費.

追根究底就是現在market上一狗票濫竽充數騙錢的軟體在害怕而已.
小弟一些淺見~

討論法律沒有用,你我都非專業,就算專業也沒決定權,與其討論適不適用啦,猶豫期或試用期啦,七天太長或

太短啦等等,都超出我們能影響的層面且不實際.更何況這些軟體以功能而言,不同種類本來壽命就不同.好

用的工具軟體可能一直用,好玩的遊戲軟體可能也一直保留,但也可能因為出現更好用的工具,更好玩的遊

戲而另投懷抱.目前大家對"七天"這個時間點的爭議大都在"遊戲全破"就退費,對寫程式的人是損失,但這

種損失真的會大到影響到整個智慧手機的軟體市場嗎?你,我每天就一直在全破遊戲嗎?任何的規範都會影

響軟體市場,但最終自由競爭會讓這個市場找到自己的出路,或許規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但完全沒有辦法

去達到廠商,政府,消費者三贏的局面嗎?

今天如果政府單位只要求單一廠商遵守某種規範,那可以去懷疑其動機是否有對人不對事之可能,可是今天

至少大家得到的訊息是同時要求兩家遵守同一規範,基本上看起來是對事不對人,一家選擇配合,一家不願

配合,且用了一些方式明確表達不配合的意願,消費者該注意的,不是政府單位有沒有權利做這樣的要求,或

是這樣的要求合不合理或合法,而是廠商表達的態度和處理的方式.

如果今天兩家都配合,或兩家都不配合且在表達意願時未損害消費者之權益,那大家的砲口就會比較一致.

今天的問題在於一家配合,一家不配合且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所以就有了你我發表想法的空間.

兩家都是國際大牌,能做到國際大牌的應該不是傻子,也不是沒經驗能力去處理這種事情.單純的對錯二分

法並不足以用在這件事上面來做評論.不然配合的是傻子,應該不配合?所以兩家都把軟體下架?還是不配

合的是傻子?應該配合而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讓消費者權益受損吧?今天提出的這

個規範,大家應該也都感覺得出用意是站在消費者這邊吧?那是誰讓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廠商啊,用的手段

激烈了點,消費者便開始有權益受損的感覺,但這應該是要求廠商換手段,而不是在那邊說政府不該對廠商

做要求吧?還是國際大牌都是這樣處理問題的?那為什麼另一家的作法沒遭致非議?在廠商和政府的協調結

果出來之前,大家應該先要求恢復自己該有的權益不是嗎(另一家系統的消費者也應該支持軟體不該先下

架,因為今天大家買智慧手機不就是為了這些軟體?)?至於後續的狀況,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呀(政府和

廠商之間的糾紛,消費者也只能選擇保護自己權益了..)!

個人沒智慧手機,相關產品也就這個月剛入手ipad2,還在爬文決定要抓哪些app(01是好地方~~),目前也

還沒退過費的經驗.從板上來看,大家都覺得apple退費麻煩了點,但猶豫期比較長;google退費方便,但猶

豫期短,都稱不上是對消費者很友善的方式.今天如果在政府的要求下(時間一致),兩家能夠協調出友善的

退費管道,那不是對消費者有利嗎?之後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去要求其他廠商提供適當的服務,這應該是消

費者所樂見的吧?你我都非廠商高層決策者,但同為消費者,為什麼不先砲口一致捍衛該有的權益呢?

pettter wrote:
在台灣選舉前做的任何...(恕刪)


難怪台灣啥事都做的比人慢

台灣每年都有選舉

所以不管啥時做都是為了選舉而作秀的

僅以一個小機器人使用者的小心聲

我希望政府能夠幫我爭取到較合理的試用期
但也希望能夠繼續使用google的服務(不然手機就殘了)

不過 我們該死的中央官員好像有說過 軟體(智慧產權)不適用猶豫期
我也很怕政府會被google要求損害賠償
會跟馬特拉一樣下不了台

google把market關起來雖然討厭
但想一想卻是正確的做法
第一 沒有繼續販售的行為 不會被市府連續裁罰(沒賣罰個屁啊)
第二 在爭議(正義?)沒解決之前 繼續販賣下去只會造成廠商跟消費者更多的糾紛

不過
麻煩請把更新的功能打開 讓我們可以繼續更新 口以嗎?

acks wrote:
一堆人在酸七天的問題.今天已經不是軟體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今天外國廠商進你家把你的最後一道防線踩在地上。
你還要幫他講話? 法條不合理有法條不合理的處理方法,
第一步不該是完全不管已經付錢的消費者的正當使用權益,然後片面下架,
今天GOOGLE可以覺得你的消保法不合時代,所以不甩你...
下次他覺得你的刑法不合潮流...?..(恕刪)


正解啊 ~

大家不要近視短利啊~~
老實說我覺得喜歡操弄愛國情操喜歡拿出法律依法行政的人,才是最可怕的。

台灣人就愛吃這一套。
Google 有他的考量吧

Google Map 一堆免費東西 都沒在對一般人收錢

他的獲利 來源是其他地方

像這個 付費軟體 他考量很多 絕非台北市 那幾個人 搬出消保法 就以為是拿了 上方寶劍

神功護體一樣~ 是怎樣~要一個跨國企業對一個 地方小市府 做全球統一動作嗎!?

省事做法 你覺得有問題 關掉 就好囉~~~省的麻煩~~~~~ 只不過是個 小地方 小市場


萬一搞大

又有人說 Google Map 侵害他的隱私 要關掉

那Google 是不是把台灣全鎖住 不給台灣人 查~ 看看 到時候 是誰會跪下來求

台北市 不成箭靶才怪~


台北市 先把自個 道路 弄平一點 再來要求吧

煥仔 wrote:
有退出嗎?...(恕刪)

有啊,現在服務器放在香港,google.cn是連到google.hk的

acks wrote:
不好意思,修法的時候我沒參與到,那時候沒當上立委...

不過今天法條沒寫上,那爭論點就不再那裡了。

回歸原點,今天法律有問題,GOOGLE應該要做的事應該是提出行政訴訟,

並要求訴訟期間裁罰暫緩,而不是綁票跟犧牲合法消費者的權益。(恕刪)


To acks

這是一般法律常識,不用當立委才知道啦。不知道也沒關係,google一下就有。今天的爭議就是北市府錯把猶豫期當成試用期,爭論點就是在此。怎麼可以不去理解立法理由呢?

我一再要說明的是,猶豫期不等同於試用期。行政機關不應該任意擴充解釋法令。

對法律適用性有不同見解,被認定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先停止。不然警察說你酒駕,你可以說沒關係,你開罰單,我在去申訴,然後繼續開車嗎?所以關閉付費market,是正確的。免費market也沒關閉,對大多數使用者的影響不是太大。

看看去年的大埔事件,公權力濫用之可怕,哪天讓你遇到你才知道。不要跟我說你去年沒看新聞,google一下很簡單。


skycc wrote:
Google 有他的考量吧...(恕刪)


對岸封鎖網路也有他的考量啊,為什麼沒這麼多人支持?

相較起來我反而比較看不起Google因為自身利益而犧牲公眾權益的行為,其實之前放話要退出大陸市場又自打嘴巴的行為,就很明顯的告訴我們這是一家賺錢第一的公司,只是沒想到會這麼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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