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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來Apple真的有做到

aquaaqua wrote:
什麼時候台灣人自卑到...(恕刪)


這就是某些台灣人和美國人的差別..

當初HTC老大丟一句說HTC是中國人的牌子.
雖說她拿的是台灣的護照, 可是替他說話的人居然說 "商人無國界" ...
我想應該是 "商人無祖國"? 這不是要說什麼愛國論.
而是從Google的角度來說.

Google的高層拿的還是美國護照吧!? 理當還是受美國憲法及法令的規範.
這不需要AIT出來替Google說話, 層級根本不到國與國之間.
在國外辦事要遵守當地法令是基本常識, 但是要是法令違背他們的基本憲法精神勒?

這是簡單的基本邏輯, 這時候Google若是不缺台灣這塊市場
直接把這個市場定成未開化國家, 或是未開發市場, 講話都可以不算話, 政府機關還可以帶頭毀約, 營運成本過高, 直接退出的話不意外吧?

假設今天台商去對岸, 對岸突然要台商轉化成中國籍或是留下所有投資然後離開, 這不是和現在的狀況類似?

今天Google提供了3種退費方式, 而且買軟體買手機, 沒人強迫你非買Android手機不可.
但是當你買了, 也開始用Android Market, 也在第一次登入Android Market時答應了契約.
那這時候手機使用者和Google Android Market的合約就成立了.
自己同意的合約, 現在居然是拿保護消費者這理由是可以拿來當作是毀約的免死金牌!? 別鬧了

Apple 也不是省油的燈, 很快的把退費機制限制在軟體而已.
Itune在台灣未來可能只會賣軟體而已, 音樂和其他的媒體, 可能就進不來了..因為不想要7天退費

deathtrader wrote:
這就是某些台灣人和美...(恕刪)


請問你懂法律法條嗎?

雖然我不是很懂

但是契約內容

如果是民法或規定有明訂出來的

你簽的契約若是有違反上述規定則不成立喔

你講的簽約那些只是嚇唬外行人用的

有錯請指正

deathtrader wrote:
合約不能違法, 否則...(恕刪)


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消保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法律上優先適用消保法

應該是這樣子的吧?

所以GOOGLE這種網路販售之商品 應該優先適用消保法

deathtrader wrote:
我是不太懂台灣那麼多的行政部門和法律上的矛盾, 所以只能就邏輯來討論

1. NCC: 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我可以明確告訴你,除非ncc副主委能舉出相關法條,否則他的發言牴觸法規是無效的,那是他失言,無法律效用,更非你等拿來避規之依據,一切還是須依法論法,至於美國憲法不必拿來台灣講,那會鬧笑話的,我再重貼一次:

以下錄自消保會法規網站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東西超過 7 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 (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
   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
   擇
,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
   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
   ,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
   明。

法規名稱:[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
   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
   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
   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
   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
   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台端來函所詢
   客戶經由拍賣網或貴公司網站得知而購買軟體,消費者若因而
   未能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
   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
   間為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之條款。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
   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
,才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實際交易型態與郵購或訪問買賣定義不符者,即無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
   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
   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所明
   定;又「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
   方法
,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
   契約。」及「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
   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亦為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tjptw wrote:
我可以明確告訴你,除...(恕刪)


那我也可以很明白的跟你說,有了 NCC 的這根雞毛來當令箭,中華電信就可以擋掉很多 MOD 要七天內退費的人,除非你打算為了一點小錢來花時間跟中華電信打官司,儘管最後依你所說的法條來看應該會贏,但是有多少人會去打這官司?
不用打官司啊.去找消保會投訴就可以啊

deathtrader wrote:
我是不太懂台灣那麼多的行政部門和法律上的矛盾, 所以只能就邏輯來討論

1. NCC: 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2. 請參考另一篇討論 "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

怎麼你貼的連結都是論壇的PO文
而不是真正的法條?

NCC那個甚至似乎只是某記者的撰文
沒有官方的公告或網頁?

howardonly wrote:
對阿 既然早就出去了

還發表什麼聲明阿

怎麼不聲明全部退出台灣市場阿

你管的著我有沒有用過MARKET喔

你真的確定你用過MARKET?真好笑勒

每個人買安卓系統手機的目的都不同

你住海邊喔?管很大耶


這幾週用過Market的人都知道付費軟體早就離開台灣市場啦
人家都走多久了你還在那邊叫人家滾出去
我看你資訊lag太久善意提醒一下怪我管很大囉XD
沒聲明有人吵它不負責任
有聲明有人說都走了還發表啥聲明
免費軟體市場的部分沒有違反台灣法規幹嘛要退出??
沒違法的部分要不要退出, 套句你說的話, "你住海邊喔?管很大耶"
管你買手機目的在哪, 台灣法律什麼時候規定智慧型手機一定要有付費軟體市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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