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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gys700i wrote:
也不見得所有硬體都可...(恕刪)


整台電腦都可以退了,何況只是個CPU。

今天令我不解的也是這句
我現在是針對 SOFTWARE 這東西來說,對消費者軟硬體一樣都是商品,但不代表法規上是同樣是適合的
為什麼不適合,那些沒給出試用版的,就像我說的,
今天我網購了一台DVD播放器,發現不喜歡他的操作方式,發現不喜歡他的介面,不用什麼理由,我不喜歡就可以在猶豫期限內退了,為什麼?因為它是硬體。
今天我網購了一個DVD播放程式(軟體),發現不喜歡他的操作方式,發現不喜歡他的介面,無論什麼理由,能不能退還要看廠商的心情。為什麼?就因為它是軟體。
請問這合理嗎?是因為軟體廠商的成本比較高嗎?還是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就像食品、沐浴乳、電影票(有時效性)的商品。
bikevts wrote:
我也說過 我覺得軟體七天不合理 這是我個人認定
你不認同也ok呀 沒人強迫誰要去認同誰的


你誤會了,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也許消保法該修法,但絕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什麼軟體硬體來分,而應該是不管軟體硬體,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jk0530 wrote:
你誤會了,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現在一堆人老是拿"A可以,為什麼B不行"來說嘴...
你去實體店面買東西,
店家給你試用那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而不是你應有的權利好嗎?
法律從來就沒有哪一條規定消費者有"試用商品"的權利。
如果你覺得有請你引用出來...
你去 COSTCO 買東西可以試吃試用,
但是你去 7-11 買東西有在給你試吃試用的嗎?
COSTCO 給你試吃那是 COSTCO 給你的福利,
並不是你應該享有的權利。
回去看看民法第259條對解除契約的規定吧。
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是"解除契約"的權利,
而不是"試用商品"的權利...
你要解除契約,是附有回復原狀的義務的。
有些店家可以讓你不需要回復原狀那也是它們的經營模式。
就像百貨公司都會有週年慶,
但那並不是法律規定百貨公司週年就要打折的。
店家肯給你試用那是店家自己的經營模式。
並不是法律規定店家要給你試用的。
這兩者還是分清楚一點比較好,
免的鬧出像葉狀師的笑話出來...

EricChang wrote:
唉.......說歸....這幾個星期來都沒辦法更新, 我這幾個星期來的權利呢......還有何時才能恢復更新?



前面已有大大回答您的問題了, 您要不要先試試看?
vivian93 wrote:
現在一堆人老是拿"A...(恕刪)


但法律有給予我檢視商品的權利,不是嗎?莫非你字典的"檢視"只是看包裝、看DM?所以看內容物與功能不是我的權利?
你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請不要誤導讓別人也放棄該有的權利。

jk0530 wrote:
整台電腦都可以退了,...(恕刪)


大哥... DVD PLAYER是算硬體的東西,我現在指的是純軟體類的

還有CPU單顆盒裝,哪一家拆封可以退的? 以後我會考慮買那一家不跑光華了= =

你網購 作業系統 防毒軟體,只要盒子拆封 你問一下PCHOME YAHOO 給不給你退?


jk0530 wrote:
你誤會了,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也許消保法該修法,但絕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什麼軟體硬體來分,而應該是不管軟體硬體,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所以依照您的看法, 那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包豆干, 拆開來吃覺得不好吃;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包衛生紙拆開來擦, 覺得不好擦;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件內褲拆開來穿了一天, 覺得不好穿.... 這些都能退呼????
這些不應該分類, 對我來說都是商品, 也都應該要一視同仁可以退吧?

軟體不是比較偉大, 而是數位資料本身具有可複製性. 舉凡數位音樂. 數位書刊雜誌. 軟體等等都是可以輕易被複製的. 請教您一個簡單的問題好了, 您買DVD撥放器回去試用, 您有辦法在七天內生出另外一台一模一樣的DVD撥放器出來嗎? 當然我相信您本性善良, 不會去動這種歪腦筋, 但建議可試著想想這兩者哪個商品比較容易被拿去做壞事?

siramdmmx wrote: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就像食品、沐浴乳、電影票(有時效性)的商品。

這個問題我在 291 樓有說過了。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就像食品、沐浴乳、電影票(有時效性)的商品。

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也許消保法該修法,但絕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什麼軟體硬體來分,而應該是不管軟體硬體,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jk0530 wrote:(恕刪)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就像食品、沐浴乳、電影票(有時效性)的商品。

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也許消保法該修法,但絕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什麼軟體硬體來分,而應該是不管軟體硬體,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您前面講說"會消失的商品不適用於猶豫期", 後面又講說"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特權", 然後說要修消保法, 又說"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我看不懂您要表達的意思?? 所以您覺得到底要不要分?

如果以性質來分, 具有可複製性質的數位商品你要怎麼分?
無視這個性質? 跟硬體一視同仁??????


jk0530 wrote:
但法律有給予我檢視商品的權利,不是嗎?


撿視商品不等於試用商品,
請不要搞混,
不然 7-11、全家那些便利商店早就被告死了。
再強調一次,某些店家肯讓你試用那是店家的模式,
而不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所以有的店家有,有的店家沒有。


jk0530 wrote:
莫非你字典的"檢視"只是看包裝、看DM?


檢視就是讓你看到商品"本身"...
檢代表檢查,視代表觀看。
檢視就是用眼睛去檢查商品本身有沒有瑕疵等等的。
從來就沒有"試用"的意思在裡面。
還是你的字典比較新?

好不好用、合不合用,
這些並不在法律所保障的合理檢視範圍內。
因為這些都是自由心證的。
法律可不能拿來給你自由心證。
你在購買商品前就應該對你要購買的商品有一定的認知。
不然哪天你要買 DVD Player 結果到賣場買了一個洗衣機回家發現不能聽 DVD 難道要怪廠商嗎?
不然買了電影票看完之後覺得不好看為什麼不能退票?
很簡單,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消費者"無償測試"的權利。
你可以去參考民法第259條的規定。
解除契約的雙方是附有回復原狀的義務的。
其中第三點指出,如果你的受給付物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則必須按照使用之當時的價額償還之。
這點就證明法律並沒有賦予你"試用"的權利。


jk0530 wrote:
所以看內容物與功能不是我的權利?


你可以看,但是沒有人說你可以用。
店家讓你用那是店家給消費者的福利,
而不是法律保障給消費者的權利。
如果店家不讓你試用,你可以拒絕購買,
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店家提供試用。
如果店家真的很想做你的生意,
那他自然會考慮提供你試用的可行性。
但是還是要強調,這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jk0530 wrote:
你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請不要誤導讓別人也放棄該有的權利。


任何人都可以堅持自己應有的權利,
但是在堅持前請先弄清楚哪些是法律保障我們應有的權利,
而哪些又是別人主動提供給我們的福利。
千萬不要把別人給的福利當成是你應有的權利。
在這件事情上,
前面很多人在提的什麼下載權什麼更新權的,
根本也不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在我們付費而下載完軟體之後,
就已經銀貨兩訖了,
Google 並沒有義務保障我們未來該軟體的下載或更新。
就像你去跟微軟買了 Office 2010 的光碟,
只要你錢付了,光碟也拿到手了,
微軟就不需要對你提供後續的補發服務。
也就是說假如你哪天要重灌電腦時發現當初買的光碟不見了,
微軟可沒有義務再補寄一份光碟給你。
當然,未來 Office 出到 2011 的時候微軟也沒有義務要免費讓你升級。
這些服務並不是消費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有些廠商願意提供那只是那些廠商的作法而已。
你可以去看一下 Google Android Market 的使用者條款,
裡面清楚的寫明:
***********************************************
2.1 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

9.3 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程度下,GOOGLE 進一步明確聲明,就「MARKET」或任何從「MARKET」下載、取得的「產品」,GOOGLE 不提供任何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或條件,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 特定目途適用性及不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條件。
***********************************************

所以哪些是該有的權利,哪些是廠商給的福利,
會分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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