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oris1998 wrote:
1.這句話有些矛盾,...(恕刪)
1.這句話有些矛盾,一方面說有爭議,又說沒有排除,似乎表示這法律在這方面不是那麼明確,那急於開罰的正當性或必要性在哪?
未來如果google在法庭上勝訴要求賠償,台北市政府會不會...
法律明不明確的應對方法不該是這樣,今天連你跟我都知道對法律有疑義應該要走行政訴訟,
但GOOGLE的作法?
2.收集個人資料進行是否付費的比對可能更有爭議,這牽涉了個資法,或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這是交易正常使用的部份,你去PCHOME買東西它還不是三天兩頭寄他自己家廣告信給你,
只要沒有洩漏出去,我想這部分問題不大...
3.
一般有註冊碼的軟體一經註冊不能退貨'可能是'(我猜想的,我不是法律專門)引用無法回復原狀的方式來閃過七日猶豫期的規定,規定如下: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因此Andorid Market以後都用註冊碼才可使用軟體,應該也可以逃過這個規定。到時候對消費者可能更慘
今天"可能是"的部份就交給法院判決就好,我們都不是法官,後續會衍生的就不多做討論了。
會沒完沒了...
4.剛剛看了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以葉主委的論點,vod這種線上電影似乎也適用此法,最少該法並沒有明確排除vod;那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看完線上電影在七日內要求退費?
你可以去台北市政府消保會提提看,不過別人也有罪跟你是不是無罪是兩回事,
很多版友都喜歡把別家拖下水,我不太懂這方面的意義。
5.不過我不喜歡google目前這種強勢的作風(如果新聞報導屬實)
+1 我也是GOOGLE的愛用者,不這種態度實在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