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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的軟體買賣方式合理?不合理?

部份的消費者認為,買到不合用的軟體不能退,是為了確保廠商不會倒閉。
為了創造台灣經濟奇蹟,消費者吃點虧沒關係,免得開發商都倒光了。

當然,我不是這種消費者,而且我可以肯定,說出這種言論的大概都不是消費者。

保障消費者的退費機制,可以促進廠商更用心在產品的設計及測試上
因為要避免消費者退費,只能從產品經得起考驗上著手。


至於老是在說電影要不要退費,書看過了退費,遊戲玩過了退費
這種不經大腦的言論就不用理他了。

請問汽車跟機車有適用同一個管理規範嗎?沒有嘛
那為什麼硬要把電影、電子書或遊戲,拿來跟軟體退費機制綁在一起?

我們該要求政府的是,針對各種不同的軟體及媒體,訂出各自合適的管理規範,而不是像某些天才
電影電子書遊戲全摻在一起,用同一個規範在套,造成腦袋打結之後,做出消費者的退貨權益
不需要保障的錯誤結論。

jk0530 wrote:
我沒說一定要"實際操...(恕刪)


那操作給你看之後
是不是等同放棄退貨權?

vivian93 wrote:
不是耶,我只是一個看過法條的活老百姓。


這年頭像你這樣頭腦清楚、思路分明的年輕人不多了‧

每個理由頭頭是道、絕不強詞奪理‧

我很看好你的未來,加油‧


以後台灣需要多一點你這種年輕人!
發過酒瘋的人,一輩子不能再喝酒,如果沒這個自律,只好槍斃。

vivian93 wrote:
隨便舉個例,你知道前一陣子有部電影叫做"我知女人心"嗎?
你有在電視或是電影院外面看過它的預告片或廣告嗎?
難道這部電影如果你看了覺得不滿意就可以退錢嗎?
...(恕刪)


http://tw.movie.yahoo.com/movieinfo_trailer.html?id=3867&pid=8516
這是你說的那部預告片,當然我也不是說每部都一定會有預告片,但至少幾乎都有,你認為今天電影都沒有告訴你劇情或者給你看預告片你會去看嗎?所以我才會說大部份的電影都有預告片,但不見得每部電影的預告片都會被播出來,就如同程式沒有給我操作個二樣功能或者說明有該功能但跟你拿回去的認知功能不同我想我應該也不會買。難道程式大家要試用一定要去網路找破解盗版才可以去試用嗎?這樣子真的會比較好嗎?
舉凡微軟作業系統也都有一年的試用版一百二十天的試用版為什麼他就會有這麼長的試用版本,主要也是因為作業系統相容式有些要測試?難道現在android的系統都沒有相容的問題,我自己就有遇到過買了一套pogket god軟體,結果再我的感動機玩時有時會當機(不是每次都會),需重新再執行我想你如果拿到這種程式要付費你一定會很不爽。但這是誰的問題?牽脫起來肯定是大家都沒有問題,有問題一定是消費者的問題?

vivian93 wrote
還是一樣,試用版的提供與否是看作者的心情美不美,
而不是一定要提供的。
我辛辛苦苦寫出來的軟體,憑什麼你想試用我就要給你試用?

是呀,你自己都說了,可以很活也可以很死,
所以有的作者選擇很活有的選擇很死,
有的願意買之前提供試用有的不買就是不給你用。
不就是如此嗎?

...(恕刪)


是呀vivian93說的很好呀,竟然google都不提供試用版,所以台灣他也不想賣呀,因為目前法律就這樣子規定呀。他不爽就不要賣就好了呀,何必再為了一家國外廠商來爭的你死我活,我也沒有說一定要給我試用呀。因為我會買願意給我試用或者電視上或媒體有介紹過看過介面還不錯的軟體呀。
所以各位設計師如果不願意提供試用版的人,自己留著用也爽幹嘛拿給別人免費用又不一定會買。況且我消費者也沒有要求你一定要有試用版給我用。

vivian93 wrote
不是 google 拿消費者權益在玩弄,
而是很多消費者根本搞不清楚到底哪些才是自己的權益。
...(恕刪)


我只知道我所購買軟體執行會當但不是每次都會當,可是超過十五分鐘不能夠退自己要概刮承受,不清楚是被google玩弄,還是我再替自己爭取權益。
不要把每個人都當成賊用了就會退,這種小AP不多錢沒有必要把自己搞這麼累人。

samliu9801 wrote:
http://tw.movie.yahoo.com/movieinfo_trailer.html?id=3867&pid=8516
這是你說的那部預告片,當然我也不是說每部都一定會有預告片,但至少幾乎都有,你認為今天電影都沒有告訴你劇情或者給你看預告片你會去看嗎?


所以你還是沒有弄懂我的意思,
我的意思就是說,
預告片並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有的",
而是可有可沒有,
至於你片商不放出預告片,
自然就得面對票房可能會不好的結果。
但是廠商自己有自己的考量,
有些片子的製作拍攝並不是以"票房"為目的。


samliu9801 wrote:
就如同程式沒有給我操作個二樣功能或者說明有該功能但跟你拿回去的認知功能不同我想我應該也不會買。難道程式大家要試用一定要去網路找破解盗版才可以去試用嗎?這樣子真的會比較好嗎?


我從來沒有鼓勵大家去用破解盜版,
而是告訴大家"試用"並不是消費者應該有的權利。
廠商或作者給你試用,那是廠商或作者的經營策略,
而不是因為"法律規定他要給你試用"。
這樣瞭解我的重點了嗎?
我當然知道以一個消費者而言可以試用是最好。
能夠免費那就是更好,好到冒泡。
但是並不是每個商品每個店家每個作者都會願意提供試用的。


samliu9801 wrote:
舉凡微軟作業系統也都有一年的試用版一百二十天的試用版為什麼他就會有這麼長的試用版本,主要也是因為作業系統相容式有些要測試?


拜託不要再拿這種"誰誰誰可以為什麼誰誰誰不行"的言論出來了。
微軟怎麼作那是微軟,
他高興開放免費的作業系統也是他家的事,
跟其他廠商沒有任何關係,
沒道理微軟可以提供的其他所有廠商也都要提供。

我現在的重點不在於"誰可以試用誰不能試用"...
而在於"試用本來就是店家提供給消費者的額外福利,而不是消費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這點有那麼難理解嗎?
光光就"有些可以試用,有些不能試用"不就已經證明了我上面這句話了嗎?
如果試用是消費者依法所應該享有的權利,
那麼那些不提供試用的店家就是違法!
反之,既然那些不提供試用的店家並沒有違法,
就表示試用並不是消費者依法所應該享有的權利!
不要在跟我提說哪家廠商可以試用了,這不是重點!


samliu9801 wrote:
但這是誰的問題?牽脫起來肯定是大家都沒有問題,有問題一定是消費者的問題?


沒有人說這是誰的問題,
民法都規定了,
你買來的商品有重大瑕疵你可以去跟廠商求償不是嗎?
現在的重點不是這個,
而是在於到底試用這個東西是不是法律上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並不是嘛,你買了東西,如果是因為東西有瑕疵導致無法達到當初所約定的效用,
那你當然可以跟廠商要求退貨或是折價,
但是如果東西並沒有瑕疵,只不過是你自己個人覺得不好用,
這點是沒有權利要求退貨的。
畢竟這是你自己應該要承擔的風險。
只要廠商有做到足夠的資訊揭露,
你就不能因為"不好用"而要求退貨。
除非是"不能用"。


samliu9801 wrote:
因為我會買願意給我試用或者電視上或媒體有介紹過看過介面還不錯的軟體呀。


所以你就說到重點了,
你這句話不就是我之前說的,
"如果店家不給你試用而你又不願意承擔未知的風險,那你可以拒絕購買"不是嗎?
而不是"如果店家不給你試用你就強制要求店家讓你試用"。
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從來就不是圍繞在"你要不要買"的問題上,
而是"你有沒有權利要求店家提供試用"的問題上。
你要不要買當然是你決定的,
但是你本來就沒有權利要求店家提供試用。


samliu9801 wrote:
況且我消費者也沒有要求你一定要有試用版給我用。


所以你的觀點跟我一樣呀!
所以你在反駁我什麼呢?不懂~
我不是一直在強調"試用是店家給的福利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
我當然知道以一個消費者的立場來說有試用是最好,
但是沒有試用你也只能摸摸鼻子換一家店不是嗎?
不然就乖乖掏錢自己承擔不好用的風險。


samliu9801 wrote:
不要把每個人都當成賊用了就會退,這種小AP不多錢沒有必要把自己搞這麼累人。


當然不能把每個人都當成賊,
但是法律也不能把少數賊的偷竊行為保障成應有的權利吧。
這就是我再強調的事情。
因為有賊的存在,所以法律要禁止我們偷竊。
因為有貪小便宜的人存在,
所以法律不能無限制的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如果今天法律把試用定為消費者的權利,
那廠商和作者的權利誰要去維護?
難道消費者就比廠商或作者偉大嗎?
不是吧。
消費者的權利要維護,廠商和作者的權利當然也要維護,
所以法律只能保障最基本的權利,
而不能過度膨脹某一方的權利。
否則就會變成保障了某一方的權利卻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
消費者的試用權就是很有可能會侵害到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所以法律不會保障消費者的試用權。
但是因為有些商品的試用並不會侵害到智慧財產權,
所以這部份的試用就留給消費者和廠商自行去約定。
而不是法律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所有商品都規定要有試用。
這就是我強調的"試用是店家給的福利而不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jk0530 wrote:
或者他有其它辦法讓我了解,讓我得到能與實際操作相同的資訊也行不是嗎?


請你再看一次我引用的法條,
裡面有提到企業經營者"必須讓消費者得到能與實際操作相同的資訊"嗎?
並沒有!
它只提到企業經營者必須要讓消費者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方法"。
至於使用起來好不好用,
並不是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就像你買了一碗麵來吃,
老闆只能跟你負責說這碗麵裡面不會有不應該在裡面的東西,
但是無法跟你保證"你會覺得好吃"!!
所以你不能以"不好吃"為理由要求老闆退錢。
同樣的,
廠商賣商品給你,
只能跟你保證商品可以達到什麼樣的功能,
至於好不好用,抱歉,那是你的事。
雖然這句話好像有點重,但是事實就是如此。
除非這個商品是你要求廠商客製化的商品,
那麼你才能要求廠商依照當初你們之間的約定來設計商品。

但是現在廠商所作的商品並不是只賣給你一個人,
所以你的個人喜好習慣不能視為商品的瑕疵。
而既然商品沒有瑕疵,你也已經使用了,
當然就有付費的義務。

sonynx70 wrote:
保障消費者的退費機制,可以促進廠商更用心在產品的設計及測試上
因為要避免消費者退費,只能從產品經得起考驗上著手。


這種說法是很不負責任的,
消費者的退費機制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對於約定的履行與否。
賣方賣一個商品給買方,
如果當初並沒有約定商品要能符合買方個人的喜好習慣,
那麼就不能當成買方要求退費的理由。
我作一個計算機出來,
只能保證這個計算機的計算功能可以達到要求,
如果消費者買了我的計算機,
但是發現這個計算機算出來的東西都是錯的。
那麼消費者跟我要求退貨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我的計算機的計算功能並沒有問題,
只不過是消費者覺得我的按鈕太大顆他覺得不好按,
很抱歉,我不一定要接受這樣的理由退貨。
當然,我有可能為了做口碑而接受這樣的退貨理由,
但是我退貨並不是因為"依法我必須退貨"。
這樣你了解我的重點了嗎...
廠商對產品的設計和用心,
這是要靠市場機制去監督的,
而不是用法律來強制要求。
因為事實上同樣的一個設計,
有人覺得完美,有人覺得廢渣。
那請問法律要依照誰的觀點來訂?
所以法律只能訂出底限,
至少你的商品要能達到當初你所承諾的功能。
如果沒有達到,消費者依法可以要求退貨或是折價,
但是其他當初沒有承諾過的功能,
法律就不會去管你有沒有額外提供給消費者了。
要不要提供那就看廠商的經營模式,
這部份就是由市場機制去決定勝負了。

站在廠商的立場,
你願不願意為了讓更多消費者能因為試用而購買你的產品,
導致你決定你要不要提供試用,
如果你提供試用,那就增加你的成本,
自然就會反應到你的售價會提高,
如果你不提供試用,那你的成本可以壓低,
反應出來的就是你的售價可以降低,
所以中間的取捨就是你要自己拿捏,
你要自己去預估消費者是會願意花比較多的錢去買一個可以提供試用的產品,
還是會比較願意為了省錢而放棄試用。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可以提供試用的,價錢就是比較高,
但是相對的你所承擔的未知風險就比較少,
可以有比較高的機會買到你滿意的產品。
所以就是你願不願意花比較多的錢買到一個比較有可能是你滿意的產品了。

這就是市場機制,
應該是由這樣的機制來維護交易市場的公平,
而不是用法律的強制約束力去限制廠商或消費者一定要怎麼作。
再說下去就會扯到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差異了,
那就離題太多了,這裡就不多說了。

sonynx70 wrote:
至於老是在說電影要不要退費,書看過了退費,遊戲玩過了退費
這種不經大腦的言論就不用理他了。


此言差矣,
不能因為這是少數人的行為就把這樣的行為變成法律的保障範圍。
我持有槍枝並不表示我一定會用來傷人呀,
那些無故用槍枝來傷人的也是不經大腦的行為,
但是為什麼法律還是要禁止我持有槍枝?
因為法律不能保證這個世界上沒有壞人不是嗎。
如果今天法律保障我試用商品之後還可以無條件全額退費,
那為什麼我不能電影看完再退費?書看過再退費?
這是法律保障我的權利,憑什麼我不能行使?
看出問題了嗎?現在應該知道為什麼法律不能這樣保障了吧~~


sonynx70 wrote:
那為什麼硬要把電影、電子書或遊戲,拿來跟軟體退費機制綁在一起?


我不懂你這句話要強調的是什麼,
電影、電子書、遊戲,
這些都屬於軟體的一種不是嗎?

就像我說"為什麼硬要把炒麵、炒飯或青菜,拿來跟食物添加規定綁在一起?"
你看的懂我這句話是在說什麼嗎?

炒麵、炒飯、青菜都是食物的一種,
那當然食物所必須遵守的添加規定這些東西也必須遵守。

電影、電子書、遊戲都是軟體的一種,
那當然軟體要遵守的退費機制這些東西也一樣要遵守。

不是嗎?

sonynx70 wrote:
我們該要求政府的是,針對各種不同的軟體及媒體,訂出各自合適的管理規範


這可以是一個目標,
但是實行上是有困難的,
困難點就在於,
你要怎麼去定義每種不同的軟體及媒體?
有文字的就是電子書?
有聲音的就是音樂?
有畫面會動的就是電影?
如果你連清楚定義都無法達成,
你要怎麼再繼續對這些不同的軟體和媒體訂出各自適合的管理規範?
法律的訂定不能用"理所當然"去訂,
裡頭提到的每一個名詞都必須要事先訂出清楚的定義。
而不是讓大家自己去猜"AAA就是BBB"。
第二個困難點在於,
軟體的性質太多種了,
你不可能每一種都去分別訂定各自適合的規範,
你只能把具有相似性質的東西視為同一類,
依照這些不同的性質去作適合的規範。
比如實體商品有一個規範,無形商品有一個規範。
但是實體商品裡面又包含很多很多的東西,
這部分法律就不可能去把每一種東西都分開來各自用一個規範了。
第三個困難點在於,
科技日新月異,
而法律的訂定曠日費時,
你舊的東西都還沒訂完,
就已經出現更多新的東西了,
那這些新的東西到底要遵循哪一個規範?
所以法律不可能作到差異化的制定,
這也不是訂定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訂定是能不另外規範就不要另外規範,
最好所有東西都適用同一條法律。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才會把一些特例拿出來另外制定適合的規範。
所以才會出現特別法和普通法的差別。
我們希望用普通法就能涵蓋所有的東西,
但是因為做不到,所以另外又制定了特別法去規範那些無法適用普通法的東西。
vivian93 wrote:
請你再看一次我引用的法條,
裡面有提到企業經營者"必須讓消費者得到能與實際操作相同的資訊"嗎?
並沒有!
它只提到企業經營者必須要讓消費者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方法"。
至於使用起來好不好用,
並不是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知道了"使用方法",不就表示瞭解了產品的操作資訊嗎?莫非你的使用方法不是商品的使用方法?當然保證好不好用不是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但是商品買賣前,若消費者問起,廠商有義務告訴消費者有沒有那個功能、告訴消費者那個功能能不能用、告訴消費者那個功能怎麼用,這是企業的責任不是嗎?照你的思意來說,這些都是廠商佛心來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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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0530 wrote:
知道了"使用方法",不就表示瞭解了產品的操作資訊嗎?


是呀,
但是了解產品的操作資訊不表示要實際操作一次給你看或是讓你實際操作,
現在你了解重點在哪了嗎~
重點就是不一定需要試用才能了解操作資訊,
所以試用並不是必要的檢視行為,
因此並不在法律的保障範圍內。
這就是我要說的...


jk0530 wrote:
若消費者問起,廠商有義務告訴消費者有沒有那個功能、告訴消費者那個功能能不能用、告訴消費者那個功能怎麼用,這是企業的責任不是嗎?


是呀,廠商是有義務"告知"消費者這些必要的資訊,
但是並不表示需要用"實際操作"的方式來達到告知的目的。
他可以用說的,
可以拿商品簡介(DM)給你看,
可以用相關的操作畫面(照片、影片)讓你參考,
也可以拿出其他使用者的分享心得讓你參考。
所以並不需要實際把產品拿出來使用也可以讓消費者得到應有的資訊。
這就是企業的責任。
當然,如果在他的告知之後你決定購買,
而購買之後卻發現商品並不符合當初對方的告知,
那你就有權利要求退貨或是折價。
但是如果商品已經符合了當初的介紹,
只不過是你個人覺得使用起來不合你的意,
(比如按鍵太小啦、操作過程太複雜啦、畫面顏色不好看啦,等等)
這樣是沒有權利要求退貨的。
因為當初並沒有約定這些東西一定會符合你的預期,
除非你在購買前就跟對方約定這些部份,
否則購買後發現這些部分不如預期的話是無法要求退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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