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判決書寫的清清楚楚...(恕刪) 不了解...所以台灣的Google公司跟 "Google 台灣"沒有關係,在上面發生的糾紛都要跑去國外申訴?那台灣的Google公司是在做啥的?只負責收錢?
台北市政府是為了Android廣大用戶而努力 而且非常努力喔 使得Google將付費部分給他關起來這是為了廣大的台灣人民努力 大家就不會花錢去買軟體 進而不會去買Google手機 是為了給大家省一點錢 不過對國內大廠htc可能比較不好一點 因為大家都會大量的吃美國蘋果 所以htc可能會氣死 作秀會不會過頭一點
jk0530 wrote:不了解...所以台灣...(恕刪) 判決書寫的清清清楚楚google internation llc與 google inc 是兩家獨立公司是完全獨立的台北分公司 是google internation llc 的子公司只負責google internation llc無需對 google inc 的行為負責就像不能老哥殺人,抓老弟去充數這是違法的這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法官只能依中華民國法律判決且法人格獨立也不是台灣所獨立有至少大部份的國家法律都是這樣規定的同樣的台北市政府沒有獨立前也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執法不能不管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叫google 的都進行處份那是違法的行為至於你我覺得google 台北分公司 是不是需對goolge inc 的行為負責不重要因為法律是依法論法,依法執法無需管你我的感覺而此種方式 台灣很多公司也有太多的相同作法但重點是合法,並不違法像台塑的王先生 把很多的財產轉移到美國德拉瓦州所設立的公司道德上你可以批判他 是逃台灣的稅但法律上,他是合法節稅以中華民國法律來說,你拿他一點皮條都沒有同樣的 apple 公司 也有這玩這種gameapp store 台灣消費者是跟盧森保的apple 公司交易跟台北apple 公司是獨立的apple 利用此種方式合法避開台灣稅務問題因為盧森保apple 對台灣來說是境外公司且台灣未設立分公司如果只要名稱有個apple 就需互相負責的話那台北市政府 就可要求 apple 台北分公司交稅因為都有apple但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台北市政府絕對要依中華民國法律行政不然就天下大亂了 ~
就算是GOOGLE 台灣分公司在台北。針對這種可能有跨縣市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應要聯合多縣市或者是中央主導,看不出來台北市府有要和台灣其他縣市聯合執法的意味。葉主委搞的自己像Hero般...--86年就去函行政院了...到現在連個法條都沒有...46.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屬消保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中華民國86年4月8日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號受文者:行政院秘書處【主旨】行政院消費者保會委員會對立法委員專案質詢之答覆【答覆內容】關於行政院在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同時,亦應著力於相關法制之建立,以使經由網際網路商業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遵循,保障消費者權益等之質詢一案,謹答覆如次: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會係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監督其實施之機關。二、本會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向極重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以後,即積極發揮其監督主管機關辦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功能。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訂專法,就特種買賣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定其主管機關、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三、關於其他電子交易法律建置問題,如有涉及消費關係部分,本會仍將持續以往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審議監督權限,請各主管機關檢討現行相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並納入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予以推動執行,俾有效預防及減少消費爭議事件之發生。至羅委員所提意見,已留供本會日後研修法令及施政上之參考。
hairsky wrote:因為 Google 台灣分公司在台北市...接到投訴的消保官也在台北市...(恕刪) 歡迎Google來大台中市設台灣分公司~ 歡迎!!我們中南部這些小市民歡迎咧~本來用Android Market用的好好的..台北市那位高官,請問你能還我付費的Market來嗎? 最不希望見到Android 付費Market退出台灣! (倒是希望退出台北市)台北市政府,你能代表全台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