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pc wrote:
甚麼時候?
等到Google搞懂到尊重當地法律的時候.....
堂堂一個跨國企業居然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懂
還蠻悲慘的
Google+不跟進使用了
搜尋引擎跟gmail要開始找替代品使用
猛然一想這幾年都被google封閉住了還蠻恐怖的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佈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點閱: 1396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7:00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6&ctNode=30895&mp=120041
您要不要搞懂一下前因後果…在來怪goog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