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wang4 wrote:
其實政府就是想要面子,看今天市政府開的條件,基本上也是自high用的,
如果Google在開發者合約上加註“在台灣賣要7天無條件退款”,你覺得還會有多少開發者會願意在台灣賣!
其實Google就是太認真了,就學Apple一樣向市政府認個錯,至於實際上就忽攸一下就好了,市政府不關心這個的!...(恕刪)
+1
真的是純自HIGH用的
請市府去看看PCHOME的退貨條款就知道了
PCHOME的7天內無條件退貨(指書籍,雜誌,DVD,CD) 的條件就是不得拆封
也就是不能試用
猶豫期不等於鑒賞期
既然PCHOME,YAHOO這樣做都沒事為何唯獨APPLE , GOOGLE有事?
我只能解讀為市府要面子,要拿這兩家跨國大公司開刀開給市民看
市府: 你看,我們多注重台灣的消費者權益
APPLE&GOOGLE都妥協了
就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