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chisheng wrote:很多人說 CD,DVD.......我只能說這根本次討論的東西根本是不一樣的,邏輯不對!方向不對!一個是影像音樂,一個是軟件。 沒錯~!從這次google事件我看到原來不止蘋果有護衛隊其實反對者反對的原因來自於台灣人的劣根性那就端正消費正的心態,是不是最根本的作法呢?
tsaichisheng wrote:CD,DVD跟這次討...(恕刪) 很多影像音樂也是使用app的方式,也就是軟體的方式在呈現,那這個時候的邏輯又是哪一種了?影像音樂==>創作者開發 軟體==>創作者開發影像音樂==>看過demo選擇 軟體==>玩過lite或看過demo影片選擇都是智財權的展現,我不覺得方向跟邏輯有什麼不對耶~
ikustiH wrote:那購物商城有賣PS3...(恕刪) 我只覺得台北市府只是率先拿google來開刀執行他是針對此"個案"下去執行!所以如果一直引用其他事情來模糊焦點!只會讓事情更加複雜化!大家應該想想這次市府規定七天,正常google應該回答yes or no ,如果選擇no 哪就提出異議(目前google已經提出異議),而不是像大家想的一直引用CD,DVD,牛奶來模糊本次的法規執行。個人覺得google應該自覺延長時間,而不是要等到法規來規定才執行,如另一家軟體apple ios不是也提供30天退款期限,這才是相對的!每種東西都會有盜版,所以google不是應該在這邊加強安全才對嗎?
bbs886 wrote: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是...(恕刪) 那如果有人會這麼做是不是要做考量嗎?難道每個人都會殺人放火嗎?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呢?那要法律做什麼,如今google無法配合台北市法令,那不賣就不犯法了吧!還這這不知在擁護罵google惡質原因是什麼呢?奇了遵守法律也被罵嗎?如果警察說你要走人行道才能過馬路不然要罰錢,那我不過馬路就可以不走斑馬線這樣對嗎?現在警察要求你一定得過馬路不然照樣罰錢,這樣對嗎?這是民主國家的做為嗎?真是好大的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