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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tsaichisheng wrote:
很多人說 CD,DVD.......

我只能說這根本次討論的東西根本是不一樣的,

邏輯不對!方向不對!

一個是影像音樂,一個是軟件。


沒錯~!

從這次google事件
我看到原來不止蘋果有護衛隊

其實反對者反對的原因來自於台灣人的劣根性
那就端正消費正的心態,是不是最根本的作法呢?
其實, 我在等~
等啊等~~~~
等到01看不下去一堆討論台北市政府與GOOGLE的文章時~
.......
.......
來個全面下架

tsaichisheng wrote:
CD,DVD跟這次討...(恕刪)


很多影像音樂也是使用app的方式,也就是軟體的方式在呈現,那這個時候的邏輯又是哪一種了?

影像音樂==>創作者開發 軟體==>創作者開發

影像音樂==>看過demo選擇 軟體==>玩過lite或看過demo影片選擇

都是智財權的展現,我不覺得方向跟邏輯有什麼不對耶~

屎嘎抓 wrote:
我在網路下電子交易買...(恕刪)

推這個
這裡挺無聊,退駕~~
我在網路買電影票

看完電影覺得難看可以退票嗎??

tsaichisheng wrote:
CD,DVD跟這次討論主題不一樣
一個是音樂影像,一個是軟件
方向不同!
邏輯不對!


都是數位內容那裡不一樣...


ikustiH wrote:
那購物商城有賣PS3...(恕刪)


我只覺得台北市府只是率先拿google來開刀執行

他是針對此"個案"下去執行!

所以如果一直引用其他事情來模糊焦點!

只會讓事情更加複雜化!

大家應該想想這次市府規定七天,

正常google應該回答yes or no ,

如果選擇no 哪就提出異議(目前google已經提出異議),

而不是像大家想的一直引用CD,DVD,牛奶

來模糊本次的法規執行。

個人覺得google應該自覺延長時間,而不是要等到法規來規定才執行,

如另一家軟體apple ios不是也提供30天退款期限,這才是相對的!

每種東西都會有盜版,所以google不是應該在這邊加強安全才對嗎?




★皇極驚世★ wrote:
制度不錯但是會有一堆...(恕刪)


pchome就是這樣,

雅虎也是這樣,

網拍也是這樣。

討論錯方向了你
bbs886 wrote:
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是...(恕刪)

那如果有人會這麼做是不是要做考量嗎?
難道每個人都會殺人放火嗎?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呢?
那要法律做什麼,如今google無法配合台北市法令,那不賣就不犯法了吧!還這這不知在擁護罵google惡質原因是什麼呢?奇了遵守法律也被罵嗎?如果警察說你要走人行道才能過馬路不然要罰錢,那我不過馬路就可以不走斑馬線這樣對嗎?現在警察要求你一定得過馬路不然照樣罰錢,這樣對嗎?這是民主國家的做為嗎?真是好大的官威!

tsaichisheng wrote:
pchome就是這樣...(恕刪)


PCHOME、雅虎,網拍買的軟體拆封安裝後一律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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