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ku wrote:太扯了 ....網路...(恕刪) 我覺得你才是太扯了,google不鳥消費者權益就算了,還國賠?google不鳥一國的法律還可以反要錢?7日鑑賞期不合理不接受要錢的法律就可以遵守是吧?Android手機不用也有一堆替代品,我也不相信有什麼應用非得Android手機,就不懂為何台灣消費者要對google這麼捧覽?
ggman948 wrote:我覺得你才是太扯了,...(恕刪) 你說的真好,但是android的代替品是????我還蠻想知道的!是IOS嗎?我目前是用IOS的手機,並不覺得兩者可互相取代!尤其是目前android的發展非常的驚人,還有軟體數量僅次於APP STORE的ANDROID MARKET!還是WM6.5?那個也太慢了吧!還是WP7?連中文顯示都沒有還是一般非智慧型手機?用過智慧型手機我想走回頭路是很困難的........還是symbian^3????所以一大堆的代替品是????我這次真的覺得台北市政府已經整個搞錯對象跟法條了!整個有腦X掉了感覺,有關於智慧財產跟創意的東西,如果有7天鑑賞,那開發者,藝術創作者(包含音樂、電影、文學)等等.....還需要活嗎?然後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只要求android market退費,中華電信跟遠傳不是也有賣軟體,那應該也要有七日鑑賞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