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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rediku wrote:
太扯了 ....網路...(恕刪)


我覺得你才是太扯了,google不鳥消費者權益就算了,還國賠?
google不鳥一國的法律還可以反要錢?
7日鑑賞期不合理不接受要錢的法律就可以遵守是吧?

Android手機不用也有一堆替代品,我也不相信有什麼應用
非得Android手機,就不懂為何台灣消費者要對google這麼
捧覽?
ggman948 wrote:
我覺得你才是太扯了,...(恕刪)



你說的真好,但是android的代替品是????我還蠻想知道的!

是IOS嗎?我目前是用IOS的手機,並不覺得兩者可互相取代!尤其是目前android的發展非常的驚人,還有軟體數量僅次於APP STORE的ANDROID MARKET!

還是WM6.5?那個也太慢了吧!

還是WP7?連中文顯示都沒有

還是一般非智慧型手機?用過智慧型手機我想走回頭路是很困難的........還是symbian^3????

所以一大堆的代替品是????

我這次真的覺得台北市政府已經整個搞錯對象跟法條了!整個有腦X掉了感覺,有關於智慧財產跟創意的東西,如果有7天鑑賞,那開發者,藝術創作者(包含音樂、電影、文學)等等.....還需要活嗎?

然後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只要求android market退費,中華電信跟遠傳不是也有賣軟體,那應該也要有七日鑑賞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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