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平常工作還挺忙的,休息的時間也多半想賴在那邊做些無聊不花大腦的事情,所以我也蠻常在網路上買了東西之後過了七天都沒時間或忘記拆封起來測試的,當然到目前為止這些過了七天才拆開來測試的還沒遇到過瑕疵品。當然個人也從不買東西來測試一下然後利用七天鑑賞期的條款退貨以謀小利。甚至我買了不少的正版軟體 (不敢說全部)。
我相信和我類似的族群也不少,有些人甚至在這裡看個文章或發言的時間都沒有,所以當我第一次看到有這麼多人認為七天鑑賞期太長的時個瞬間我是有點訝異的,不過我後來是可以慢慢理解大家的看法,畢竟這類簡單廉價的 APP 對多數人來說是用不了七天時間的。
所以呢,七天鑑賞期對我會太長嗎?不會,我會去鑽這個漏洞去嗎?不會,我都要買了的話還鑽什麼漏洞,不過我支持該修法,看了大加的發言之後看起來七天是太長了,但是 Google 的 15 分鐘又太短了,似乎沒有照顧到我這類的消費者 (當然,除非他們保證所有的 APP 都有試用版,那就另當別論了)
另外我挺一下樓主的看法,Google 對我來說已經是個很重要的服務了,必需要有個適當的法律來規範他們的行為,他們之前部分市集功能那種說關就關的行為實在是不太可取,好像還有人提到他們的服務和台灣 Google 公司並無關係所以若有服務爭議時想告也會有適法性問題?那這樣子誰知到哪天也許我開始付錢買加大的 GMail 信箱之後,若發生產品服務上的瑕疵時誰可以幫我主張權益?
schnauzer wrote:
我想在這邊以一個消費...(恕刪)
我說一下我的看法如下:
另外我挺一下樓主的看法,Google 對我來說已經是個很重要的服務了,必需要有個適當的法律來規範他們的行為,
--->google 不是民生必需品,
不是獨佔企業,
我認為立法院沒時間也沒必要去為它立一個法律,
如果要立法,
也輪不到google,
應該是windos先吧!
因為它在台灣幾乎獨佔os了!
至少超過50%,
沒人反對吧?
不是嗎?
他們之前部分市集功能那種說關就關的行為實在是不太可取,
--->如果google破產,
也不能關了???
而且好像是我們這邊的北市府「逼」它作「合法」的決定,
不是嗎?
好像還有人提到他們的服務和台灣 Google 公司並無關係所以若有服務爭議時想告也會有適法性問題?
--->沒錯,
因為公司是在美國,
你就要飛去美國依美國的法律提告,
台灣的法律管不到那邊,
相反的,
美國的法律也管不到台灣這邊!
那這樣子誰知到哪天也許我開始付錢買加大的 GMail 信箱之後,若發生產品服務上的瑕疵時誰可以幫我主張權益?
--->沒人,
只有靠自己飛去美國依美國的法律提告,
如果發票是歐洲,
應該也可以飛去歐洲依歐洲該國的法律提告,
反正只要不是在台灣都是這樣處理!
所以要用7-11買,
好像發票就是在台灣開,
不過我沒用過,
不保證不會改!
不然你可以試試找北市府,
但我唯一想到北市府願意幫你的情況是發票在台灣開出,
不然,
應該會請你飛去美國或歐洲提告!
所以我才覺得政府很奇怪,
像網路上侵犯我們國民智慧財產權(書)這種,
如果在美國,
美方動不動就用301條款報復,
在臺灣官方就只會視而不見,
或說這是私人民事問題,
飛去網站註冊國解決!
像這種退貨的問題是私人與公司的問題,
應該是買方與賣方的問題(已有消費事實),
喬不定,
北市府再出面就好了(用消保法罰賣方)!
或上法院時再出來幫忙就好了,
為什麼這麼早就跳出來了?
最後是還要等多久才能看北市府 vs google 的法庭辯論,
因為一定很精彩!!!



市政府依法行政...沒錯啊
Google依法下架...也對啊
但....消費者的權益? 這就有趣了...多少人覺得現在有被保障到了啊????
消費者的權益美其名被保護了..但消費的範圍卻大大縮水啦. 希望葉狀師和支持北市府的人..都高興啦!
真是個有趣又胡鬧的戲
kenkenken001 wrote:
所以這篇要改成
市政府依法行政...沒錯啊
Google依法下架...也對啊...(恕刪)
我覺得都沒錯,所以這樣的結果也是對的。
重點就是要「協商」出一個合理的方向,法不完備就修法,服務不夠好,就改善服務。
例如可以規定不同內容的鑑賞期,也可以規定如果都有「試用」或是「試讀」版本的產品,就沒有鑑賞期問題,你都試看、試玩過了,當然就知道這是你要的。
至於消費者的權益,有消費才有權益,人家都沒賣你,你哪來的權益。
至於已經買的,還是一樣可繼續更新,沒有影響到啊?
軟體作者更不用說了, Google 不賣,你一樣可以拿到其他商城賣,不同商城就會有不同的合作規範,就看你喜不喜歡囉!
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大家都沒錯,作法也都ok。重點是未來他們怎麼協商對大家都好,大家就爭眼看看哪一方未來的協商,是對我們比較好的囉!!
生命會找到出命~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