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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FemcAT wrote:
原來我國法律還要其他國家同不同意才做數
我長見識了


我國法律不需要其它國家同意...

但Google是尊重台灣的法律, 但法律的規定他做不到..所以選擇下架..


elliot681019 wrote:
奇怪的是…法律規定七...(恕刪)


你可以去申訴,看看消保官怎麼跟你說
幾萬塊的東西咧,要是消保官跟你說這個法律有爭議,所以我不處理,你自己跟pchome聯絡就好了
pchome不退你錢,你就想辦法推動修法吧,沒修法之前自求多福

身為消費者你會滿意嗎?
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當然不是?是政治操作手段

最該把此事件發起的人抓出來打屁股才對!有事沒事胡亂鬧事~~為何APPLE可以GOOGLE不行~~因為GOOGLE賺的是廠商與廣告的錢~~APPLE賺的是USER的錢~~兩間公司是不相同的經營性質~搞不好你問那些台北市政府的官員~請問他GOOGLE提供主要是那些服務~他會回答你說~賣軟體阿~GOOGLE提供的信箱服務是啥~他回答你HOTMAIL阿~那請問FACEBOOK是APPLE旗下的還是GOOGLE的~他會回答APPLE的~因為APPLE通通免費~GOOGLE通通收費在綁架台灣人~~別懷疑我所說的~~我最不信任公務員了~~曾經接過一個公家機關的標案~~內容敘述主機板ACER~~CPU.ACER.記憶體ACER.硬碟機ACER..液晶螢幕要有產證等等無俚頭的要求


依照我的經驗~一般的公務人員都是不熟識3C產品的一群高高姿勢分子~很難處理也很難溝通的~~

Jetter wrote:
我國法律不需要其它國...(恕刪)


下架沒問題,那重新上架之後呢?
我也覺得消保法有爭議,但是政府既然把app算到七天無條件退貨之內,google不滿意就去打官司
誰打贏我就支持誰
在還沒打贏之前,也必須遵守法律

FemcAT wrote:
你可以去申訴,看看消保官怎麼跟你說
幾萬塊的東西咧,要是消保官跟你說這個法律有爭議,所以我不處理,你自己跟pchome聯絡就好了
pchome不退你錢,你就想辦法推動修法吧,沒修法之前自求多福

身為消費者你會滿意嗎?


我的舉例,我根本不會去申訴啊,因為我自己就覺得這申訴不合理啊…

就像我買了一部藍光影片(ex:X戰警3),我看到最後…這影片超爛的,因在七天內,所以我要phcome退我錢!?

這非常的不合理吧!!!

另外…想辦法推動修法這一種打高空的話,還是少出現。就像要用道德來約束使用者一樣。

若您覺得這法需要修法,那.....................................拿這個法來打google!?
這心態我不懂~~~。


FemcAT wrote:
下架沒問題,那重新上架之後呢?
我也覺得消保法有爭議,但是政府既然把app算到七天無條件退貨之內,google不滿意就去打官司
誰打贏我就支持誰
在還沒打贏之前,也必須遵守法律


所以打贏前他就遵守法律, 不賣總不違法了吧???

google都照你要求的阿~

elliot681019 wrote:
我的舉例,我根本不會...(恕刪)


你自己放棄申述,還能怎麼半?
一下子程式又電影幹脆還是叫外帶便當可不可以七天無條件退款
我也不知道怎麼半,只能在網路上罵東罵西怪政府,然後期待其他人幫我去修改消保法改成我想要的條文?

不合裡的條文怎麼都沒有公司去抗議?
因為他們沒有被罰阿,如果今天因為某人去申訴,結果造成pchome被罰,pchome為了避免繼續受罰關店
這不是跟google很像

條文規範不清,那就要去修法,但是在修法之前也只能遵守不清不楚的條文規範
如果今天大家還是和稀泥,這種有爭議的法還是掛在那裏,私人公司走自己用自己的內規
各個公司沒有統一的規範,這樣好嗎?

我肯定市政府沒有逃避申訴,也要說法律規範不清楚但是也得守法,google要去打行政訴訟我也支持
如果因為這樣,把消保法大修成符合時代的法律更好
其實整件事情最好笑的是...
Apple也沒有說他可以7天無條件退錢

新聞來源: 聯合晚報
針對鑑賞期 蘋果公司暫無回應
【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即時報導】
2011.06.28 01:55 pm

北市法規會規範Google Android應用程式要有7天鑑賞期,引發軒然大波。競爭對手蘋果的在台公關公司今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接到蘋果公司針對鑑賞期作回應,僅表示已由律師和法規會進行溝通,目前也不確定會不會出現中文介面的退費機制。

不過,有網友提到,蘋果本身就有一套退費機制。一旦應用程式App發生任何問題,進入apple的客戶服務網站,寫信給蘋果公司,就能等待退費回應。蘋果公司並沒有說有問題不給退,更沒有退費的時間限制,因此,不懂北市法規會訂的7天鑑賞期意義何在。

只是也有網友提到,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內容,主要是指如果消費者不願意繼續擁有商品,則可在購買後七日內要求退還,鑑賞期的概念並非指商品有問題來退貨,而是以消費者好惡作為依據,因此對軟體開發商來說,如果下載遊戲三天就破關,然後要求退還,並不尊重開發商的創意。



FemcAT wrote:
你自己放棄申述,還能怎麼半?
一下子程式又電影幹脆還是叫外帶便當可不可以七天無條件退款
我也不知道怎麼半,只能在網路上罵東罵西怪政府,然後期待其他人幫我去修改消保法改成我想要的條文?

不合裡的條文怎麼都沒有公司去抗議?
因為他們沒有被罰阿,如果今天因為某人去申訴,結果造成pchome被罰,pchome為了避免繼續受罰關店
這不是跟google很像

條文規範不清,那就要去修法,但是在修法之前也只能遵守不清不楚的條文規範
如果今天大家還是和稀泥,這種有爭議的法還是掛在那裡,私人公司走自己用自己的內規
各個公司沒有統一的規範,這樣好嗎?

我肯定市政府沒有逃避申訴,也要說法律規範不清楚但是也得守法,google要去打行政訴訟我也支持
如果因為這樣,把消保法大修成符合時代的法律更好


我所舉例的,我不會去申訴的原因,是因為…這申訴完全不合理啊!!!這根本不合理啊,我為什麼要抗議phcome不讓我退!?東西用了我就是覺得不能退啊。
您是不是思緒混亂了…一下子程式又電影幹脆還是叫外帶便當可不可以七天無條件退款,我本來就主張不能退啊,還是您覺得能退!?

我舉的兩個例子有這麼難判斷能不能退!?還是您要繼續打要修法的高空!?

FemcAT wrote:

不合裡的條文怎麼都沒有公司去抗議?
因為他們沒有被罰阿,如果今天因為某人去申訴,結果造成pchome被罰,pchome為了避免繼續受罰關店
這不是跟google很像



這是另一個好笑的地方,未有google事件前,大家都能知道軟體,數位內容使用、拆封後不能退!!!
但一遇上google馬上拿出19條來電google。

不見有台北市政府發聲為市民喉舌~~~

且超好笑的來了…整件事的起因是.....................apple的唬弄人的手機定位軟體!!!

elliot681019 wrote:
我所舉例的,我不會去...(恕刪)


你不會去退是你的選擇,但是有些人會選擇退,不管是什麼原因
pchome不給他退,他可以去申訴,消保官或者是消基會可以介入,看是pchome退錢還是消費者申訴不合理
而不是,pchome說不給退,那就是不給退,其他人連獲得法律協助的機會都沒有,因為公司規定不給退,大家都知道不能退,就失去向法律求得協助的機會

如果法律很明確的規定,google app必須是七天無條件退款,那google無話說

問題是沒有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七天無條件退款包含app市場,那google想要繼續賣,就得去打行政訴訟
或者是等修法將app market明確排除在七天無條件退款之外
消費者如果想繼續買app或者是下載已購買的app,但是google不開店了,那就得等法律解套
修法不重要嗎?

如果今天在google之前,pchome就被申訴,那今天的主角就是pc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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