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是私人企業,私人企業就是要賺錢
北市府蠻橫提出無理要求,7日內要可退
一副你一定要遵守我的法令,應該是恐龍法條
這句話是樓主寫的,
他認為北市府提出七日這件事是無理要求,
這是他個人認為,
所以就他認為的,私人企業為了賺錢,
即使違反法令,
他個人認為這是可以的.
我是順著他的邏輯阿,
法令規定午夜十二點後,未滿十八歲不得逗留夜店,
但私人企業為了賺錢,
即使違反,也是可以的阿,
這跟上面的邏輯是一樣的,
只要是他認為是無理的,
就可以違反,
這樣的邏輯本來就有問題,就是錯的.
我想不是我沒看清楚他的意思,
而是樓主這種似是而非的想法,是有欠考慮的.
國家的法律大於一切,這是世界各國都走得通的,
如果照GOOGLE這樣說,
在荷蘭賣大麻是合法的,那來台灣賣有罪嗎?
在其他各國是15分鐘,所以在台灣也必須要15分鐘嗎?
還是看各國法令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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