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恩,因為我不是法律相...(恕刪)
我對大大的意見沒有任何的不同意歐<-----先說這點,因為怕被罵
因為自己是商學系的
商事法是必修的
商事法是特別法,很多是在規範公司的法條,尤其是賣方的規範
而消保法是屬於買方,也是特別法,主要是保障買方的權益
都應該優先於民法
我只是覺得法條這樣寫感覺不是法律本科出身寫出來的
沒有別的意思
vivian93 wrote:
恩,因為我不是法律相...(恕刪)
kenkenken001 wrote:
蘋果是表面上給了市府...(恕刪)
一番鮮 wrote:
蘋果遵守消保法修改條款 全球首例/蘋果APP軟體 台灣獨享7天鑑賞期
(新聞連結 http://beta.tw.news.yahoo.com/%E9%81%B5%E5%AE%88%E6%B6%88%E4%BF%9D%E6%B3%95%E4%BF%AE%E6%94%B9%E6%A2%9D%E6%AC%BE-%E5%85%A8%E7%90%83%E9%A6%96%E4%BE%8B-%E8%98%8B%E6%9E%9Capp%E8%BB%9F%E9%AB%94-%E5%8F%B0%E7%81%A3%E7%8D%A8%E4%BA%AB7%E5%A4%A9%E9%91%91%E8%B3%9E%E6%9C%9F-200102318.html )...(恕刪)
siramdmmx wrote:
"買軟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軟體前會先用試用版,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我換個說法..
"買硬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硬體前會先用試用看看,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你看,把你文中的的"軟體"改成"硬體",是不是也很有道理。
所以照你的意思看來,台灣的消保法該癈除了?不管是軟體硬體都不該有鑑賞期了。
程式不是只有遊戲,也有工具程式,遊戲可能玩膩,那工具程式呢?
書籍也不是只有小說雜誌,小說可能看完,那些教學類、工具類的書呢?
所以是不是要再把軟體(書籍與程式),再分成會膩與不會膩、分成會看完與不會看完的呢?再來訂定不同的消保法呢?
那硬體呢?硬體也有會玩膩與不會玩膩(或者不是拿來玩的)呢?是不是也要分別訂不同的消保法呢?
有的人說,只要不斷的購買再退貨,就可以一直使用軟體,造成開發商的損失。
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應該不分軟體或硬體的吧?那麼請問一下PCHOME購物、YAHOO購物倒了嗎?電視購物倒了嗎?為什麼他們的廠商都不怕消費者購買再退貨的損失呢?
怕消費都玩膩就退貨,當然這種人世界個國都會有,但那些做實體玩具的為什麼不會怕消費者玩膩就退貨呢?他們比較呆?比較不會為自己爭取?還是因為GOOGLE比較大牌?
其是不論什麼硬體還是軟體,總歸來說,它們還是商品,都是給人用的、給人玩的。即然其作用、目的都與其它商品相同,只是載體的不同而以,有什麼道理其它商品可以用的法條,在這些所謂的軟體上就不能用了?莫非這些所謂的軟體類的商品就比較高級了?就不會有黑心軟體了?
法律要講究的不應該是一視同仁嗎?
wmtsung wrote:
你在Market上消...(恕刪)
siramdmmx wrote:
請問您提到的消費者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