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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vivian93 wrote:
恩,因為我不是法律相...(恕刪)


我對大大的意見沒有任何的不同意歐<-----先說這點,因為怕被罵

因為自己是商學系的

商事法是必修的

商事法是特別法,很多是在規範公司的法條,尤其是賣方的規範

而消保法是屬於買方,也是特別法,主要是保障買方的權益

都應該優先於民法

我只是覺得法條這樣寫感覺不是法律本科出身寫出來的

沒有別的意思





vivian93 wrote:
恩,因為我不是法律相...(恕刪)


先說明,我也不是學法律的,也只是發表個人看法~


我覺得vivian93大大的意見,與我對法律的認知差不多,
關於"消保法"、"著作權法"與"民法"在實務上的運作,
大大點出很多值得參考的點~

不過實際上法院攻防的話,還是要看兩造的律師如何闡述與法官的認定。


我覺得終究台灣還是需要一個"特別法",
來規範不斷進步的"電子商務"與"資訊產業"環境~
只是我們的立委...不說也罷...


對於商事法,我的理解是比較屬於B to B的環境,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是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至於"消費者保護法",是公司法人與一般消費者交易時所使用的規範。(B to C)
是屬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官方)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的業務範圍。


不知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kenkenken001 wrote:
蘋果是表面上給了市府...(恕刪)


蘋果遵守消保法修改條款 全球首例/蘋果APP軟體 台灣獨享7天鑑賞期

(新聞連結 http://beta.tw.news.yahoo.com/%E9%81%B5%E5%AE%88%E6%B6%88%E4%BF%9D%E6%B3%95%E4%BF%AE%E6%94%B9%E6%A2%9D%E6%AC%BE-%E5%85%A8%E7%90%83%E9%A6%96%E4%BE%8B-%E8%98%8B%E6%9E%9Capp%E8%BB%9F%E9%AB%94-%E5%8F%B0%E7%81%A3%E7%8D%A8%E4%BA%AB7%E5%A4%A9%E9%91%91%E8%B3%9E%E6%9C%9F-200102318.html )


台灣面子真大
(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中新增七日內退費條款,條文內容為:「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

Google對嗎?消費者的權益該被犧牲嗎?
為圓前世因 為圓今生緣 歷 三千災 八百劫 天道無情 人道有心 渡為結無常果

一番鮮 wrote:
蘋果遵守消保法修改條款 全球首例/蘋果APP軟體 台灣獨享7天鑑賞期

(新聞連結 http://beta.tw.news.yahoo.com/%E9%81%B5%E5%AE%88%E6%B6%88%E4%BF%9D%E6%B3%95%E4%BF%AE%E6%94%B9%E6%A2%9D%E6%AC%BE-%E5%85%A8%E7%90%83%E9%A6%96%E4%BE%8B-%E8%98%8B%E6%9E%9Capp%E8%BB%9F%E9%AB%94-%E5%8F%B0%E7%81%A3%E7%8D%A8%E4%BA%AB7%E5%A4%A9%E9%91%91%E8%B3%9E%E6%9C%9F-200102318.html )...(恕刪)


讚~~
APPLE全球首例由30天改為七天鑑賞期
北市府真是好樣的...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chanmingtao wrote:
大大,民法是普通法消...(恕刪)


chanmingtao大大說的沒錯

特別法是優於普通法的

這件事情還是要用特別法來做法律上的攻防

一番鮮 wrote:
Google對嗎?消費者的權益該被犧牲嗎?


你在Market上消費過了嗎??
雖然我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候買軟體變成還要保證永續更新以及提供不間斷備份服務的
但你知道已購買的軟體現在可以正常更新與下載嗎??
你還有啥權益被犧牲了嗎??
後續新的付費軟體不能買??
講難聽點人家不肯繼續代理有罪嗎??
最近結束台灣業務的EA Games要不要順便鞭一下??
還是去向各大國外廠牌結束台灣業務的都提告一下說他們犧牲了您這偉大消費者的權益??
一番鮮 wrote:
蘋果遵守消保法修改條...(恕刪)



請問您提到的消費者是指:

"買軟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軟體前會先用試用版,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siramdmmx wrote:
"買軟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軟體前會先用試用版,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我換個說法..
"買硬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硬體前會先用試用看看,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你看,把你文中的的"軟體"改成"硬體",是不是也很有道理。
所以照你的意思看來,台灣的消保法該癈除了?不管是軟體硬體都不該有鑑賞期了。

程式不是只有遊戲,也有工具程式,遊戲可能玩膩,那工具程式呢?
書籍也不是只有小說雜誌,小說可能看完,那些教學類、工具類的書呢?
所以是不是要再把軟體(書籍與程式),再分成會膩與不會膩、分成會看完與不會看完的呢?再來訂定不同的消保法呢?
那硬體呢?硬體也有會玩膩與不會玩膩(或者不是拿來玩的)呢?是不是也要分別訂不同的消保法呢?

有的人說,只要不斷的購買再退貨,就可以一直使用軟體,造成開發商的損失。
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應該不分軟體或硬體的吧?那麼請問一下PCHOME購物、YAHOO購物倒了嗎?電視購物倒了嗎?為什麼他們的廠商都不怕消費者購買再退貨的損失呢?

怕消費都玩膩就退貨,當然這種人世界個國都會有,但那些做實體玩具的為什麼不會怕消費者玩膩就退貨呢?他們比較呆?比較不會為自己爭取?還是因為GOOGLE比較大牌?

其是不論什麼硬體還是軟體,總歸來說,它們還是商品,都是給人用的、給人玩的。即然其作用、目的都與其它商品相同,只是載體的不同而以,有什麼道理其它商品可以用的法條,在這些所謂的軟體上就不能用了?莫非這些所謂的軟體類的商品就比較高級了?就不會有黑心軟體了?
法律要講究的不應該是一視同仁嗎?

我換個說法..
"買硬體不看清楚說明, 不參考評論, 買了之後才發現受騙" 的消費者; 還是 "買硬體前會先用試用看看, 參考別人的評論再買, 然後市場被搞得沒辦法用, 想抗議講出來還被削一頓"的消費者權益呢? 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消費者, 不要以為一句"消費者"就代表所有消費者喔~ 套句話, 不要用"消費者"一詞綁架所有的消費者. 並不是每個消費者意見都一樣的..

你看,把你文中的的"軟體"改成"硬體",是不是也很有道理。
所以照你的意思看來,台灣的消保法該癈除了?不管是軟體硬體都不該有鑑賞期了。

程式不是只有遊戲,也有工具程式,遊戲可能玩膩,那工具程式呢?
書籍也不是只有小說雜誌,小說可能看完,那些教學類、工具類的書呢?
所以是不是要再把軟體(書籍與程式),再分成會膩與不會膩、分成會看完與不會看完的呢?再來訂定不同的消保法呢?
那硬體呢?硬體也有會玩膩與不會玩膩(或者不是拿來玩的)呢?是不是也要分別訂不同的消保法呢?

有的人說,只要不斷的購買再退貨,就可以一直使用軟體,造成開發商的損失。
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應該不分軟體或硬體的吧?那麼請問一下PCHOME購物、YAHOO購物倒了嗎?電視購物倒了嗎?為什麼他們的廠商都不怕消費者購買再退貨的損失呢?

怕消費都玩膩就退貨,當然這種人世界個國都會有,但那些做實體玩具的為什麼不會怕消費者玩膩就退貨呢?他們比較呆?比較不會為自己爭取?還是因為GOOGLE比較大牌?

其是不論什麼硬體還是軟體,總歸來說,它們還是商品,都是給人用的、給人玩的。即然其作用、目的都與其它商品相同,只是載體的不同而以,有什麼道理其它商品可以用的法條,在這些所謂的軟體上就不能用了?莫非這些所謂的軟體類的商品就比較高級了?就不會有黑心軟體了?
法律要講究的不應該是一視同仁嗎?



我們是不是在講不一樣的事情啊?

好吧, 可能我用的詞比較強烈一點, 讓您有一些延伸的解讀, 我只是要表達, 在這個事件中, 某些人原本用的好好的, 可以正常的買付費軟體, 但突然某單位來這招, 讓原本使用上沒問題的人變得有問題, 而這些人想表達意見時, 卻被人講是不是有病? 這些使用沒問題的人不也是消費者嗎? 當權益受損時,不能表達抗議嗎?

他們的權益是否也在這次事件中犧牲了? 所以我問 "消費者權益是否該被犧牲"的消費者是指哪些人? 在板上意見不同的消費者比例有明顯的對比,沒有哪一個族群的消費者能代表"消費者",這樣的情況用"消費者"一詞適當嗎? 有沒有可能誤導呢?

再來回答你說的內容: 我個人立場沒有反對消費者去爭取權益, 當然人都會有買錯東西的時候, 你要退貨退費, 那也是你的權益. 我個人比較有意見的是執行者的方式, 你替消費者a爭取權益, 但卻傷到消費者b的權益, 所以執行者到底有沒有幫到消費者, 我個人是打個問號?

您提到的開發商, pchome, yahoo, 電視購物之問題, 兩派說法都有道理, 所以您說得也對. 這是一個沒有交集的討論. 這裡不再講.

而您所提的消保法內容, 適不適用於數位影音.軟體, 我不是法律專家. 無法表示意見, 反正他們都要走法律程序了, 就讓司法單位去裁決吧.


這樣您看得懂小弟要說的重點了嗎??

wmtsung wrote:
你在Market上消...(恕刪)


>你在Market上消費過了嗎??
我消費過了??
>雖然我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候買軟體變成還要保證永續更新以及提供不間斷備份服務的
但你知道已購買的軟體現在可以正常更新與下載嗎??
這關我貼的七天鑑賞什事??
>你還有啥權益被犧牲了嗎??
目前還沒有發現??但需要跟你報備嗎??
>後續新的付費軟體不能買??
我們應該忍氣吞聲只為了使用權嗎??
>講難聽點人家不肯繼續代理有罪嗎??
最近結束台灣業務的EA Games要不要順便鞭一下??
還是去向各大國外廠牌結束台灣業務的都提告一下說他們犧牲了您這偉大消費者的權益??

我個人對市府為民爭取的權益覺得滿意,正義的"第一步",而他們已下架軟體做為抵制的手段!!
我個人覺得不應該姑息,如果這樣坦然接受法權何在
如果你願意接受他強暴式的經營策略,那是你個人的行為不關我的事
我只是覺得可悲而已
我不爽該服務,我換成能讓我滿意的另外一個系統,你能嗎?
不要委曲求全,沒有用又不會死??對吧!!

siramdmmx wrote:
請問您提到的消費者是...(恕刪)

我是轉貼上新聞,不知道能影起你的批判(新聞報導關我什事,我又不是報導人)
而且我是以我個人做為消費者的立場,表示我個人身為消費者權力的捍衛
我沒有說我代表所有的消費者,什麼時候我變成那麼偉大了我都不知道??
怕退貨!那不要出來賣!東西好我支持你,這不是遊戲規則嗎?
像我都買正版遊戲,之前第三波服務超差,後來我死都不買他家產品
你們為委曲求全嗎?
拍謝我不會!!
為圓前世因 為圓今生緣 歷 三千災 八百劫 天道無情 人道有心 渡為結無常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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