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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vivian93 wrote:
其實如果真的要視為"...(恕刪)


是呀,這就是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不過廠商要依使用天數比例來要求消費者付費,也很頭大XDD

如果消費者主張我可以使用一輩子,那用一輩子來算出每天的使用費用..XDDD

不過這裡還有一個盲點,就是怎樣算使用了?
實體通路中的軟體,可以用拆封,或是安裝好程式後,序號開通了等等來做為"已使用"認定

但 Market 上的就有點....尷尬了 @@~ 我一購買了,Market 是自動幫我安裝....這 ....Orz...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我購買後,雖軟體已下載到手機上,但如果我自行備份,是不是會違返智產保護法(重製),


這點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也就是說如果你自行備份的目的是在於"備用存檔之需要"...
那麼你是不會違法的...
但是"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也就是說你不能把你的備份檔案以任何形式提供給其他人使用...
包括上傳到網路上或是散佈光碟等等...
甚至是把存有該備份檔案的隨身碟"借給"其他人使用...

另外著作權法第51條也有說: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

也就是說如果該軟體已公開發表(在 Market 上架)...
而你又是在"非營利之目的"的"合理範圍"內(你已購買該軟體之個人備份用)...
那麼你是有權利利用私人的機器(你的手機)自行備份該軟體的...

以上...

chanmingtao wrote:
大大,

民法是普通法

消保法是特別法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請參考消保法第19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也就是說,
即便是消保法賦予你的權利...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規定的話...
還是適用民法第259條的規定...

vivian93 wrote:
請參考消保法第19條...(恕刪)


哈,我覺得消保法那條寫的很怪

好像把自己降階了

嗯~~~這消保法寫的真好~~~

Grunder2006 wrote:
但 Market 上的就有點....尷尬了 @@~ 我一購買了,Market 是自動幫我安裝....這 ....Orz...


恩...我的想法是...
使用權並不代表我有沒有去使用...
而是代表我"能不能"去使用...
當我"能"去使用時...
就表示我具有"使用權"...
所以如果以這個觀點來看的話...
你購買之後 Market 自動幫你安裝完畢...
這時候你就已經擁有"使用權"了...
所以也就是說你的交易已經完成了(你已經付了錢,而你也確實得到使用權了)
就好像我們去星據點唱歌...(因為星據點是進場前收費)
在櫃檯買了票之後...
時間就開始算了...
如果我們在時間內都沒有進場去實際唱歌的話...
其實我們是不能要求退費的...
因為我們買的是包廂的使用權...
所以如果我們有使用權卻不去使用...
視為我們自行放棄使用權...
就像我們租了房子卻遲遲不搬進去住一樣...
是不能因此要求房東退款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P.S. 跟大大討論真的很愉快...感謝~~~

chanmingtao wrote:
哈,我覺得消保法那條寫的很怪

好像把自己降階了

嗯~~~這消保法寫的真好~~~


其實我覺得滿正常的呀...
因為消保法19條賦予消費者的是"解除契約"的權利嘛...
自然就必須告訴大家什麼叫做"解除契約"...
那既然民法259條已經有解除契約的規定了...
當然消保法會沿用民法的規定是很自然的事了...
否則消保法還要再另外規定特種購買的解除契約方法...
我就覺得反而是多此一舉了...
謝謝
又多學到了一些正確的法律知識..
EC

eric92821 wrote:
謝謝
又多學到了一些正確的法律知識..


為了怕誤人子弟...
我要先聲明...
本人並非從事法律工作者...
也沒有讀過法律相關科系...
以上所有言論只是"我自己的想法"...
實際上法條是不是如我所想的那樣解釋我就不知道了...
我只是說出"我覺得似乎可以這樣來解釋"的方法而已...
真實的情況還是建議詢問專業的律師會比較安全啦~~~

vivian93 wrote:
其實我覺得滿正常的呀...(恕刪)


我的想法是(純粹我的)

解除契約在商事法也有規範

而且我認為消保法是架構在商事法之上的

這樣在消保法裡加一段不可牴觸民法有點突冗

---------------

以上純粹個人意見


chanmingtao wrote:
我的想法是(純粹我的)

解除契約在商事法也有規範

而且我認為消保法是架構在商事法之上的

這樣在消保法裡加一段不可牴觸民法有點突冗

---------------

以上純粹個人意見


恩,因為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的...
所以我的法律知識可能不是很完整...
所以我只能"稍微" google 一下關於 "商事法" 和 "契約" 之間的關係...
可是我找到的結果都是在講 "保險契約" 的部份...
我還找了一下什麼叫商事法...
似乎就是指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所以我覺得(單純是我自己覺得喔)消保法應該是架構在民法之上的...
因為消保法中所提及的買賣契約應該是屬於民法上的債權契約...
(如果我的用詞讓人看不懂的話請原諒我)
這是我參考維基百科的"契約"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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