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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Google, 我們堅持的只是一種價值觀 – MMDays

Google綁架消費者??

奇怪了...
做生意的發現地方法令不合理或者是獲利太低時,停止其販售行為這樣叫綁架消費者喔??!!
況且Android Market使用條款說的很清楚
"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
你也同意了...終止服務是他的權力,那還有啥立場說一堆!!

哪個店家或商品發生疑慮時不是先下架再說...
繼續販賣才是違法的吧??!!

今天本來就是台北市政府引用法條失當,還好意思牽拖一堆!!
或許國內企業怕你,跨國企業未必吃你這套!!
頂多就是撤走不做嘛!!

結果...不繼續做居然還不行??!!有沒有這麼誇張啊??!!

chan15 wrote:

Google 會如此強硬是基於保護軟體貢獻者為出發點
你有你的立場,政府有政府的,Google 有 Google 的,開發者有開發者的
海納才能客觀,如果你是軟體開發者一定會很有感覺
所以我想你應該也不是


google只保護軟體貢獻者...消費者權益就該被犧牲???
平台軟體本身防盜機制不夠完善還拿來當藉口??怕7天太長被破解盜版??
那請問APPLE提供了30天退費機制怎麼說???
GOOGLE技術力不夠嗎??還是對軟體貢獻者也不當一回事??
收到授權費上架費等...就請作者自求多福??


edwin523 wrote:
不管google做了...(恕刪)


我也是工程師,我就覺得版本講的是屁話;
誰不辛苦,寫軟體的辛苦,做硬體的就不辛苦;
其他產品都可以照法律規定,就Google不行?
那我們的產品也要改成試用15分鐘,行嗎?
jemmytgi wrote:
google只保護軟...(恕刪)


我想你去爬一下文看 Apple 跟 Google 的差別再來吧
我已經不厭其煩三次以上了,感覺煩了

doa5971 wrote:
你買的東西是GOOG...(恕刪)


你敢說Google沒有在我跟廠商之間收錢嗎??你當他上架費是付心酸的..還是付香油錢??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為什麼外來的商人不行?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8 楊宗興/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要求手機應用程式(APP)下載平台商要給予消費者7天的鑑賞期,以符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在昨天對不願配合的Google開出100萬元罰單。Google目前已停止Android Market的付費app下載,並表示在這禮拜會持續和市府溝通。不過,有別於國際廠商的做法,其實國內電信業者的類似服務,都有相關的退費機制。


中華電信今(28)日表示,旗下的Hami Apps就有「7天鑑賞期」設計,使用者於7日內對所下載程式不滿意,手機直撥800都可退費;台灣大哥大雖然在自有手機軟體商店Match Market的付費程式無鑑賞期限,但只要使用者有合理退費原因,手機直撥188可退費;至於遠傳電信的S市集付費程式,如果操作使用有問題或app程式不實、無法操作等因素,消費者都可以用手機直撥888來申請退費,沒有鑑賞期限。


網路應用程式App到底是否適用《消保法》「7日鑑賞期(猶豫期)」規定?專家則有不同看法。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7天鑑賞期規定,並沒有除外條款,不管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實體或虛擬的商品都一律適用。


他也指出,Google宣稱已有15分鐘鑑賞期設計,並強調15分鐘鑑賞期是要保護軟體開發商的創意與設計靈感,但這樣的說法並不符合《消保法》,目前法條也並沒有這樣的但書。陳智義認為,北市府是依法行政,沒有問題。但他也坦承,消基會目前尚未接到任何消費者的投訴。


而「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則在平面媒體投書指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看似於法有據,其實並非毫無爭議,也未盡合理。他認為這要從消保法第19條「7日猶豫期」的立法目的觀察,並依商品性質,考量如何在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均衡。


章忠信強調,《消保法》於1994年制定時並沒有考量到現今最新的網路科技產業,像是App應用軟體就是容易複製或僅具一次使用性的數位消費產品,與MP3、影音電子檔、電子書一樣,未必適用「7日猶豫期」。他也提到,App應用軟體很多都是功能簡單、金額極小,在數分鐘內,就可以消費完畢,不再需要這項數位商品,是一種短暫消耗品,不是經年使用的恆久財,是否適用「鑑賞期」還有討論空間。

誰在哀哀叫呀???
這答案很淺而意見囉~
誰答腔,就是誰囉!!!
您說~是吧!哈~
軟體7日可退,說出來會笑死人
如果要如此,請國內的線上銷售一視同仁


用一個很簡單的比喻,就可以了解,為何7日是不合理的
google開了一家漫畫店---------------------------------------(market)

有免費漫畫跟付費漫畫---------------------------------------(免費app跟付費app)

google說付費漫畫可以15分鐘内拿來退-------------------------(同目前Market)

但有奧客說,我要有鑑賞期7天,因為買的時候我只能看到封面
不知道內容是不是我要的,不知道好不好看----------------------(同某些鄉民)

店面房東出來說,在我這裡開店,你要給奧客7天鑑賞期
不然我漲你房租---------------------------------------------(同北市府罰100萬做要脅)

google說,那我只提供免費漫畫,付費的我不賣可以了吧-----------(同google關閉付費market)

房東說你竟然將付費漫畫下架,你是綁架消費者----------------------(同北市府)

想買漫畫的人,發現付費漫畫下架了,google你怎麼可以這樣
房東你管太多的吧-------------------------------------------(我現在的心情)

漫畫作者說,7天鑑賞期那我要靠什麼吃飯-----------------------(同app作者)

某些鄉民叫好,說..好耶以後不怕買到不好看的漫畫
好看的漫畫還怕人家拿去退嗎

Danny=大頭 wrote:
當一堆人都因為孤狗大...(恕刪)


一個台北市搞得全台灣都不能用
到底總統府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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