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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shermingchang wrote:
那Google會不會乾脆撤銷台灣分公司
然後照賣付費APP...(恕刪)


這部份剛剛在一個BLOG上看到幾篇有意思的文章,也許這次政府會根本罰不到 google XDD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我和台灣 Google ADWORDS的「惡意點擊」官司首次交鋒]

[唐吉軻德騎士再次大戰Google風車]

[我與「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的第八次開庭經過,向惡意點擊說不 ]

[ 與Google 官司敗訴: Google 贏了官司 失了客戶的心 ]

如果 Google 台灣分公司,一樣用這個方式主張,那台北市政府有可能因為這個判例,罰不到那一百萬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ih17 wrote:
遊戲 電子書 之類的APP...(恕刪)


的確的,遊戲 電子書 之類的APP,由其是電子書這類的"數位內容"類的產品,消費者看過了,就真的是無法返還了..這我非常認同的,我們真的該好好督促選出來的立委,把一些己經不合時適的法令修一修改一改,不要天天只是在.......(不再講了~再講會被移文了X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就以前面討論來看,APP下載,使用者得到的並不是這個 APP 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恕刪)


如果把軟體下載的標的物視為 "使用權",
則這個交易行為變成是一種 "權利" 的交易,
"權利" 交易能不能適用消保法第 19 條,
還有爭議


winsonatmob wrote:
如果你把軟體下載的標...(恕刪)


但我的使用權,是透過"網路購物"管道交易獲得的商品,網路購物卻是受消保法19條規範 @@~

剛剛又看了一次,消保法第19條,是以"購買管道"來做為規範之範圍,而非購買之商品內容...

除非你不是從消保法第19條中所列出的管道眅賣商品,不然依法來講,都受第19條的規範,或是讓"花錢取得使用權"這個行為排除在購買/交易/消費的行為中,這樣就可以不受第19條規範了吧,也許連消保法都不受規範了,因為消保法只適用於消費者和出售者..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就以前面討論來看,APP下載,使用者得到的並不是這個 APP 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以我的看法,當我在 Market 上使了解除契約的動作後(退費),Market 會主動反安裝該程式(我己經無法使用),如果我利用破解等等方式仍然使用它,那及是"非法使用",也就是說....

在 Market 上購買了"導航王",我並不是購買"導航王"軟體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也因此在退款時,Market 或是"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導航王公司)就完整的收回了我所購買的商品"導航王的合法使用權",以這樣來主張,應該是沒有無法"返還"的問題吧 @@


就某些 APP 來說...
確實你購買的是該 APP 的使用權...
但是有些 APP 則是該 APP 內所包含的資訊...
比如前面很多人提到的電子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或是一些"一次性的服務"...
比如 "one click root" 等等的軟體...
還有一個很明顯的...
不知道你有沒有用過 Camera360 這個程式...
該程式內有一些"外掛"的安裝方法是讓你下載一個 Template Install 檔案...
然後該檔案執行之後就會安裝相應的外掛...
安裝完之後該 Template Install 檔案就會自動解除安裝...
在這種例子中...
當你付費下載回來並使用之後...
該軟體的附加價值你已經獲得了...
而該軟體也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
如此而言是否還能解釋為 "刪除即返還" 就有爭議了...

我覺得因該是"軟體退貨"比較有問題
消保法7日內可"解除合約",但總要退回及回復原狀提供孳息(民法),
軟體下載交貨沒問題,如何退貨呢? 如何恢復呢?

EC

Grunder2006 wrote:
其實在 Market 上所購買之軟體,Market 有沒有義務提供已購買者在重買手機,或是重置化手機後,再次下載安裝,這部份 Google 應該出來說清楚,且應該在消費者購買前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知道,今天花了一二百,買了這個軟體後,下次要再安裝時,我可以百分之百的在 Market 上就能再次下載安裝,或是我可能必需自行連絡該軟體開發商,自行取得該軟體再行下載安裝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台灣 google 的連絡Email,我想寫信來去問看看,關於在 Market 上下購買了軟體之後,提供再次下載安裝部份的責任是在 Google/開發者/使用者自己(你要自己備份APK)


這點其實是值得討論的...
但是就如同一般的軟體供應商...
今天我付費買了該軟體的安裝光碟...
是不是表示我就應該要妥善的保管好我的光碟...
未來如果我的安裝光碟遺失了...
依法廠商是沒有義務要補發光碟給我的...
而很多廠商會有"收取一點點手續費補發遺失的光碟"這種服務...
這是廠商額外給消費者的服務,
並不是法律所規定廠商所應該給予的服務...
甚至這樣的服務是"廠商"給的,而不是"店家"給的...
比如我去順發買了一個 Microsoft 出的軟體...
未來如果我的光碟不見了...
我應該是連絡 Microsoft 看看有沒有相關的補發服務...
而不是去找我當初買的順發...
也許 Microsoft 會告訴我說"他們可以將補發的光碟寄到順發然後我在去順發領貨"...
但是這並不代表順發有義務要保證未來任何時刻我都能在順發領到我的補發光碟...
也許三年五年之後順發已經不在了...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跟 Microsoft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受到損害...
以上是我的看法...


vivian93 wrote:
這點其實是值得討論的...(恕刪)


的確,在實體通路中,我購買的軟體只要是光碟/磁片版,那麼在軟體保管方面,我想是消費者自己的問題,由其是一些有防拷保護的光碟,但 Market 的情況比較特別一點,就是,我購買後,雖軟體已下載到手機上,但如果我自行備份,是不是會違返智產保護法(重製),再加上 Market 也一直無償供已購買者,不限次數的從 Market 上下載已購買過的軟體,也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或錯覺,所以.....

Google~出來發表一下相關聲明吧 XD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但我的使用權,是透過"網路購物"管道交易獲得的商品,網路購物卻是受消保法19條規範 @@~

剛剛又看了一次,消保法第19條,是以"購買管道"來做為規範之範圍,而非購買之商品內容...

除非你不是從消保法第19條中所列出的管道眅賣商品,不然依法來講,都受第19條的規範,或是讓"花錢取得使用權"這個行為排除在購買/交易/消費的行為中,這樣就可以不受第19條規範了吧,也許連消保法都不受規範了,因為消保法只適用於消費者和出售者..


其實如果真的要視為"使用權"的話...
那麼就要參考民法259條第3項: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換句話說...
當你把導航王打開來用的時候...
你就已經符合這一條的"物之使用"...
自然當你在七天內要行使消保法第19條的"解除契約"的權利時...
廠商是可以依這條來跟你索取金錢上的賠償...
至於該索取多少...則是"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來索取...
也就是說...
如果殘忍一點的話是可以解釋為"該軟體之售價"的...
因為對於這種軟體來說...
你用一次是這個價錢,用兩次也是這個價錢,用一輩子也一樣是這個價錢...
所以可以解釋為"該軟體售價為使用一次之費用,但是使用一次之後附贈終身使用權"...
這時候如果你要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
不只你要付該軟體的售價...
而且所附贈的"終身使用權"也必須返還...
也就是說你不但拿不回你的錢,而且連軟體也必須刪除以後不能用...
當然,這是指比較"殘忍"的情況啦...
實際上如果真的有這類糾紛的話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我只是提出有這樣的可能而已...

vivian93 wrote:
其實如果真的要視為"...(恕刪)


大大,

民法是普通法

消保法是特別法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一直拿普通法的法條解釋,考試是不會加分的

在法庭上也佔不了便宜

還有,大大應該找一下商事法

這樣方向比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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