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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Grunder2006 wrote:
但在這次 Google 事件中,我絲毫沒有感覺到 google 有做過公關處理.....至於為什麼不做公關處理,這就讓大家好好思考了 ~~XD ( 怕說了主觀的想法,會引戰 XDD )


google各地都有請所謂的公關公司,台灣應該也有才對
(有的話依慣例應該也是外商, 信義區那家和南京東路那家都很大, 或許還有別家...)

姑且不論google在這件事情上操作的著眼點在哪,但畢竟傷害還是有的, 公關公司最起碼要做消毒的事情
但我猜想這件事情可能公關公司也沒經驗, 又涉及法律問題, 對手又是市政府(別鬧了,他們自己有很多工作還要跟市府申請,民不與官鬥), 所以處理上實在沒什麼著力點

加上他們老闆google的在這事情上的"戰略", 只能說兩邊都不是人

vivian93 wrote:
消保法第十九條賦予消...(恕刪)


支持~

我在98樓也說明了交易雙方應回到交易的"初始狀態",
光是"解除契約"可以認定的空間就很大了~

而且Google是平台,而不是內容提供者,
所以很多決策是要考量"全球市場"、"內容提供者"與"消費者"這三個面向,
求得最大公約數。

不是改改程式碼就好了...改程式碼還不簡單...
但是內含的商業行為,就不是像程式碼一樣...
寫寫if else if 或是Loop就好了...

也不是執著在法規上...
要不然請律師與Google在法院上攻防就好啦~
直接由"消費者"聯合提出訴訟,把Google拉到法院裡講,
那就會是"純"法規面的思考了~XD

mmj wrote:
難得看到理性不偏頗的...(恕刪)


我覺得這是很難得理性可是偏頗的文章
事件要考慮後續效應
北市府穩贏的地方就是它代表公權力
就這樣而已
google代表的是全球開發商的權益
整件件事情牽涉的範圍太廣了
Grunder2006 wrote:
呃...這個例子舉的好像有點不太合適

應該是說

今天一台巴士,上面載了乘客往目的地開,開到一樣,被警察攔下來,說巴士的車體不合乎本國法律,要求改善,結果司機和警察說,那我不開了可以吧,就把搭車搭到一半的乘客全部趕下車,結果警察就開罰單了,但是,警察是因為巴士說不開了可以吧開單,還是因為巴士收了乘客錢,還沒送到目的地就把客人趕下車而開單,這目前還不明朗........(恕刪)


樓主這個例子,很有趣
我來說說看

警察攔巴士,因為改裝巴士是不安全的
會危害乘客生命安危,如果出事的話
所以警察應該不能只是開單
而應該當場扣車,不讓他繼續到下一站載上更多旅客
自然車上乘客也不能再坐下去

而司機無法擔保開下去不出事
也不能接受罰單後繼續開下去
此時最好方式是讓乘客下車暫等
即調派安全車輛來載乘客完成交易
如果就丟下乘客不管,乘客應可索賠至少退費
或要求另產生支交通費

此例不能與google的事相比之處
應在於此例中交易付費之服務未達成
但google付費軟體已經下載並使用
至於您所爭議的所謂重新下載或更新
如您前面回文中所提
並無明確承諾或約定,也不能單純由單方面認定

所以我在上一次回文時就有個建議
認為此一責任google該負責或有損權益者
最直接方法恐怕還是去告google,由法院去權衡判決
這樣以後就有例可循啦

樓主確實理性回文,很讚
我也贊成討論可以讓很多問題被看到
但是多數共識卻不見得會出來
原因是最後事件的主角都不了了之
或避重就輕草草了事,
我還滿希望google去走法律程序(然而我認為他不會)
或消費者去告google
並且遇到一個公正有智慧的法官
給社會一個見習的機會

wesley87 wrote:
樓主這個例子,很有趣...(恕刪)


分析的很好~

交易已完成,你付了錢,也取得了軟體~


不過對於"重新下載或更新",
應該是軟體商要做的,而不是Google要做的~

就像是你在拍賣買了一個產品,賣家提供了一年的保固,
但是今天如果拍賣在這一年的期間裡,無預警的關閉,
你還是能獲得保固,不過要自行向賣家聯絡,
因為拍賣這個聯絡的平台已消失,
拍賣平台本身只提供交易當時雙方的金流(刷卡)物流(下載軟體)服務,
不會對賣家產品的後續服務擔有責任。(除非平台的條款有載明平台需負責)

所以就算消費者去告Google,我覺得能得到的也有限,
不過就像大大說的,"希望"有個公正有智慧的法官,
能真正的讓我們全台灣的國民學習到"法治"的真諦~

vivian93 wrote:
根據第 3 和 6 點...
你從網路上下載的軟體要怎麼"返還"???...(恕刪)


就以前面討論來看,APP下載,使用者得到的並不是這個 APP 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以我的看法,當我在 Market 上使了解除契約的動作後(退費),Market 會主動反安裝該程式(我己經無法使用),如果我利用破解等等方式仍然使用它,那及是"非法使用",也就是說....

在 Market 上購買了"導航王",我並不是購買"導航王"軟體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也因此在退款時,Market 或是"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導航王公司)就完整的收回了我所購買的商品"導航王的合法使用權",以這樣來主張,應該是沒有無法"返還"的問題吧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vivian93 wrote:
不是喔,應該說......(恕刪)


其實在 Market 上所購買之軟體,Market 有沒有義務提供已購買者在重買手機,或是重置化手機後,再次下載安裝,這部份 Google 應該出來說清楚,且應該在消費者購買前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知道,今天花了一二百,買了這個軟體後,下次要再安裝時,我可以百分之百的在 Market 上就能再次下載安裝,或是我可能必需自行連絡該軟體開發商,自行取得該軟體再行下載安裝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台灣 google 的連絡Email,我想寫信來去問看看,關於在 Market 上下購買了軟體之後,提供再次下載安裝部份的責任是在 Google/開發者/使用者自己(你要自己備份APK)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wesley87 wrote:
樓主確實理性回文,很讚
我也贊成討論可以讓很多問題被看到
但是多數共識卻不見得會出來
原因是最後事件的主角都不了了之
或避重就輕草草了事,
我還滿希望google去走法律程序(然而我認為他不會)
或消費者去告google
並且遇到一個公正有智慧的法官
給社會一個見習的機會..(恕刪)


感謝您的讚賞,的確的,多數共識不見得會出來,但能夠讓事件的多面一一呈現,這樣也能算討論長見識吧XD

我也是非常希望台北市政府和Google能走上法院,畢竟....只有法院才有權解釋法條,我們在這裡分析討論再多,也只能是單純的討論,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的XDDD


題外話:

Apple Store 如果在7/8真接提供七天無條件退款,那衝擊會是非常非常大的...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Sideway wrote:
這不用法條佐證吧… ...(恕刪)


呃~我是覺得,當一件事有爭異時,如果是各說各話,那最後就會落為爭辯而不是討論
會想問看看有沒有相關法條的主要用意也是在這裡
如果相關法規有定義了"購買地"的意義,那在討論起來時,會更無爭議

至於您說的 Google checkout的消費記錄裡面有寫購買地點,這只是Google單方面認定,在相安無事下,自然沒有人會去在意,但如果有了爭議,就會想去了解Google checkout的消費記錄裡面有寫購買地點,是不是合乎本國相關法令,如果本國無相關法令,那自然以Google checkout記錄為主了,但如果有,應該是要以法令規範為主囉,這是我詢問有無相關法條的原因,無惡意的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就以前面討論來看,APP下載,使用者得到的並不是這個 APP 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以我的看法,當我在 Market 上使了解除契約的動作後(退費),Market 會主動反安裝該程式(我己經無法使用),如果我利用破解等等方式仍然使用它,那及是"非法使用",也就是說....

在 Market 上購買了"導航王",我並不是購買"導航王"軟體的所有權,而是"合法使用權",也因此在退款時,Market 或是"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導航王公司)就完整的收回了我所購買的商品"導航王的合法使用權",以這樣來主張,應該是沒有無法"返還"的問題吧 @@


若以導航王來看 的確是這樣沒錯
那是因為導航王屬於工具類的軟體
需要導航的時候才會開啟

不過手機上的APP
還有遊戲 電子書 之類的APP
也就是很多人提出會侵犯智慧財產權說法的類別
這些類別的APP以你的說法 可以返還 不讓你使用
如果繼續使用是非法使用

問題是你第一次使用時
已經看過得到的資訊及創意無法返還
而這些資訊正是它的價值所在
很多書籍 甚至娛樂的東西 你不會想看第二次
但不代表他沒有價值
這就是最大的爭議點

即使是書店 雜誌類的書籍多半也不會拆封讓你看
壹週刊會讓你想看第二次嗎?
是同樣的問題

至於他價值多少 該不該收費
會由市場來決定
若APPLE真的七天無條件退費
那些短暫價值的APP就真的無法生存了

其實問題一直都不在盜版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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