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不是很清楚
我想要瞭解一下什麼是合理的檢視商品之機制
爬了這一串下來 大家都認為提供試用版才是唯一解的樣子 (希望我沒漏看

個人只用過蘋果的APP 在購買前軟體作者通常會有一整頁的文字敘述
跟幾張軟體執行的圖片 我想機器人的 market應該也是有吧
那不能就上述頁面中所提供的資訊 就解釋為有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之一呢
畢竟很多東西 消費者也只能透過片面的資訊來判斷 大家也就這麼消費了這麼久
(雖然應該是個不太適當的例子......看看那精美的永生樹的廣告...

如果這點能過的話 也就不會有期間的問題了 畢竟那個資訊是一直開放給消費者看的
不過之後就得討論該檢視機制是否合理 不過這就超出這次爭議的範圍了
其實個人認為郵購的7天鑑賞期根本就是件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感覺這條法就是會吵的小孩硬凹出來的一塊糖
在資訊取得那麼容易的現在 去實體商店買或是郵購根本沒有什麼差別
至少個人認為在3C產品領域是這樣的

CSIL wrote:
當然要定義清楚,不過原則上,應該是指「好不好用」,而不僅止於「能不能用」,因為「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就像試吃一樣,重點是在「好不好吃」而不是「能不能吃」。
再說,如果連試用品都「不能用」,這樣的東西應該也沒人會買吧=_=
所以電影也要試看囉?
那壹週刊也是違法的? 每期不是用膠帶黏住就是用保鮮膜包住
線上遊戲的點數卡是不是也要先試用?
Amazon下載軟體不能退貨, 美國政府應該也要跳出來批判囉?
虧你學法律的, 有哪個法條說一定要給試用版?
很明顯的, 台灣法律跟不上潮流, 官員腦袋又不知道裝了什麼一直認為"世界"要來跟台灣接軌
market的軟體能不能用好不好用, 不會用google找一找做點功課嗎?
憑什麼一定要作者弄出試用版?
重點是..... 你可以不要買!!! OK?
不知我的意見 大家覺得如何?
提供一個可以和平解決Market的方法!!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8 楊宗興/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要求手機應用程式(APP)下載平台商要給予消費者7天的鑑賞期,以符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在昨天對不願配合的Google開出100萬元罰單。Google目前已停止Android Market的付費app下載,並表示在這禮拜會持續和市府溝通。不過,有別於國際廠商的做法,其實國內電信業者的類似服務,都有相關的退費機制。
中華電信今(28)日表示,旗下的Hami Apps就有「7天鑑賞期」設計,使用者於7日內對所下載程式不滿意,手機直撥800都可退費;台灣大哥大雖然在自有手機軟體商店Match Market的付費程式無鑑賞期限,但只要使用者有合理退費原因,手機直撥188可退費;至於遠傳電信的S市集付費程式,如果操作使用有問題或app程式不實、無法操作等因素,消費者都可以用手機直撥888來申請退費,沒有鑑賞期限。
網路應用程式App到底是否適用《消保法》「7日鑑賞期(猶豫期)」規定?專家則有不同看法。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7天鑑賞期規定,並沒有除外條款,不管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實體或虛擬的商品都一律適用。
他也指出,Google宣稱已有15分鐘鑑賞期設計,並強調15分鐘鑑賞期是要保護軟體開發商的創意與設計靈感,但這樣的說法並不符合《消保法》,目前法條也並沒有這樣的但書。陳智義認為,北市府是依法行政,沒有問題。但他也坦承,消基會目前尚未接到任何消費者的投訴。
而「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則在平面媒體投書指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看似於法有據,其實並非毫無爭議,也未盡合理。他認為這要從消保法第19條「7日猶豫期」的立法目的觀察,並依商品性質,考量如何在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均衡。
章忠信強調,《消保法》於1994年制定時並沒有考量到現今最新的網路科技產業,像是App應用軟體就是容易複製或僅具一次使用性的數位消費產品,與MP3、影音電子檔、電子書一樣,未必適用「7日猶豫期」。他也提到,App應用軟體很多都是功能簡單、金額極小,在數分鐘內,就可以消費完畢,不再需要這項數位商品,是一種短暫消耗品,不是經年使用的恆久財,是否適用「鑑賞期」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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