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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目前社會上有很多都無法退費..
如有線電視---新聞節目就算是有瑕疵也無法退費,還是要繳月費.
應用軟體---WIN7....OFFICE...
娛樂軟體---GAME..電影.音樂.戲劇
表演---舞台劇.歌劇.音樂會..(看完後覺得..)等等..
其實還是要以產品屬性來規範,而不是從平台下手管理.
大家參考一下
EC

eric92821 wrote:
目前社會上有很多都無法退費..
如有線電視---新聞節目就算是有瑕疵也無法退費,還是要繳月費.
應用軟體---WIN7....OFFICE...
娛樂軟體---GAME..電影.音樂.戲劇
表演---舞台劇.歌劇.音樂會..(看完後覺得..)等等..
其實還是要以產品屬性來規範,而不是從平台下手管理.
大家參考一下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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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都沒有七天鑑賞期
CSIL wrote:
小弟不是線上軟體開發...(恕刪)

法律還是定的不夠清楚

bikevts wrote:
就Google的作法...(恕刪)

有其他版友在其他篇文章說了七天內還是可以退
如果買到芭樂程式或是惡意程式都是可以寫信至Google退款
這點跟APPLE一樣
所以我想大家都被北市誤導
怎麼好像都沒有人在討論ovi
人氣有這麼差嗎

忽然覺得好孤單
樓主大大!!

看了您詳細的解說終於比較了解一點了

重點在於有沒有"試用版"

想請教一下樓主大大

如果我在 Pchome 買了 Windows 7 作業系統 , 寄來了光碟片等等

我把它拆了, 7天內到底可不可以退款??

有點沒趕上討論 先感謝發文者的用心

有點不是很清楚
我想要瞭解一下什麼是合理的檢視商品之機制
爬了這一串下來 大家都認為提供試用版才是唯一解的樣子 (希望我沒漏看)

個人只用過蘋果的APP 在購買前軟體作者通常會有一整頁的文字敘述
跟幾張軟體執行的圖片 我想機器人的 market應該也是有吧

那不能就上述頁面中所提供的資訊 就解釋為有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之一呢
畢竟很多東西 消費者也只能透過片面的資訊來判斷 大家也就這麼消費了這麼久
(雖然應該是個不太適當的例子......看看那精美的永生樹的廣告...)
如果這點能過的話 也就不會有期間的問題了 畢竟那個資訊是一直開放給消費者看的

不過之後就得討論該檢視機制是否合理 不過這就超出這次爭議的範圍了


其實個人認為郵購的7天鑑賞期根本就是件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感覺這條法就是會吵的小孩硬凹出來的一塊糖
在資訊取得那麼容易的現在 去實體商店買或是郵購根本沒有什麼差別
至少個人認為在3C產品領域是這樣的

CSIL wrote:
當然要定義清楚,不過原則上,應該是指「好不好用」,而不僅止於「能不能用」,因為「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就像試吃一樣,重點是在「好不好吃」而不是「能不能吃」。


再說,如果連試用品都「不能用」,這樣的東西應該也沒人會買吧=_=


所以電影也要試看囉?
那壹週刊也是違法的? 每期不是用膠帶黏住就是用保鮮膜包住
線上遊戲的點數卡是不是也要先試用?
Amazon下載軟體不能退貨, 美國政府應該也要跳出來批判囉?


虧你學法律的, 有哪個法條說一定要給試用版?
很明顯的, 台灣法律跟不上潮流, 官員腦袋又不知道裝了什麼一直認為"世界"要來跟台灣接軌

market的軟體能不能用好不好用, 不會用google找一找做點功課嗎?
憑什麼一定要作者弄出試用版?
重點是..... 你可以不要買!!! OK?

mikwko0720 wrote:
樓主大大!!

看了您詳細的解說終於比較了解一點了

重點在於有沒有"試用版"

想請教一下樓主大大

如果我在 Pchome 買了 Windows 7 作業系統 , 寄來了光碟片等等

我把它拆了, 7天內到底可不可以退款??



版主的文章若有看懂就不會再問一次,Windows 7 購買前能不能下載試用版?可以。

所以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為什麼外來的商人不行?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8 楊宗興/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要求手機應用程式(APP)下載平台商要給予消費者7天的鑑賞期,以符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在昨天對不願配合的Google開出100萬元罰單。Google目前已停止Android Market的付費app下載,並表示在這禮拜會持續和市府溝通。不過,有別於國際廠商的做法,其實國內電信業者的類似服務,都有相關的退費機制。


中華電信今(28)日表示,旗下的Hami Apps就有「7天鑑賞期」設計,使用者於7日內對所下載程式不滿意,手機直撥800都可退費;台灣大哥大雖然在自有手機軟體商店Match Market的付費程式無鑑賞期限,但只要使用者有合理退費原因,手機直撥188可退費;至於遠傳電信的S市集付費程式,如果操作使用有問題或app程式不實、無法操作等因素,消費者都可以用手機直撥888來申請退費,沒有鑑賞期限。


網路應用程式App到底是否適用《消保法》「7日鑑賞期(猶豫期)」規定?專家則有不同看法。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7天鑑賞期規定,並沒有除外條款,不管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實體或虛擬的商品都一律適用。


他也指出,Google宣稱已有15分鐘鑑賞期設計,並強調15分鐘鑑賞期是要保護軟體開發商的創意與設計靈感,但這樣的說法並不符合《消保法》,目前法條也並沒有這樣的但書。陳智義認為,北市府是依法行政,沒有問題。但他也坦承,消基會目前尚未接到任何消費者的投訴。


而「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則在平面媒體投書指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看似於法有據,其實並非毫無爭議,也未盡合理。他認為這要從消保法第19條「7日猶豫期」的立法目的觀察,並依商品性質,考量如何在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均衡。


章忠信強調,《消保法》於1994年制定時並沒有考量到現今最新的網路科技產業,像是App應用軟體就是容易複製或僅具一次使用性的數位消費產品,與MP3、影音電子檔、電子書一樣,未必適用「7日猶豫期」。他也提到,App應用軟體很多都是功能簡單、金額極小,在數分鐘內,就可以消費完畢,不再需要這項數位商品,是一種短暫消耗品,不是經年使用的恆久財,是否適用「鑑賞期」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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