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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Grunder2006 wrote:
以 Google 的規模來講,罰個二三千萬台幣,眉頭都不會皺一下,如果今天 Google 選擇的是,用金錢(罰款)換取時來改程式,等改好了,再停止付費軟體服務,我想現在的風評不會是這樣,也就是我個人覺得 Google 在這次的事件上,公關處理不及格,若是我有一間市值上百億的公司,被罰二三千萬,可以在台灣贏得所有消費者的好口碑,再加上媒體操作,讓這件事上到 CNN 等等國際大媒體,讓全球人都了解,我的公司可以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寧願被罰上千萬,也要做好配套再停止服務,我想這二三千萬的支出,是絕對值得的,公關的用處就在於,把危機化為轉機,但在這次 Google 事件中,我絲毫沒有感覺到 google 有做過公關處理.....至於為什麼不做公關處理,這就讓大家好好思考了 ~~XD ( 怕說了主觀的想法,會引戰 XDD )

...(恕刪)

你的公司不必為股東負責,
google要為股東權益負責,燒錢也不必這麼燒,你覺得是好口碑,CNN你確定會這麼寫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
「條款」以及因為「條款」而產生之您與 Google 的關係,得依據美國加州法律加以解釋,並受其管轄,但不適用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您與 Google 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拉拉縣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條款」而引致之法律事務。儘管如此,您同意 Google 可以向任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救濟命令 (或同等類型的緊急法律救濟)。
他的股東會依照你的法律對待,還是美國加州法律

我前面也曾提過
再貼過來

去速食店買餐,都出餐了,你也吃了,收回餐盤不行嗎,吃到蟲,請找做餐點的人,不要找餐盤出氣,但是apple 應該屬於點餐員,而不是餐盤,所以你也可以向他扣八(餐盤是一次性購入,點餐員要付薪水)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Market是平台,你是買軟體,不是買平台
買軟體不是就得服務你一輩子,有蟲的或許改版個一二次,沒蟲的說不定死都不會改,那你要那平台服務你什麼
沒蟲要升級成無敵大麥克再拿錢來吧
隨時停止服務的條款-----只不過不想賣了不行嗎

買棟房子,錢付了,房子完工了。你也搬進去使用沒問題了,所謂的保固期也過了(APP沒有),入手也一些時候了,建商倒了或不幹了,都不行嗎
所以那房子也不能住了嗎

kenkenken001 wrote:
不過如果 台北市不會"主動"的去查...那就是瀆職啊...(恕刪)


所以啦
監察院及議員可給他檢舉下去
雖然監察院可能會不了了之
但是議員們可就求之不得了...選舉快到了嘛

不管結果如何
倒是很希望藉由次事件
可以加快消保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文

SHIT HAPPENS!!
Grunder2006 wrote:
我不是 google...(恕刪)


無意評斷誰對誰錯
從商業角度來看....
Android Market提供的是一個下載及銷售平台
實際上軟體的作者/公司在使用這個平台或軟體上架時是不是要跟google簽約?
現在因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將退貨期限由15分鐘改為7日
甚至影響到全球銷售的退貨時間規定...
到時候軟體作者上法院控告google違反合約約求償
換作你是google 的經營階層
你是要放棄台灣的市場還是遵從台灣的法令?
mx3000 wrote:
你的公司不必為股東負...(恕刪)



北市要Google 7/14提改善方案
2011年06月30日 18:34 壹電視即時



一字訣





久了就忘了淡了冷了

難得看到理性不偏頗的文章!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Grunder2006 wrote:
228事件,我沒有經...(恕刪)


如果已經知道立法錯誤也要罰,這點不太認同,印象中在新聞看過一直找不到記錄,多年前有過立法文字錯誤,開車要帶安全帽,按這樣道理那是否當時應該確實執法,既然知道惡法錯誤當下應該要求修法,是否該罰是否應該保留到修正新法後決定在處理


哪天不知道會不會又立法錯誤,難保誤植法條文字.......



另:開車戴安全帽也保護駕駛.....,那是否也不算惡法

坦克小車 wrote:
如果已經知道立法錯誤也要罰,這點不太認同,印象中在新聞看過一直找不到記錄,多年前有過立法文字錯誤,開車要帶安全帽,按這樣道理那是否當時應該確實執法,既然知道惡法錯誤當下應該要求修法,是否該罰是否應該保留到修正新法後決定在處理


哪天不知道會不會又立法錯誤,難保誤植法條文字.......



另:開車戴安全帽也保護駕駛.....,那是否也不算惡法...(恕刪)


不知耶.
以安全來說...
裝RECARO兒童安全座椅....為了小孩安全......OK
裝RECARO桶椅..............改裝車體.......罰
上車綁安全帶..................不綁罰1500.......OK
上車綁四點四安全帶.........改裝車體.變造規格..罰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消保法第十九條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契約解除權"而不是"退貨權"...
解除契約和退貨之間的差異...
請參考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根據第 3 和 6 點...
你從網路上下載的軟體要怎麼"返還"???
刪除跟返還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是一樣的意思吧...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是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的...
你所下載的軟體...
也許已經對你造成了"實質上的利益"...
(讓你心情變好、讓你機器跑的更順更快、讓你享受到了該軟體所帶來的便利性)
那就符合第 4 點的"生有孳息"...
必須要返還孳息的部份...
無法返還的話就應該適用第 6 點的"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所以不是說你下載了軟體之後七天內覺得不喜歡你就直接把軟體刪除就叫做"解除契約"的...
所有你因為下載這個軟體而衍生出來的利益你都要返還...

再來,民法第262條:

***************************************************************************************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損毀、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
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

軟體的序號因為你的註冊或因為你知悉而有註冊之虞導致該序號已無法再為他人所使用,
就是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導致你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損毀、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這時你的契約解除權就消滅了...
也就是你已經沒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了...
這就是為什麼 PCHOME 可以規定序號一經發出恕不退換的原因...

Grunder2006 wrote:
以 Google 的規模來講,罰個二三千萬台幣,眉頭都不會皺一下,如果今天 Google 選擇的是,用金錢(罰款)換取時來改程式,等改好了,再停止付費軟體服務,我想現在的風評不會是這樣,也就是我個人覺得 Google 在這次的事件上,公關處理不及格,若是我有一間市值上百億的公司,被罰二三千萬,可以在台灣贏得所有消費者的好口碑,再加上媒體操作,讓這件事上到 CNN 等等國際大媒體,讓全球人都了解,我的公司可以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寧願被罰上千萬,也要做好配套再停止服務,我想這二三千萬的支出,是絕對值得的,公關的用處就在於,把危機化為轉機,但在這次 Google 事件中,我絲毫沒有感覺到 google 有做過公關處理.....至於為什麼不做公關處理,這就讓大家好好思考了 ~~XD ( 怕說了主觀的想法,會引戰 XDD )


此言差矣...
一間公司的錢是不能這樣玩的...
如果今天錢是你自己一個人的...
那你怎麼花怎麼玩是你的自由...
但是一間公司的錢是屬於全體股東的...
董事長、執行長只不過是代表股東去用這些錢...
怎麼用??是必須開董事會決定的...
而不是董事長或執行長一句話就算數...
如果今天你是董事長...
你想用你這裡說的方式來處理...
你就必須想辦法證明"這二三千萬的支出,是絕對值得的"給股東看...
而不是"你認為值得就值得"...
因為你用的並不是你一個人的錢,
將來所產生的利益或損害也不是你一個人可以負責的...

要知道,世界上的人大多數都是短視近利的...
股東也是人,也難免會有這種習慣...
你要他們把錢花在"無法立即看到效益"的事情上...
那你最好就要有被砲轟的心理準備...
甚至連董事長的職位都不保...
扯個題外話,當初友達也有參加 AMOLED 的研發計畫...
為什麼後來停止了??
難到股東們都是笨蛋不知道 AMOLED 比傳統 LCD 的優點好在哪裡嗎??
難到股東們都是笨蛋不知道如果真的給他們研發出可以量產的技術製程會為公司帶來多大的利益嗎??
問題是他們還是選擇放棄,為什麼??
因為在利益來臨前搞不好你的公司就會因為研發的費用而拖垮整間公司的營運...
友達不比三星...
三星如果真的因為研發新技術而出了財務問題,南韓政府二話不說就會給它靠...
但是如果友達因為研發新技術而出了財務問題,台灣政府只會說一句"那是你決策失敗,請自行想辦法"
在這樣的情況下,而你又立刻面臨研發所需要的"龐大經費"...
這些經費如果你研發失敗是無法收回的耶!!
你會願意冒這個風險嗎??

說回來這次 google 事件...
兩三千萬的支出也許我們一個外人會覺得"跟整個公司的市值相比根本不算什麼"...
但是你我都不是 google 的股東...
google 陪了錢你我都不會有什麼損失...
當然我們可以這樣想"阿罰就給他罰呀,罰個兩三千萬換未來的好口碑有何不可??"
重點是真正 google 的股東會不會這樣想??
你怎麼去說服出錢的人相信你的論點??
如果有一天有個人跑來跟你說"你現在給我一千塊,我未來幫你賺一千萬"...
但是卻拿不出任何實質上的證據證明他真的有能力且願意幫你賺到一千萬...
你會乖乖的把口袋中的一千塊掏出來給他嗎??
即便你銀行裡還有幾十萬的存款你也部會這麼做吧~~~
有錢人之所以能有錢原因就在於他們會在乎任何一筆看似微不足道的小花費...
不要說一個身家上百億的人為什麼要去在意那一兩千萬的"小錢"...
問題是如果這個人不會去在意一兩千萬的"小錢"...
那哪有可能累積到上百億的身家呢??

以上是個人一些想法提出討論...

Grunder2006 wrote:
嗯,我的想法是這樣的,Market的條款,是在第一次使用時,在Market中,有免費/付費二種服務,如果在使用者按下付費時,Market 再次跳出大意為"就算你買了,我也可隨可以不讓你用"這種條款時,您上面的說法才成立,但目前的情況是,Market 並沒有在使用者進行付費時,再次出現要使用者同意"就算你買了,我也可隨可以不讓你用"這種條款,所以在一開始使用 Market 時出現的"可隨時終止服務"的條款,是針對免付費部份,還是包含付費部份,這些都還需要釐清,再者是,就算是使用者同意了"就算你買了,我也可隨可以不讓你用"這種條款時,是不是就不再受本國基本的法律保護,這個也是要再商確的,就像過去很多定型化契約,都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文,後來消保官都有出來說明,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一樣.....


不是喔,應該說...
並沒有任何條約約定"一但你買了這個軟體,google 就必須保證你獲得終身的軟體升級服務"...
軟體要不要升級是由該軟體的作者自行決定的...
而不是由 google 決定的...
google 只能保證在你付款的當下讓你下載該軟體...
並沒有保證該軟體的作者會一直維護擴充軟體的功能...

所以當你在 market 上付費購買了一套軟體...
而你也已經成功下載了這套軟體並過了15分鐘的無條件退費時間...
這時 google 的義務就已經履行完畢了...
google 就有權將你支付的款項經由 google 與原作者之間的協議支付給原作者並拿取中間的回扣或相關費用...
之後的事,就是消費者和原作者之間的事情了...
google 沒有權利再去干涉期間的糾紛...
頂多是在原作者有違反與 google 之間的約定時 google 有權力將該軟體下架...
卻沒有權利要求原作者必須要以任何的形式退款給消費者...
所以之後退不退款就是消費者於作者之間的事...
google 不會去干涉...
除非你懷疑作者有違法詐欺之嫌去報案...
那 google 可以"協助提供交易證明文件給檢警單位"...
就跟你在 yahoo 拍賣上一樣呀...
你都已經匯款給賣家也簽收貨物了...
之後要退費你應該找賣家而不是找 yahoo...
google 的立場就相當於 yahoo...
只不過 google 有比 yahoo 更完整安全的交易方式確保你不會"付了錢卻拿不到貨"...

至於你提到定型化契約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無效的部份...
並不能這樣無限上綱...
所謂的不利於消費者也不是這樣解釋...
而是"約定消費者放棄其依法應享有且不得放棄之權利"...
也就是說假設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並且規定該權利不得放棄...
那麼任何涉及讓消費者放棄該權利的條款均無效,
但是消費者是可以主張該條款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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