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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當然要定義清楚,不過...(恕刪)
因為「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


經過樓主幾番說明, 漸漸了解這兩條法令,
對google這邊的檢視商品, 我沒有意見了, 謝謝說明

對壹電視和MOD的影片, 我覺得預告並不足以達到檢視商品, 只是剪接過, 對劇情了解並沒有幫助
就如同剛剛大大所提到的"「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
另外樓主在前面的文章有提到, 如果是你就不會主張它是郵購或訪問買賣
但是按這兩條法令來看, 感覺就是阿, 有透過網際網路, 也有買賣行為
不知道樓主看法如何, 謝謝~





灰翼 wrote:
如果限期改善範圍內都...(恕刪)


說到重點了,不根據處罰事實罰款卻根據態度開罰,充分說明這整起事件的本質。
作事的話會罰到apple確實拿出新退款機制才停,
作秀的話就是炒出新聞價值一堆鄉民認真引用法條反覆辨證他目的就達到了。




請教一下:
當Google關閉付費軟體market不賣了,台北市政府用那一條法條罰人家一百萬,還說要連續罰罰到改善為止。
這是適用於那一條法律?
十一郎0507 wrote:
試用版也不過是你的解讀罷了 那真的是唯一且正確的答案? 若真是如此~那為啥他不乾脆就寫試用版!?...(恕刪)


只看第一篇就回文了? 樓主後面有解釋他的想法...

先看完整個討論串吧.
我了解了
原來是法條的問題,沒有對軟體類產品做明確的規範,
其實雖然惡法也是法,但如造成損害也應可行政救濟吧.
EC

tjptw wrote:
你可以退啊.只要不要...(恕刪)


您有看完他的但書嗎?

cychiu.tw wrote:
您有看完他的但書嗎?

有啊!我是針對網友提出買書7日後可否退貨而提出.博客來提出10天退貨機制,其中第四點、辦理退換貨時,若商品有下列情形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將影響退貨權利的行使或需負擔毀壞之費用。....一堆但書.如果他的但書違反下列解釋令,則契約無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7947號

【主旨】
台端詢問購物後7日退換貨應注意事項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8月17日電子郵件。
二、消保法第17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
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
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故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僅郵
購與訪問買賣有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消費者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
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
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
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
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
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民法
第359條、第360條與第364條訂有明文。

關鍵不在用不用貨,而是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而虛體軟體只有用不用的問題,而無'毀損'滅失'問題.google案依本法立法精神,消費者7日內使用完全合法,而七日內退貨也無毀損問題,換言之,7日內消費者有權要求無條件退貨.它比實體貨物更明顯的是,他沒有實體可供毀損,所以退貨爭議更少.
FH0101 wrote:
就買賣法中的危險移轉理論來說,當契約成立並交付後危險就移轉給買方了,舉例來說,就算此時尚未扣款,但若此時剛好發生如天災等,讓手機當機無法回復並解除安裝程式,你根本無法證明是原始購買人並申請退款了,GOOGLE會理你嗎?此時該風險就要由消費者負擔。但若是付款前契約尚未成立,發生任何天災地變根本不關消費者的事啊。


若時間點調整一下, 消費者已付費但未入開發者的帳戶時發生您所謂的天災, 這風險誰來負擔? 怎麼聽下來都是全包贏的感覺, 至少客觀公平的來看待對台灣市場不是較好嗎?

您真的真的會認為上述的理由不會退費成功嗎? 一個 APP 定價多少(當然不是錢少就不用重視), 退費對於 Google 影響沒有開發者大, 會為了一個天災讓您無法退費? 您知道 Google 15min 與退費期限嗎? 以及跟 Google 退費之外還可跟開發者要求退款...

那位法規處的葉先生, 講了許多與事實不服的話, 仍在他有限的認知下(不用功)引法裁罰, 但這討論串已讓我慢慢了解他為何會如此了.

kenkenken001 wrote:
也沒你想的那麼大方

退回的書籍已非全新狀態 <-- 不行
軟體拆封 <--- 不行
雜誌<--還要和人員說明原因哩

書你看了,還會是全新嗎?
軟體不拆封, 能試用嗎?

博客來真的合法?...I don't think so.
只是面子有做出來而己
法律本來就是不合時宜



我常買書 有遇過買的書版本不是我要的
博客來真的沒有退得很方便

倒是誠品 在實體店買也是可以退
曾找人幫買書 朋友順手也拆來看拆來看...
我拿到時過二天了..書名與我要的差了幾字 ...不是我要買的那本..
代買的朋友買錯了..我到誠品去問問可不可退 畢竟都拆了
他們直接給我一張單填一填理由就給退

這很類似蘋果的退費機制

但其實 退回的書籍已非全新狀態 <-- 不行退
可是小姐還是給方便退了 可能是她認得我吧..我算是誠品看白書看很大的

廠商可以給予方便 在國外 其實沒有多少天內 就算用過也一定可退的條文
這些都是廠商可以給予方便 但...許多人會把這當成應該的...

抱歉 有點離題

FH0101 wrote:
另外,十五分鐘內取消應該還是類似解除契約的概念


就Google的作法 我自己是如此認為
當你按下訂購時 同意的是.十五分鐘為猶豫期...這期間是無扣款
十五分鐘後才扣款 買賣契約契約成立 如需解除契約請向作者協調

Google是提供平台交易 當然也須負責交易事項責任
但這15分是否足夠猶豫?
而訂購前的說明可否令人滿意?

而這15分之後的後續呢? Google是否提供協調管道?
就這點來質疑google並要求改進 就真的不過份了

北市府可往這方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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