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mpholin wrote:
這叫硬拗。PC Ho...(恕刪)
消保法法律位階還在著作權法之下,法律不能違反另一條法律及精神為原則.
正式版有無償使用著作之可能,政府不可能要求並這樣執法
如果廠商願意提供無償使用,很好
例如電視購物台電視機免費看七天,但是不能要求所有業者比照辦理
也不能違反民法
民法第259條規定: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消保法沒規定如何檢視商品,看條文就知
消保法重點在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無條件解除之規定,很清楚
這是立法的底限
法律規定只是原則性,條文需精簡,雖有實施細則,但是通常不會對個案,太細或複雜可能立法延宕或帶來其他問題
如有爭議可尋求其他管道申訴或訴願,除承辦案件法官外無法最後決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