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er wrote:
拜託,怎麼總是有人用...(恕刪)
這是啥了不起的權益啊?
買軟體之前本來就會評估
大半也都有試用版
是要幫忙爭取啥權益???
要買的軟體還是要花一樣的錢
看書玩遊戲付費合理
改七天只會對想貪小便宜的人有利
這就是你要權益嗎?
"市政府幫大家爭取免費玩七天!!!"
http://panysgood.blogspot.com/
2.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在此之前.必須遵守上述解釋令.白話一點.就是要給足7天猶豫期啦9(所謂猶豫期乃社會公認對消保法第19條法令隻簡稱.消保官亦以此論之).
3.google在台灣尋求'核准認許'時便等同認同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
4.15分?7天?24 hr?誰認定算?請參考上述第2點.大家爭執這個沒意義.如果15分鐘能成立.我的看法如下:
我認為1秒鐘才合理.此外,違規停車罰900元太貴.90元才合理.酒駕罰幾萬太貴.應該罰60元.景氣這麼差,酒駕撞死人我自然有民法與刑法處分我.憑甚麼酒駕要罰幾萬?你們來幫我按個'讚'啊@@
5.如果apple 30天退費機制能讓軟體開發商活的很快樂.google七天不能讓開發商存活.那是google的問題啦.開發商們別怨天尤人.在google改善前.你們就去 apple app的'30天退費機制'好好發展.何必到google
"7天退費機制"埋怨呢?別把台灣百姓都當賊.放心!如果你的軟體對我又實用又合理,我一定買.你們以為台灣人都付不出幾十幾百元台幣買軟體?
6. 如果有人'盜版'.另有刑法伺候.而非以google用違法手段避免之
7. 如果因google不適台灣法令之規範.又不願依台灣法令之救濟管道行之.那他要退出台灣市場.我們也只好含淚告別.吾必維護吾國法律尊嚴而後以.
8. 任何先進國家皆以法律為先,否則美國憑甚麼以國內之'台灣關係法'協護寶島至今?請各位大大提升法律認知.
9.如果看不懂我寫甚麼.可能你中文程度與法律常識有待切磋.別來砲我!
10. 本人用google手機.發誓尚無任何apple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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