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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政府的100萬,GOOGLE的15分鐘。

七天鑑賞期有點不夠
因為有的遊戲我七天還破不了關
可以延長至2個月嗎?
拜託你,台北市政府幫我們爭取一下,拜託

shitses wrote:
七天鑑賞期有點不夠因...(恕刪)
google這樣比較乾脆,在退出中國市場後,沒差你一個台灣
七天免費!

這是理所當然的啊!

為什麼一堆人要自宮!?

不懂!

almighty33 wrote:
股票網路下單應該也要...(恕刪)


股票交易適用的是證券交易法,而非消費者保護法,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apple不高傲嗎?

apple不強勢嗎?

apple不重視營利嗎?

人家apple針對台灣的法令都願意配合了,

Google現在不顧消費者的做法還有人幫忙助陣,

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Google的態度問題,消費者自己要覺醒!

shitses wrote:
七天鑑賞期有點不夠因...(恕刪)

媽呀 你的意思是你想免費玩到破關?
可以叫寫遊戲的去吃自己吧


unreallife wrote:
七天免費!

這是理...(恕刪)

哪來理所當然
哪來的理 軟體不是實體的東西
買實體的不可能用哆啦A夢的法寶複製拿去賣吧
但7天可能用它自己的Google一下就找到盜版
大家的熱烈討論真的是很激動阿...

Google和台北政府的對決也許7月初的時候又會再度引戰阿!


話說為啥我的文章和別人合併了
簡單不簡單~

escapewang wrote:
這關馬英九啥事?現在...(恕刪)


因為他是"總""統"呀

1."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來自消保會的解釋令.其效力等同法令.

2.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在此之前.必須遵守上述解釋令.白話一點.就是要給足7天猶豫期啦9(所謂猶豫期乃社會公認對消保法第19條法令隻簡稱.消保官亦以此論之).

3.google在台灣尋求'核准認許'時便等同認同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

4.15分?7天?24 hr?誰認定算?請參考上述第2點.大家爭執這個沒意義.如果15分鐘能成立.我的看法如下:
我認為1秒鐘才合理.此外,違規停車罰900元太貴.90元才合理.酒駕罰幾萬太貴.應該罰60元.景氣這麼差,酒駕撞死人我自然有民法與刑法處分我.憑甚麼酒駕要罰幾萬?你們來幫我按個'讚'啊@@

5.如果apple 30天退費機制能讓軟體開發商活的很快樂.google七天不能讓開發商存活.那是google的問題啦.開發商們別怨天尤人.在google改善前.你們就去 apple app的'30天退費機制'好好發展.何必到google
"7天退費機制"埋怨呢?別把台灣百姓都當賊.放心!如果你的軟體對我又實用又合理,我一定買.你們以為台灣人都付不出幾十幾百元台幣買軟體?

6. 如果有人'盜版'.另有刑法伺候.而非以google用違法手段避免之

7. 如果因google不適台灣法令之規範.又不願依台灣法令之救濟管道行之.那他要退出台灣市場.我們也只好含淚告別.吾必維護吾國法律尊嚴而後以.

8. 任何先進國家皆以法律為先,否則美國憑甚麼以國內之'台灣關係法'協護寶島至今?請各位大大提升法律認知.

9.如果看不懂我寫甚麼.可能你中文程度與法律常識有待切磋.別來砲我!

10. 本人用google手機.發誓尚無任何apple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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