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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 App] 抗議臺北市政府干預Android市場


蕃茄生芭樂 wrote:
用ANDROID的有幾個會付費?

消費者貪婪才是事件主因...

不得不說,您這句話是本日最忠肯的一句話
真的說到最關鍵的,谷哥原本就是打算吸引付費意願傾向較低的用戶
整理一下:
1.因為Google註冊歸台北市政府管,所以是由北市府處理這件事,政治魔人可以不用想太多,如果改成高雄態度就反過來了。
2.各國都有各國法律,有人舉例很好,台灣又不像美國一樣可以買槍,北市府敢照條文開罰也沒啥不對,倒是可以依此開始大力整頓一堆不合理網路消費(PChome,xbox....etc),不過登記不在北市的話那就幫不上忙了。
3.法律本來就是保護消費者優先,要賺錢的開發者請配合,就跟台商去國外做生意一樣,就是要配合當地法律與尊重當地消費者權益(ex:做好APK保護)。
4.Google大可以學Apple走"增加退費困難度",搞模稜兩可。不然也可以走行政訴訟(還是訴願?),而不是這樣蠻橫,這樣挾天子以令諸侯,有Don't be evil嗎?

個人倒是覺得Google可以設計一下,1天之內直接退費,2~7天學Apple用比較麻煩的退費機制....
PS.看原po app的用字就知道了吧?台灣人會用那個字嗎?(我連怎麼發音都不會...)
deathtrader wrote:
假如Google這個也行的通..那我們去光華買Win 7 作業系統, 我們也來7天鑑賞期好了.

每7天重灌一次用遠不用買軟體....

這事情好像不能這樣搞...(恕刪)



微軟發行新的作業系統時
我記得好像...
WINDOWS 7 試用期延長的方法
這個方法可是微軟官方允許的範圍內
1.預設的安裝底下,會有『30』天的試用期。30天後利用rearm的方式再試用『30』天,這個方式可用3次!加上最初的一次就是『120』天!

光華商場買的當然不行
因為不是網路購得
現場也許你可以試用
而且你看的到也有較多的機會去比較
但網路上購得下載的...
(以上為題外話)

我想一個政府的基本工作就是保障人民權益
北市政府在做該做的事
任何公司的商業行為也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
(不合理請打官司上訴)
台灣企業與藝人到美國或大陸
也不是要依據當地法律行事規定嗎?
jmkon wrote:
說真的google只給了15分鐘試用退費
實在真的有點不太夠..(恕刪)


一個賽車遊戲要下載完15分鐘根本不可能, 下載完後早超過15分鐘,不能玩沒人理你

至少改個1.天或2天~~

有的程式更扯,第一天能用,第2天開始就不能用了~~

錢花假的~
一山還有一高,雞蛋還有雞蛋糕...!!!
GOOGLE一點誠意都沒有
又不是沒有給他們時間協商
非要等到最後一天
再使出綁架台灣的消費者這招
~竟然還真的有人跳出來挺GOOGLE
lien291

Vincent Chen4028 wrote:
不能因為有人會濫用APP退費機制 就把所有合法付費的使用者當賊一樣

確實有很多APP輕則效能不好 重則功能不正常

合理的退費機制是必要的 遇到濫用退費機制的人

GOOGLE可以針對退費頻率過高的人個案處理

而不是把所有人都當小偷縮短到15分鐘...(恕刪)


+1
好軟體、好遊戲,還怕人不留在手機裡嗎??
不要把每個人看的都跟賊一樣~~

mobisucks wrote:
好事多電器是90天,...(恕刪)


你太小看奧客了;對好市多有差嗎?沒差,東西退給下游廠商概括承受就好了,還賺到名譽。
目前網購業者都明文規定,七天是猶豫期而非試用期,
買支手機插了SIM卡就不能退了,更不用說軟體或影片/音樂。
(網路購買的盒裝軟體,可以試用嗎?根本是拆了就不能退了吧!)
而線上購買軟體卻必須七天內可以退貨?是軟體比較不值錢嗎?
如果七天內試用完可以退貨,請台北市政府要求網購業者其他產品一併要求。

從此都不用租片了!
台北市政府萬歲!民粹萬歲!

chajas wrote:
因為google的態度才叫夜郎自大...(恕刪)


+1
jackywu888 wrote:
微軟發行新的作業系統時
我記得好像...
WINDOWS 7 試用期延長的方法
這個方法可是微軟官方允許的範圍內
1.預設的安裝底下,會有『30』天的試用期。30天後利用rearm的方式再試用『30』天,這個方式可用3次!加上最初的一次就是『120』天!
(以上為題外話)


因為你下載的就是試用版..30天後是不是要買序號(發生交易行為)..買了序號後可以7天退貨嗎?

=================
以下內容來自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其中對於虛擬商品的說明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所以重點不是7天..重點在Google那15分鐘足不足夠達成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我感覺是不夠的..1小時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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