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北市府的協商進度? 還我付費Market

上面講立委怎麼那麼爛

我覺得應該是讓立委或者政府知道這問題的嚴重性對軟體業打擊有多大

我不曉得該怎麼辦~可能需要某種更大力量來驅使立委或政府重視吧

要不然我看只會擺爛下去

現在我沒看見有哪立委提出有關看法, 過許知道的可以提供一下,3Q

要不然真不知道要投或不投誰...

可是之前不是有找一些產業相關人去市政府嗎? 怪怪沒下文...

那些人我看跟本不懂甚麼是軟體業...

整個產業都應該去多施加壓力才是, 我只希望有人登高一呼

要不然立委才不會去管啥FB連暑, 等到不給政治獻金才會痛吧~

除非FB連暑的議題正確夠一針見血,人數量夠大才行吧

這真的是產業問題了...




MiniJerry wrote:
上面講立委怎麼那麼爛...(恕刪)

Pchome敗訴

我會建議要上訴到底,然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往平等權這方向走!

試問盒裝軟體或音樂cd,在實體店面和網路購物買,有啥差別?

為啥開封後,結果是一個不可退,一個卻依消保法得退?

這是消保法立法者所要保護的初衷嗎?

消費者有沒有權利濫用?違反民法148條?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Market上的軟體業都要去喝西北風了
生命本是孤獨 人間自有溫暖
其實現實就是沒用的

因為那些立委也不是真的笨蛋…,他們也是風風雨雨走過來
所以也很清楚什麼票好拿,什麼票又不好拿

就現況而言,他們寧願炒什麼老農津貼、和平協議,就是因為他們知道,這種過40歲的中老年人,大多都會去投票,並且票比較好騙…(只要丟些虛幻不實的福利政策,就會死心的支持了…)

反過來說以這個案子為例,在使用數位產品的人大多是年輕人,扣除掉未成年的,就算是已經成年的我們,也只多是政治冷感的一族,所以他們自然也計算出,若要把這個法案修下去,那會得罪哪些人,首先一定就先得罪台北市政府了,因為修了還必須追遡過往,那等同於說台北市政府過去作的全是錯的…,而這時能得到多少選票?若有個立委真的提出這項修法案,甚至成功修了法,但問題是各位會在明年特別跑去投他一票嗎(假設在自己的選區之內),相信多數人也是不會特別抽時間去投的

所以除非能向那些人展示我們手中選票的影響力,不然他們只會認為我們是邊緣一族,不需要下功夫討好…

(那些人在執法時也知道這是爛法…,所以當然都有對應的方式,像這個案件就是宣稱Android違法,然後再吹捧Apple很守法(Apple的條款也是不合這個爛法,只一次對上兩家太不利…),這樣就可以引起消費者之間與廠商之間的各自的內亂,然後被鎖定的廠商陷入孤立的情況後,就可以輕鬆拿下單一廠商…,像咖啡事件也是,各位是否有注意到,他們在罰超商咖啡時,會特別再拿出其他連鎖咖啡店未漲價的情況來拉攏支持者,但實際上兩類咖啡店的經營形態根本是不同的,這樣比較也是沒什麼意義…

還是下次漲價時各家高層要密會一下,約定好誰先漲價誰慢漲…,你多漲幾元、而我少漲幾元,但若這樣才真的是攏斷吧)

-
以下離題……
咖啡漲價來自牛奶成本(當然這只是導火線,成本上漲不只是這個而已),而政府不去輔導牧場的飼料來源,只努力罰末端的業者,而罰了那麼多錢後,這罰金又有用到牧場補助上面?

物價的波動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浮動式,也就是說即時性的將該時間原物料、人力的成本反映在商品上
也就是你希望這個月買一包餅乾25元,下個月變24元,再下個月又變成26元,這樣變來變去的嗎…

所以另一種物價處理方式也就是等到成本浮動累積到一定程度後再調整,這也是行之有年,每家廠商都是這樣運行的
所以牛奶只是個導火線,但那些開罰的人竟然可以單用「牛奶只漲2元,但咖啡漲了5元,所以不合理」之類的理由來罰…,只能說那些執法者也盡是扭曲的一群人,真正該做的事沒看到他們在作(例如汽油主要就那兩家,常常看到一家漲後另一家就"跟著漲",消費者也沒辦法作其他選擇,那這是不是也形同攏斷?只是中油和台塑都是大公司,小小一個公平會不敢罰…),然後盡搞這些小案子來衝業績…
星幻 wrote:
其實現實就是沒用的因...(恕刪)


說的真不錯,
推一下。

我覺得對葉撞屍而言,
危機也是轉機,
如果一肩扛起,
然後把問題反映給上層,或是相關立委,
主導修法,成功後,知名度就有了(不像現在的臭名)。
說不定下次就可以選立委了。
一句話,還是要出來面對啊~
是的,如果他一面嚴格執法,一面主導修正過時法規,一定會令人刮目相看的。
我有向台北市政府反應 Pchome 下載版軟體,
一樣是網路購買一下載版軟體,
Pchome 也是序號一經發出就不能退貨,



結果回覆是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
二、惟輸入序號後,商品是否因此而有無法恢復原狀之虞,影響解除權可能消滅與否,仍須視具體個案分別為認定。

結果馬照跑, 錶照跳

Pchome 不能退貨的規定依舊




  • 2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