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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不瞞您說,試用版的問...(恕刪)


個人覺得試用的定義要清楚,是指買來的東西能不能用?還是買來的東西好不好用?自己喜不喜歡用?如果不清楚又會有很多解釋,還是會有爭議!

tjptw wrote:
博客來比你想的還大方,它提供十天鑑賞期,包含軟體.重點是保持包裝及書面完整.他不管你看了多少用了多少.
...(恕刪)

也沒你想的那麼大方

退回的書籍已非全新狀態 <-- 不行
軟體拆封 <--- 不行
雜誌<--還要和人員說明原因哩

書你看了,還會是全新嗎?
軟體不拆封, 能試用嗎?

博客來真的合法?...I don't think so.
只是面子有做出來而己
法律本來就是不合時宜

Allen001 wrote:
個人覺得試用的定義要...(恕刪)


當然要定義清楚,不過原則上,應該是指「好不好用」,而不僅止於「能不能用」,因為「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就像試吃一樣,重點是在「好不好吃」而不是「能不能吃」。


再說,如果連試用品都「不能用」,這樣的東西應該也沒人會買吧=_=

其實我認為主要是產品屬性的認定,於軟體業多年,提供一個方向,
大家參考看看,其實軟體購買行為,一直都認定是特別項目無法退貨,
娛樂軟體-電影.連續劇.音樂...可以因為不好看 不好聽 退貨嗎?
應用軟體-商業領域開發的軟體.遊戲軟體..7天可能就玩完,或使用完成.
其他國家如美國 所有商品都能無條件退貨,就是軟體不能退..
所以應該對軟體購買要有明確的規範及說明,如買電腦所裝載的win7,
使用後,能單獨退作業系統嗎? 大家參考看看.
EC

CSIL wrote:
「試用版」不一定是最完美的方案,但至少比單憑網站上的文字或圖片更能幫業者解套。

...(恕刪)


要用不完美的方法來試圖解套.....所以還真是個不合時宜的爛法啊!
即然不完美..能不能真解套還不是要看北市府臉色!
也難怪外商評估投資台灣的環境,一堆缺點
(可能只有人民有人情味, 東西好吃.....不過現在後面那點剛破功)
CSIL wrote:
其實您舉的例子不誇張...(恕刪)


您行業中的試用並非走完流程, 若要類似的做法, 試用的軟體變成閹割版, 屆時是否會衍生另一個問題, 閹割的試用版覺得不錯, 但誰知付費的完整版, 沒有被試用到的部分不符合消費者需求, 那後來購買的付費完整版可以退費嗎?

軟體的試用, 退費, 應當是在完整版情況下討論才不會失焦, 若貴行業也可比照等到定讞後, 還可提供猶豫與無條件免責免費地解除委任, 或許小弟就會 100% 支持您的見解.

或許該律師會說, 誰這麼傻做白工, 當然, 軟體開發者也是要糊口的, 當環境對開發者這麼不利時, 他也會一樣說誰這麼傻做白工. 當然 Google 也是一樣.

CSIL wrote:
原則上,應該是指「好不好用」,而不僅止於「能不能用」,因為「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就像試吃一樣,重點是在「好不好吃」而不是「能不能吃」。...(恕刪)


原則上, 應該是說 "能不能勝訴", 而不僅止於 "會不會打官司", 也唯有走完整個程序, 才能"充分"了解該律師.

CSIL wrote:
「檢視」的目的不是「避免瑕疵」,而是「充分瞭解產品」...(恕刪)


如此關卡只有一點的試用版能算「充分瞭解產品」?
Sorry! 你的解套方案有沒有自打嘴吧呢?

我個人意見啦...依你分析, 這條爛法根本無從解套起
唯一的解套是政府部門執法的自由心證!

shiannoxo wrote:
發現樓主一個問題, "適當期間檢視商品" 是當經濟部網站的一篇「文章」(不是法令,也不是函釋)
那和法令上"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這並不一樣吧

所以所謂的試用版或是購買前或是購買後, 整段都是建立在"適當期間檢視商品", 但是它卻不是法令上規定, 只是經濟部網站的一篇「文章」(不是法令,也不是函釋), 所以整段都是錯誤引用吧~

而"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的定義, 而商品有畫面,有文字,是不是就符合消費者能檢視商品, 何謂檢視商品, 這才是關鍵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500號
......
五、另線上購物尚涉及本法所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特殊解約權,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
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
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併此敘明。

經濟部是此類商品主管機關,文章據此解釋函.而且依此解釋函.apple提供'7日書面通知'退貨合於法令.如果7日內退回不准,那就是apple違法.7日~30日他核准退貨,那是佛心來的
這篇開版文章很好

用法律的觀點來剖析這個事件,也激起大家討論之動機,說不定可以成為往後修法的參考。

只是,學過法律的都知道,很多法律見解本就有甲說,乙說,通說等,只要言之成理,就事論法我想都是可以的。但請想要批評的人也說明清楚您的理論基礎,畢竟這是篇探討該事件法理基礎的文章,如果要用國際觀啦!產業面啦!甚至公務員執法心態等等,我想應該不適合在這討論吧。

搜尋過大部分的報導都說北市府「依法」開罰,但均未註明哪一部法哪一條?似乎也代表觀眾對這些完全不重視,或許很多批評者自己都不知道?依據北市府的公告指出,是依照消保法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同法第36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而不改善者,處予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當然,該條之規範包山包海,以本案來說,該商品跟服務是否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權?又其調查經過與程序是否合理?都值得商確。當然,該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該公司可以透過行政訴願及爭訟來救濟,這不也是我國設置司法機關之原因所在?所以我認為無須在此案終局確定前,就斷下結論說公務機關執法不當等等,畢竟當事者可以可以依法救濟啊,但既然要來這做生意賺錢,再怎麼樣都要遵守我國的法律啊,這才是重點吧!

還有,之前消保法的立法理由及相關議事錄大家真的都看過嗎?我記得該法是趙少康當立委時大力推動的,相關之學術研討與專論非常多,也很歡迎大家針對「郵購買賣是否包含網路下載應用程式」,提出立法者的原始真意,如果立法者認為網路買賣不論其商品是否能適當檢視(就如同軟體在實體店面亦無法檢視內容),消費者就是會比較衝動而購買,所以給予消費者七天的猶豫期(別再說鑑賞期了),那行政機關當然要尊重法律並依法行政啊!畢竟所謂郵購買賣除了無法事前檢視商品外,也容易增加購買的衝動、刺激購買的慾望啊!(就像你按下手機按鍵跟你去實體店面的櫃檯結帳,哪一個行為比較容易未欠考慮而衝動為之?;甚或在網路論壇發表言論跟在開會時舉手發言,你認為哪一個你比較會暢所欲言?畢竟實體與虛擬介面還是有差啊)。當然,如果認為立法不當,那可以連署請各選區的立委諸公們盡速修法,年底就要選舉了,打個電話去立委服務處應該不會比在這發言討論困難多少吧?如果不理你,那就不要選他啊,大家多關心公共政策及政治運作也是件好事吧!

當然,我也認為北市府堅守七日的猶豫期直接開罰,而非再對此一法律問題研議或探討,此舉對於新興的手機應用程式下載此一商業行為是否合理?仍有待討論之空間。只是,GOOGLE若認為有十五分鐘的鑑賞期就可代表「合理檢視期間」,我認為那更不合理。因為這十五分鐘是如何定出來的?不是也有網友說對某些程式十五分鐘根本不夠?

還有,十五分鐘內可刷退不扣款,跟購買前檢查的概念是不同的。首先就買賣法中的危險移轉理論來說,當契約成立並交付後危險就移轉給買方了,舉例來說,就算此時尚未扣款,但若此時剛好發生如天災等,讓手機當機無法回復並解除安裝程式,你根本無法證明是原始購買人並申請退款了,GOOGLE會理你嗎?此時該風險就要由消費者負擔。但若是付款前契約尚未成立,發生任何天災地變根本不關消費者的事啊。另外,十五分鐘內取消應該還是類似解除契約的概念,因為如果這十五分鐘你的意思表示未能傳達到對方,契約就是持續存在啊!即使不是歸責於你(如電信公司網路當機等)無法傳送,請問GOOGLE會為了你延長時間嗎?所以這跟購買前是截然不同的。


CSIL wrote:
當然要定義清楚,不過...(恕刪)


其實「充分瞭解產品」也有爭議,就像遊戲來說,充分瞭解是指破關嗎?需要多久才能充分瞭解?這是個人的理解啦!最後還是需要有智慧的人去訂出一個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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