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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北市府之前,也許先看看別人怎麼做的

gacker wrote:
錯了 實際上只...(恕刪)

是阿,所以說這目前也都不是北市府的無條件七天內退款。
因為真的要退款還有很大的紛爭。
Timmy's Power Zone

acks wrote:
幫你列表...   ...(恕刪)


+1

話說...這類的文章看到厭!(純個人感想)
國家法律是保障消費者,我怎麼一直看到一些人在那邊說些奇奇怪怪的話...
什麼比這個,什麼比那個...不是我們說了就算吧?...一一"

無言
只要透過網路這條管道購買的商品,無論序號有沒有啟用,理應都適用七天退貨.這應該就是北市府目前的說法.
台灣真是消費者天堂.
hhcherng wrote:
請問台灣各大書局每天在那裡看書的人,要付費嗎?

請問,台灣的各大書店有因此倒閉嗎?

去誠品看看,一堆人在那裡看書,誠品倒了嗎?

有本事,就不需要擔心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現在盜版氾濫,很多人,相信包括這裡的很多鄉民,都用盜版,看盜版,

請問,電影都倒了嗎?微軟倒了嗎?

都沒倒。

因為書買了拆封就不能退,
進電影院再難看也不能退票,DVD拆封了也不能退。
微軟沒倒,
因為每台NB和廠牌電腦都預載了Windows,錢早收了,你也不能退。
因為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的人會買原版
因為台灣的大公司和公家機關不敢用盜版。

話說回來,要是書本雜誌也有七天鑑賞期,大家也不用厚著臉皮賴在書店裡看免費書遭白眼了。
我武維揚 wrote: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Yahoo購物中心沒有這麼詳細的說明,但電腦軟體類是「產品拆封不予更換」(恕刪)

樓主講的案件,是游走法律邊緣,可說合法
最主要是消費者還是有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解除權之權利

電影院再難看也不能退票,便利商店飲料或麵包店麵包無法試吃,不照顧消費者利益,不合理,但是法律並沒規定實體商店一定要試吃服務,電影要能預看,所以沒有違法。
但是有些商店試吃服務,電影有預告片,當然最好。

消保法只是要補救郵購時,相對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無法檢視該商品
法律規定只是原則性,條文需精簡,雖有實施細則,但是通常不會對個案,太細或複雜可能立法延宕或帶來其他問題

所以明確規定郵購,消費者享有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解除權之規定
至於如何鑑賞可以有解釋空間,但是七天內可退貨是明文規定,法律沒規定 app 可以排除郵購商品
郵購如試用,可不需遵守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解除權之權利,也不對

任意解釋只會超過法律規定範圍.


優先順序是
1. 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下單後開始計算
2. 提供商品消費者可以檢視該商品

提供試用版是比較好作法,沒規定一定要正式版
正式版有侵害著作權人權益(無償使用)可能 , 政府不可能這樣執法

試用版內容必需在合理範圍( 部分閱覽 ),可以參考著作權法。
著作權有辦法克服,不能用此理由,拒絕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DAVIDC2924 wrote:
樓主講的案件,是游走...

優先順序是
1. 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下單後開始計算
2. 提供商品消費者可以檢視該商品......(恕刪)


那會不會以後在台灣的APP或MARKET上買軟體.都不能線上直接安裝

到時都變成你付錢買了以後.GOOGLE寄光碟給你

讓你想7天確定不退再拆封?

學PCHOME拆封就不給退

或是一樣線上下載,下載完只能看畫面但不能執行

等你確定不猶豫了再線上幫你開通?

反正台灣法律要的是可以檢視商品
(我也搞不懂買書,雜誌或是買軟體只能看外包裝看封面有什麼意義)

搞不好以後GOOGLE就這樣搞

讓你看封面看到爽,不要說7天了,他要讓你看封面看14天也不是問題

但這種作法不等於脫褲子放屁,反正只為了遵守台灣的法律?

搞的好像只有台灣保護消費者,歐美等先進國家都不保護消費者?

台北/ Steve Lee
不符法令,要不就拉下鐵門不做生意,要不就趕緊把有問題的商品撤架,不然還能怎樣?
一般開店做生意是這樣沒錯,但手機軟體市集不能這樣打發過去。

塑化劑食品下架,消費者就買別的替代品,了不起是不吃或是口味不合。

少了付費軟體,Android手機的功能多少會打一點折扣,二手市場的價值也會大為貶損,消費者的損失是立即而明顯的,當然會對Google很不爽。

Google只能慨嘆自己倒楣,碰上了這種漠視產業成規的政府和自我感覺良好的人民了。


stevelee1203 wrote:
那會不會以後在台灣的...(恕刪)

所以我說是,樓主舉的案例是游走法律邊緣,可說合法但不是很好作法(保障消費者)
不用寄光碟
可以下載試用版並執行,內容必需盡量多些,但是需尊重出版商著作權,由出版商決定內容
只能限定下單購買者才有此權利

依法七日內無條件退貨是無法改變
sympholin wrote:
不符法令,要不就拉下...少了付費軟體,Android手機的功能多少會打一點折扣,二手市場的價值也會大為貶損,消費者的損失是立即而明顯的,(恕刪)

何等重大問題,所以 google 不應暫時下架付費 app
從新聞稿可看出,要求限期提改善計畫,不是立即改善。如果是立即改善,google 不立即下架付賣APP是違法。例如塑化劑事件。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google 下架的舉動,在法律上當然站的住腳
北市政府無法命令 google 不要不賣APP,
但是是否北市政府有無建議 不要暫停賣APP ? google 不聽建議 ?
如有,就會產生觀感及犯後態度問題 ?
如果北市政府無建議 ? google 不了解法令,也可能陷 google 於不公義 ?
北市政府綁架說法有點過度聯想,可能有妨害名譽之嫌 ? (需司法認定),不應公開說出。
DAVIDC2924 wrote:
所以明確規定郵購,消費者享有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解除權之規定
至於如何鑑賞可以有解釋空間,但是七天內可退貨是明文規定,法律沒規定 app 可以排除郵購商品
任意解釋只會超過法律規定範圍.

這叫硬拗。

PC Home明明什麼都無條件接受退貨,幹嘛遇到這類東西就要去遊走法律邊緣,勞您出來替它開脫?

反觀消費者,
只要看到包裝封面沒錯就滿意嗎?
如果是這樣,手機軟體的封面截圖很清楚啊,有什麼不滿意的?
如果大家這麼不爽手機軟體的做法,
接著不會對只能看封面打手槍的網購DVD開轟嗎?
接著不會對其他也是不能退費的下載商品開轟嗎?
接著Google之後,還有多少國際大廠要退出台灣市場?

智財商品從來都不在那條消保法的實物涵蓋範圍之內,這是美國智財產業軟硬兼施所建立起來的智財消費生態,台灣的消保法在實務上給與特例除外,消費者反正都用盜版也不痛不癢,大家相安無事。

現在北市府強行執法,等於是在破壞智財消費環境的生態平衡,結果會怎樣?
當年的台灣擋不了301,今天是怎樣,想說有一個更牛的鴨霸大哥罩著,就比較敢大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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