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ni wrote:
看來你對政府選擇性執法很不滿意
依地方自治條例地方政府可以依地方民情風俗習慣自訂條例且不能與國家
法律相互牴觸並有彈性執法空間。
台北市交通大隊在各地道路交通執法,相信台北市民違規時被交通警察抓到
有被交通警察放你一條生路的經驗吧,一樣選擇性執法,也被投訴過為何交
通警沒事?(恕刪)
很高興你也承認這是選擇性執法!
所以你認為7日鑑賞期的選擇性執法是"彈性執法空間"
所以Google跟Apple要遵守!其他廠商可以放過?
有這種政府!!
syt wrote:
市府選擇性執法的原因很簡單,去看看那位"葉狀師"用啥手機就知道了,i don't care一族啊。
難怪對apple的解釋一點意見都沒有,原來是教主諭令不得不從啊。

nqa466 wrote:
很高興你也承認這是選...(恕刪)
simonni wrote:
....只要Google有辦法讓惡質軟體工程師無法生存...(恕刪)
nqa466 wrote:
程式要在Market...(恕刪)
simonni wrote:
Google 是跨國企業牽涉到台灣尊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