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軟件一般在歐美也是不能拆封退貨的,網路下載的商品例如音樂mp3也是不能的。但是手機的遊戲及應用程式最好還是有鑑賞期,用戶覺得沒價值或不喜歡還可以退回不用,這樣市場才會慢慢淘汰一些過於昂貴或者質差的軟件產品。像是IKEA全球30天用過的,只要沒有損壞不喜歡都能退。前幾年IKEA的老闆還當過世界首富,如果退貨機制是會令企業破產的說法,我認為是不實際的。一件好的商品,大家只會想買來用,不是用了七天就想退貨的。不能也不願意給人家退換貨的,在心態上、或本質上,產品都是經不起七日鑑賞的,理應淘汰這樣的軟件公司。請大家用心思考,IKEA能夠讓你30天退換貨的心態,連床墊都是可以的。無非是他們對於自己產品的信心。也深知服務消費者、達成他們的滿意,才是一個成功企業或軟件公司的本質。
似飛飛 wrote: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適...(恕刪) 我明白APPLE 系統跟 Android系統間的差異, 但我不明白的是當政府為人們爭取福利,為何會有人跳出來反對難道是因為Google夠大,講的話就代表全世界一體適用??還是台灣的法令遇上世界級公司的規則就必須要修改法令來配合?? 這也未免太可笑了
各位大大~且先看看消保法 中央主管機關 消保會 曾經、如何、怎麼解釋滴.......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消保會函釋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803
質疑是因為整件事太詭異了, 完全不像市府會主動+積極去做的事所以有很多人懷疑...[北市府惡搞google的真正目的]1. 對...選舉...2. 北北基 7萬隻白老鼠消音以上沒錯! 就只有這樣! 不然如何解釋操死員工只罰6萬, 塑化劑可就地合法(只要1.發毒誓 2.送新產品去驗...舊品都繼續賣) 反而 Do no evil 的賣家要罰到關門 ???根本不可能.過幾天, 大家瞄到兩造握手說: '我們沒事了...' 才知道又被耍了~
10090half wrote:實體軟件一般在歐美也...(恕刪) 很難得看到觀念有共鳴的人。7天鑑賞期是針對特定的銷售方式或商品,由於消費者沒辦法去實際接觸實體商品,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讓他有機會可以挽回自己的權益。有的人濫用權利,如利用鑑賞期把CD複製完後退貨,利用七天的時間把外觀拍一下寫個開箱文後退還廠商...那是國民素質的問題,應該從道德教育上去著手,但是法律上保護經濟弱勢消費者的立場不應該因此被否定,否則形同因噎廢食。
我支持北市府的處置!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Google請台灣代表律師到 達市府,由美方高層致電, 明確表示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 將停止付費應用軟體銷售,甚至放話「大不了不在台灣 賣」 ,明顯違反《消保法》,企圖藉著停止販售軟體的方式,來 綁架全台灣使用者,換 取拒絕遵守法律的特權,依罰裁處1 00萬罰鍰,並限令Google在7月1日提出最新改善 計畫,屆 時若無完整方案,不排除二次開罰。把軟體設計聰明一點吧! 蘋果能,谷歌憑什麼不能!沒有眾人的支持會有軟體廠商嗎? 把軟體設計聰明一點吧!(可以認IP或認手機或認SIM等 等)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或弱勢的一方)好像較合情合理吧! 大多數人都是善良單純的消費 者吧! 15分鐘!上個廁所、打個電話、下載時速度龜速、斷斷續續、以及許許多多的個人因素 (譬如說現在剛好找到尋覓許久的軟體、心想先下載等下班後重灌ROM並且試試軟體合 不合用、跟ROM穩不穩,.,.etc)所以說15分鐘極不合理!
看了10幾頁發現有人沒說到重點(個人覺得是重點買東西不用先去看評論或多做一些功課嗎(包含軟體也是試問有多少人買東西有做過詳細的功課(包含軟體還不是人家說好 就買買了之後才再那靠北說難用買那些真的符合自己的需求嗎??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