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stop wrote:消保官,台北市政府怎麼不學國外,在實體商店買東西都可以在半年內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就算不要半年好了~學學台灣Cxxxco~一個月鑑賞期~實體商店喔!!!快立法通過吧!!!不要只有網路上7天鑑賞,實體商店也要同步實行啦! 滿搞笑的台北市政府學國外?你當中華民國憲法是台北市郝市長蹲在廁所寫出來的啊?會有消費者保護法,可是立法委員擬定通過的耶~所以全國國民皆得認同遵守,在加上台灣Google是設在台北市,所以台北市府有權利對Google提出消保法之違法告訴。好事多的1個月鑑賞期,那是商人給予的福利~東拉西扯牛頭不對馬嘴~至於Google要給15分鐘?一天?一個月?那是Google的福利措施,但是台灣憲法保障的時間就是[七天]!不會去更改與變動(除非為了Google去修法...谷歌條款?!)那Google要如何利用這七天的鑑賞期去設定、追蹤使用者的軟體使用權限等相關配套措施那是Google要去修正考慮的。而不是直接停用來顯示自己的霸道!
葉慶元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也有網友質疑,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台灣的業者不能,Google也不能。」所以北市府是站得住腳,也應該要這樣開罰的。Hami書城(還真的有人買嗎?)有人檢舉的話,是可以要求北市府比照辦理吧。
bhis wrote:我覺得Google做得很好,Google已經退出中國了,樓上還在說它在中國怎樣? Google 虛晃一招後, 還是繼續在中國設辦公室.有關"消保法是7天無條件退費"這件事上 我覺得Google反應太激烈,七天的確過長, 但這可以討論協商的嘛.一次決裂, 玩太大, 也有失大公司風範.
一堆講破解的人在維護廠商 , 這是甚麼理論 ? 破解本身就不是合法的行為 , 這也能掰 ?覺得 7 天太久 , 應該提出來討論 , 而不是直接犧牲合法消費者的權益 , 相信美國法律也不容許這種行為 .高調惡質的廠商應該被抵制 .
kevin7563 wrote:好事多的1個月鑑賞期,那是商人給予的福利~...(恕刪) 好事多電器是90天,其他商品應該是沒有期限的吧~吃過用過都可以退的。目前為止也好像沒有形成佔他們便宜的風氣,所以他們應該還是會維持這樣的政策吧。讚